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制度9篇

来源:事迹材料 发布时间:2022-09-25 08:45:03 点击:

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制度9篇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制度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办理流程图 风险①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一般向政法部门提出;未向原处理机关或同级监督机关提出,而直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制度9篇,供大家参考。

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制度9篇

篇一: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制度

涉诉信访案件办理流程图

  风险①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 式提出 涉法涉诉信访事项, 一般向 政法部门 提出; 未向原处理机关或同级监督机关提出, 而直接越级向 党委政法委提出 信访事项, 除控告政法机关工作人员 徇私枉法等重大事项外, 原则上不予 受理。

 信访管理部门 收到信访事项后, 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 应当场书面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 应当自 收到信访事项之日 起 15日 内 书面告知信访人。

 对上访人员 应认真接待, 填写《涉法涉诉上访案件登记表》; 对其它 机关转来的上访信件, 应认真审 阅。

 属于受理范围的, 应填写《涉法涉诉上访案件受理表》, 逐一编号, 并建立台帐。

 对集体上访的, 接待单位应告知上访人按照国 务院《信访条例》 的有关规定推选代表反映问 题, 代表不得超过5 名, 其余人员 必须返回。

 上访人拒绝推选代表并滞留的, 接待单位可以通知 其主 管部 门 或 责任单位派人及时到场, 将上访人接回。

 对滞留在办公场所经劝返无效, 扰乱机关单位秩序, 影响工作正常 进行的, 由 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自 接《转办函》 之日 起 3 个工作日 内 , 办理单位应指定审 案责任人进行审 查,审 案责任人对案件的真实性、 准确性、 公正性负责, 因工作不负责任而作出 错误结论的, 应追究审 案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审 案责任人应直接听取涉法涉诉上访人的意见, 调阅案卷, 向有关人员调查情况。

 原 办 理 单 位为 政法机关的, 信访管理 部 门 视 情 况 办理, 如原机关办理正确, 则明 确答复上访人不再受理;如 信 访 事 项 存 在问 题, 则受理为督办案件。

 原办理单位为政 法 机 关 的 ,在 3 日 内 制作《转办函》 将信访件转区委政法委办理。

 被控告、 检举人为政法机关, 且区委政 法 委 无 答 复 处理的, 信访管理部门 应 在 受 理 登 记之日 起 3 日 内 制作《转办函》 将案件转 市 级 政 法 机 关办理。

 对非涉 法涉诉上访 案 件, 应在 受理登 记之日 起 3 日 内 填写 《 转办 函 》将信访 事由 转交有管 辖权的部 门 处理, 并告知上访人。

  风险②

 风险③ 日 内 向复查机关再次请求复查。

  权力 运行风险表现:

 风险①:

 不按规定受理。

 爱理后 未按规定及时告知信访人。

 风险②:

 信访人未在规定时间内 请求复查。

 风险③:

 信访人未在规定时间内 请求再次复查。

 防范措施:

 四、 管理制度 党 委政法委员 会案件督办、 协调工作制 度

  审 案责任人在受理之日 起一个月 之内 , 应审 查完毕, 并制作 《涉法涉诉上访案件审 查意见书》, 提出 处理意见。

 涉法涉诉上访管理部门 根据领导审 批的《涉法涉诉上访案件审查意见书》, 书面回复转办单位, 并告知或答复信访人。

 信访人对政法机关作出 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 可以自 收到书面答复之日 起 30 日 内 请求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市级党委政法委复查。

 收到复查请求之日 起 30 日 内 提出 复查意见, 并予 以书面答复。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仍然不服的, 可以自 收到书面答复之日 起 30再次复查应当举行听证会。

 主持人、 参加人、 听证范围、 听证程序等由案件主管机关商同级党委政法委确定。

 经过听证的复查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 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 提出申 诉请求的