安全生产诚信体系管理办法5篇

来源:事迹材料 发布时间:2022-09-29 16:25:05 点击:

安全生产诚信体系管理办法5篇安全生产诚信体系管理办法 1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的通知》和《国务院安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全生产诚信体系管理办法5篇,供大家参考。

安全生产诚信体系管理办法5篇

篇一:安全生产诚信体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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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的通知》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部署,制定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制度,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建设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信息系统,与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全面融合,与相关部门诚信信息共享,实现对独立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法人企业及其服务机构的安全生产信用评价全面覆盖,构建科学、完备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促进交通运输企业诚实守信、安全生产。

 二、建设原则 积极推进。按照国家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和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将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作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统筹规划、全面构建、分步实施。

 深度融合。实现与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业务管理、相关政策措施、国家和地方相关平台等四个方面的深度融合,确保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扎实有效。

 公开透明。实行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评价、惩戒“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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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申诉渠道,做到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公平、公正和透明。

 一票否决。把安全生产信用评价作为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等级不得高于安全生产信用评价等级,引导企业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首位。

 三、总体框架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是行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既自成体系独立运行,同时也与政务诚信、建设市场、运输服务等行业信用体系对接融合,共同构成企业综合信用评价体系。安全生产诚信体系主要由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制度、信用信息采集、信用等级评价、信息公示和评价结果公告以及信息交换与共享等五个方面构成:

  一是诚信管理制度,主要明确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责任、工作机制、评价指标、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二是信用信息采集,主要明确安全生产信用信息采集方式、内容、渠道、时限和要求。

 三是信用等级评价,主要明确安全生产信用评价指标、评价方法和评价机制,确定评价结论。

 四是信息公示和评价结果公告,主要明确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公示的内容、程序、范围,申诉、举报处理的程序和要求,评价结果的公告与查询。

 五是信息交换与共享,主要明确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共享与交换的对象、内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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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框架示意图如下所示: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框架示意图如下所示:

 四、主要任务 (一)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制度。

 制定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办法。按照国务院有关部署和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由部安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安全生产诚信向其他子体系共享结果政务诚信建设市场运输服务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制度建设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信息采集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评价信息公示和评价结果公告信息交换与共享制定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办法、公告公示、黑名单和失信惩戒等制度采集企业基本信息和安全生产守信行为信息和失信行为信息依据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评价指标和方法,确定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等级,提交部信用体系加权评定公示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和初评结果,公告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级结果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与国家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系统对接交换信息,与相关部委和金融、保险等社会机构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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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质量司牵头制定行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办法,明确诚信管理责任、权限、分类与分级、信息采集、信息报告与公告公示、评价机制、黑名单、结果运用和监督管理等内容。各业务司负责制定各业务领域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具体推进措施。

 制定交通运输企业 安全生产信用等级 划分规定。在国家社会信用体系等级划分框架下,结合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现状,将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分为七类:道路运输(含客运、普通货运、危险货物运输、客运站场、驾校、维修等)、水路运输、港口营运(含普通货物作业、危险货物作业、客运站等)、港口危险化学品罐区、城市客运(含城市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出租车等)、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含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和其他(包括代理、评价、检测、检验等机构)。部各业务司局应按职责分工对各类型细分若干子类。部统一制定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等级划分规定,将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分为 AA、A、B、C、D 五个等级,其中:AA 级为最高信用等级,依次递减,D 级为最低信用等级。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价按照“功不抵过”的原则,实行扣分制。部安全质量司负责制定统一的评价标准和扣分细则规范,协调各业务领域不同类别企业评价标准和扣分细则的一致性。部相关业务司局根据各业务领域特点,结合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标准,按照违法违规、违反强制性标准、违反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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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或操作规程、违反安全生产承诺四个层次,并重点考虑企业发生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事件以及存在的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制定不同类别企业安全生产信用具体评价标准和扣分细则。各地可对部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价标准和扣分细则进行细化。原则上,一家独立法人企业对应一个安全生产信用等级。

 制定交通运输企业 安全生产诚信 “ 黑名单 ” 制度 。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和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办法,结合交通运输行业各领域安全生产特点,部制定统一的“黑名单”制度,部相关业务司局根据不同类别明确制度中“黑名单”的具体判定条件和监管措施。

 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信息采集机制。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信息采集的渠道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企业自报信息,包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等基础信息、安全生产工作基本情况和列入信用评价标准范围的失信行为信息。企业自报是安全生产信用信息采集主要方式,企业应如实主动填报,如果发现企业存在应报不报、虚报谎报的行为,应加倍扣分,并加大对该企业抽查频率;二是交通运输行业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管理部门填报其在监督检查、执法等过程中发现的企业失信信息;三是交通运输行业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管理部门填报经查实的社会举报信息;四是从安全生产事故统计、隐患排查治理、风险管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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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路网监测、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道路和水路运政等信息系统中自动抽取的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信息;五是其他部门共享的相关信息。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处理流程图如下所示:

  (二)建设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信息系统。

 依据行业统一信息分类与编码、信用信息资源元数据等标准规范,建立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规范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分类管理标准,以及行业完善、统一的安全生产信用信息采集、查询、举报、申诉、智能评价、公告公示和信检查、执法信息举报查实信息系统自动抽取信息其它共享信息检查/补充信息企业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分级规定诚信记录数据库系统智能评价记录及智能评价结果公示投诉/举报核实修改申诉核实修改公示通过信用等级公告 与行业信用系统互联融合 与相关部门共享企业自报基本信息信用等级确定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生产隐患安全生产风险源安全生产标准化海事监管执法路网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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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息共享平台。由部安全质量司会同综合规划司负责建设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信息系统,作为部信用信息系统的子平台,并协调对接各业务司局的相关监管信息系统,各业务司局依据职责负责信息采集、申诉举报受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开展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评价。

 依据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办法确定的评价机制,以及各业务司局确定的安全生产信用具体评价标准和扣分细则,通过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对企业的失信信息逐一扣分。为引导企业诚实填报,对企业未填报的失信信息及1 年内屡次出现的同一种失信行为的信息加倍扣分。安全生产信用评价采用智能初评,以确保信用评价的公平与公正。

 (四)公示信用信息和公告评价结果。

 由部安全质量司通过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信息系统统一向行业、社会公示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和系统智能初评结果。根据公示反馈信息,由部各业务司局依据职责督促指导有关部门核实处理相关申诉和举报,修正相关记录,再次评价信用等级。信用等级确定后由部安全质量司统一向社会公告。

 (五)推进信息共享与服务。

 依托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信息系统,构建完备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数据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档案,全面、真实、及时记录失信信息,实现动态管理、智能评价和定期分析,同时实现与安监、公安、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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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部门,以及有关金融、保险等机构的信息共享。其中,涉及部单一司局的,由该司局牵头、部安全质量司配合,研究提出信息共享目录,实现与相关部门和机构的信息共享;涉及部多个司局的,由部安全质量司牵头、相关司局配合,研究提出信息共享目录,实现与相关部门和机构的信息共享。由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实现与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信息共享。部相关业务司局和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向社会提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信息服务。

 (六)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激励和惩处机制。

 部相关业务司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要求,指导制定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激励约束政策措施,实现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价等级结果与相关行政许可、资质审核、工程招投标、优惠政策、监管执法等政策的挂钩。对于诚实守信企业,应给予优惠和扶持,并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在采购交通运输服务、招投标等方面优先选择;对于失信企业,根据严重程度,应采取取消经营资质或限制性经营、公开曝光、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执法频次等措施予以惩戒,并建议有关单位在采购交通运输服务、招投标等方面慎重选择。

 (七)推进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鼓励交通运输各行业领域协(学)会把诚信建设纳入各类社会组织章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并监督会员遵守。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社会公众、企业员工举报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鼓励、支持对举报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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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的人员实行奖励,并严格保密,予以保护。

 五、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

 1.2015 年年底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办法》。

 2.2016 年完成《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等级划分规定》和《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3.2016 年完成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与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互联互通的条件。

 (二)实施阶段。

 1.2017 年初,选择部分地区、领域开展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试点工作。

 2.2017 年底前,基本建成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在全行业全面开展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工作。

 六、实施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部安委会全面负责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工作。部安委办负责体系建设工作的统筹与协调,部各相关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共同建设。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性,结合实际,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有序、率先推进。

 (二)强化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单位要将“失信惩戒”机制建设作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重点和关键,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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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筹协调好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与有关信用系统建设的关系,与各地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的共享联动关系,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关系,真正形成企业安全生产“守信海阔天空、失信寸步难行”的良好格局。

 (三)加强舆论 宣传。各部门、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及时广泛宣传工作进展和好的经验做法;通过加大正面宣传和负面披露曝光力度,树立守信典范,教育失信典型,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请各单位将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有关建设情况,及时以书面和电子版方式报部安委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10-65292945: 传 真 :

 010-65293796 ; 邮 箱 :awb@mo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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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任务及责任分工 责任部门/单位 工作任务 协助单位 安全质量司 1 制定《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办法》 各业务司局 2 制定统一的评价标准和扣分细则规范 各业务司局 3 制定统一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诚信 “黑名单”制度 各业务司局 4 负责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用记录、评价结果的公示与公告 各业务司局 5 建设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并实现与相关部委技术互通,与部相关信息系统共享对接

 部规划司, 各业务司局 6 涉及多个业务司局的,研究提出信息共享目录,实现与相关部委信息共享 各业务司局 7 选择部分地区、领域开展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工作试点 各业务司局、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8 组织举办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宣贯培训班, 全面推进实施诚信管理 各业务司局、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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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业务司局 1 制定各业务领域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具体推进措施 安全质量司 2 制定相关领域企业安全生产信用具体评价标准和扣分细则 安全质量司 3 明确“黑名单”制度中“黑名单”...

篇二:安全生产诚信体系管理办法

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安委〔2014〕 8 号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各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 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

 的通知》 (国发〔2014〕 21 号)

 要求, 推动实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 强化安全生产依法治理, 促进企业依法守信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 报请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 现就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 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 以煤矿、 金属与非金属矿山、 交通运输、 建筑施工、 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 民用爆炸物品、 特种设备和冶金等工贸行业领域为重点,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 加强制度建设, 强化激励约束, 促进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依法依规、 诚实守信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实现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我保安全” 转变, 建立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实现科学发展、 安全发展。

 二、 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制度建设

  (一)

 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重点承诺内容:

 一是严格执行安全生产、 职业病防治、 消防等各项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绝不非法违法组织生产; 二是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三是确保职工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 不违章指挥, 不冒险作业, 杜绝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是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五是自觉接受安全监管监察和相关部门依法检查, 严格执行执法指令。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向社会和全体员工公开安全承诺, 接受各方监督。

 企业也要结合自身特点, 制定明确各个层级一直到区队班组岗位的双向安全承诺事项, 并签订和公开承诺书。

 (二)

 建立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有违反承诺及下列情形之一的,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的; 二是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 三是执法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的; 四是未按规定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的; 五是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不如实记录和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期限内未完成治理整改的; 六是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以及逾期不履行停产停业、 停止使用、 停止施工和罚款等处罚的; 七是未依法依规报告事故、 组织开展抢险救援的; 八是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对责任事故的不良信用记录, 实行分级管理, 纳入国家相关征信系统。

 原则上, 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较大 (含)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纳入国家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死亡 2 人(含)

 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纳入省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发生一般责任事故的, 纳入市(地)

 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发生伤人责任事故的, 纳入县(区)

 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纳入国家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的, 必须纳入省级记录, 依次类推。

 不良信用记录管理期限一般为一年。

 各地区和相关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明确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内容及管理层级, 但不得低于本意见的标准要求。

 (三)

 建立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制度。

 以不良信用记录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的主要判定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纳入国家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

 一是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重大责任事故, 或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 10 人(含)

 以上的; 二是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三是发生暴力抗法的行为, 或未按时完成行政执法指令的; 四是发生事故隐瞒不报、 谎报或迟报, 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毁灭有关证据的; 五是无证、 证照不全、 超层越界开采、 超载超限超时运输等非法违法行为的; 六是经监管执法部门认定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其他行为。

 有上述第二至第六种情形和下列情形之一的, 分别纳入省、 市、 县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

 一是一年内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或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超过 3人(含)

 以上的, 纳入省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 二是一年内发生死亡 2 人(含)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或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超过 2 人(含)

 以上的, 纳入市(地)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 三是一年内发生死亡责任事故的, 纳入县(区)

 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

 纳入国家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 必须同时纳入省级管理, 依次类推。

 各地区和各相关部门可在此基础上, 根据具体情况明确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内容及管理层级, 但不得低于本意见的标准要求。

 根据企业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情况, 列入“黑名单” 管理的期限一般为一年, 对发生较大事故、 重大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管理的期限分别为一年、 二年、 三年。

 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1. 信息采集。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通过事故调查、 执法检查、 群众举报核查等途径, 收集记录相关单位名称、 案由、 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2. 信息告知。

 对拟列入“黑名单” 的生产经营单位, 相关部门要提前告知, 并听取申辩意见; 对当事方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成立的, 要予以采纳。

 3. 信息公布。

 被列入“黑名单” 的企业名单,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提交本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由其在 10 个工作日内统一向社会公布。

 4. 信息删除。

 被列入“黑名单” 的企业, 经自查自改后向相关部门提出删除申请, 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整改验收合格, 公开发布整改合格信息。

 在“黑名单” 管理期限内未再发生不良信用记录情形的, 在管理期限届满后提交本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统一删除, 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继续保留“黑名单” 管理。

 (四)

 建立安全生产诚信评价和管理制度。

 开展安全生产诚信评价。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定的等级作为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分别相应地划分为一级、 二级、 三级, 原则上不再重复评级。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发布主体是安全生产诚信等级的授信主体, 一年向社会发布一次。

 加强分级分类动态管理。

 重点是巩固一级、 促进二级、 激励三级。

 对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 的生产经营单位, 根据具体情况, 下调或取消安全生产诚信等级, 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对纳入“黑名单” 的生产经营单位, 要依法依规停产整顿或取缔关闭。

 要合理调整监管力量, 以“黑名单” 为重点, 加强重点执法检查, 严防事故发生。

 (五)

 建立安全生产诚信报告和执法信息公示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定期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诚信履行情况, 重点包括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 安全投入、 安全培训、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隐患排查治理、 职业病防治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各有关部门要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形成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 接受监督。

 三、 提升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大数据支撑能力

  (一)

 加快推进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信息化建设。

 依托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化管理系统, 整合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信息系统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 建立基础信息平台, 以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 构建完备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大数据, 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档案, 全面、 真实、 及时记录征信和失信等数据信息, 实行动态管理。

 推动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化建设, 准确、 完整记录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兑现安全承诺、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 以及企业负责人、车间、 班组和职工个人等安全生产行为。

 (二)

 加快实现互联互通。

 加快推进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平台与有关行业管理部门、 地方政府信用平台的对接,实现与社会信用建设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信息互联互通, 及时通过网络平台和文件告知等形式向财政、 投资、 国土资源、 建设、 工商、 银行、 证券、 保险、 工会等部门和单位以及上下游相关企业通报有关情况, 实现对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的即时检索查询。

 四、 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一)

 激励企业安全生产诚实守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诚实守信企业, 开辟“绿色通道” , 在相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等工作中优先办理。

 加强安全生产诚信结果的运用, 通过提供信用保险、 信用担保、商业保理、 履约担保、 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服务, 在项目立项和改扩建、 土地使用、 贷款、融资和评优表彰及企业负责人年薪确定等方面将安全生产诚信结果作为重要参考。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失信企业纠错激励制度, 推动企业加强安全生产诚信建设。

 (二)

 严格惩戒安全生产失信企业。

 健全失信惩戒制度, 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企业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和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事故的,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实施重点监管监察; 对企业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一律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通过组织约谈、 强制培训等方式予以诫勉, 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及时公开曝光。

 强化对安全失信企业或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企业实行联动管制措施, 在审批相关企业发行股票、 债券、 再融资等事项时, 予以严格审查; 在其参与土地出让、 采矿权出让的公开竞争中, 要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相关金融机构应当将其作为评级、 信贷准入、 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 并根据《绿色信贷指引》 (银监发〔2014〕 3 号)的规定, 采取风险缓释措施; 对已被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过期失效的企

 业, 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相关部门或保险机构可根据失信企业信用状况调整其保险费率。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制定失信监管措施。

 (三)

 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各行业协(学)

 会要把诚信建设纳入各类社会组织章程, 制定行业自律规则, 完善规范行规行约并监督会员遵守。

 要在本行业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诚信承诺、 公约、 自查或互查等自身建设活动, 对违规的失信者实行行业内通报批评、 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

 鼓励和动员新闻媒体、 企业员工举报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行为, 对符合《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安监总财〔2012〕 63 号)

 条件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对举报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的人员实行高限奖励, 并严格保密, 予以保护。

 五、 分步实施, 扎实推进

  (一)

 2015 年底前,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承诺制度、 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 制度、 安全生产诚信报告和公示制度。

  (二)

 2016 年底前, 依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化管理平台, 实现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 与国家相关部门和单位互联互通。

 同步推进建立各省级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体系及信息化平台, 并投入使用。

 (三)

 2017 年底前, 各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全面建成。

 (四)

 2020 年底前, 所有行业领域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作为履职尽责、抓预防重治本、创新安全监管机制的重要举措, 组织力量, 保障经费, 狠抓落实。

 要认真宣传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 强化法治观念, 推进依法治理。

 要根据本地区和行业领域实际情况,细化激励及惩戒措施, 建立健全各级、 各部门间的信息沟通、 资源共享、 协调联动工作机制。要充分运用市场机制, 积极培育发展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级机构, 逐步开展第三方评价, 对相同事项要实行信息共享, 防止重复执法和多头评价, 减轻企业负担。

 要加强安全生产诚信宣传教育,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弘扬崇德向善、 诚实守信的传统文化和现代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 形成以人为本、 安全发展, 关爱生命、 关注安全, 崇尚践行安全生产诚信的社会风尚。

 各省(区、 市)

 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委会、 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和本行业领域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于 2014 年 12 月底前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4 年 11 月 26 日

篇三:安全生产诚信体系管理办法

市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 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

  近年来,我市坚持先行先试,积极探索“以五项制度为核心、以标准化为基础、以信用系统为支撑”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已初步构建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并取得阶段性成果。为更好地推动实施新修改《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促使企业依法守信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根据《XX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X 安委〔2016〕17 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不断创新安全生产治理方式,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为基础,以制度建设为核心,以信用信息系统为支撑,强化激励约束,加快推进依法治安进程,促进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二、工作目标

 (一)2016 年底前,市级有关监管部门根据省和 XX 市安委会要求,建立健全本系统安全生产承诺和公示、信用等级评定和失信记录管理、安全生产警示、信用信息公开和激励约束等相关

 制度;依托“XX 政务服务网”、“信用 XX 网”等平台,实现同级政府部门间、部门上下级间的诚信信息共享;重点行业、领域及其他规模以上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参与评定率达到75%以上,并公布诚信信息。

 (二)2017 年底前,重点行业、领域及其他规模以上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参与评定率力争达到 85%以上,并公布诚信信息。

 (三)2018 年底前,力争全面完成重点行业、领域及其他规模以上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定,并公布诚信信息。

 (四)2020 年底前,所有行业领域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

 三、工作范围

 全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是: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和其他规模以上工矿商贸企业。

 四、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制度建设

 1.安全生产承诺和公示制度。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核心,不断完善承诺内容,明确承诺方式、扩大公示范围,引导职工参与,发挥各方监督作用,督促企业通过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等方式自觉践行承诺内容。

 2.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评定和失信记录管理制度。各地、各部门要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融合推进,健全完善科学高效的评定标准和程序,畅通对企业安全生产违法信息的收集途径,及时调整信用等级,客观动态反映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现状。

 3.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评定和调整结果、日常监督管理中形成的失信记录等信息形成后 20 个工作日内报送“XX 政务服务网”相关专栏或“信用 XX 网”。

 4.安全生产警示制度。规范安全生产警示名单的判定依据,实施程序、披露时限、信用修复,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救济途径,确保“警示名单”的公正性、权威性。

 (二)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平台建设

 依托 XX 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覆盖全市的安全生产信用信息数据库。建立信用信息征集、储存、共享与应用等环节的制度标准,建立安全生产信用信息档案和交换共享机制,初步实现安全生产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实现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即时检索查询。

 (三)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罚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紧密结合本地、本行业领域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XX 市安监局等十六个部门联合制定的《XX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XX 市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激励约束政策的通知》(X 政办发〔2014〕109 号)文件要求,对安全生产诚实

 守信的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在相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等工作中优先办理;在项目立项和改扩建、土地使用、贷款、融资、工伤保险费率、有序用电、市场要素配置和评优表彰等方面作为重要参考因素予以优先、优惠和便利,激励企业安全生产诚实守信。对列入安全生产诚信失信记录和失信“警示名单”的单位,将其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并在信誉评级、项目核准、招标投标、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保险费率、财政奖补、优先用电等方面依法予以调整、限制或禁止。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是社会信用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信用 XX”建设的重点内容,也是推进依法治安、创新安全生产治理方式、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一项具体举措,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在巩固原有工作基础上再动员,再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积极探索,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完成。

 (二)统筹兼顾,分步实施。各地、各部门要紧密联系实际,将诚信机制建设与信息化、标准化、隐患排查治理和行政执法等日常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增强工作的系统性。按照先易后难,先重点后一般,由点及面,扎实推进。

 (三)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诚信机制建设政策性强,事关企业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减轻企业负担,确保工作质量。

 (四)加强指导、积极推进。各地、各部门要加大服务指导力度,及时协调解决推广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政府与部门间、部门上下级间、相关部门间的协调联动,形成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确保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

篇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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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安全生产诚信体系管理办法

诚信|一图看懂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要求,按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推进安全生产诚信建设势在必行。这是新常态下,强化风险防控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安全精细化管理的重要丼措,是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保障,也是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现实需要。

  关于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你又知道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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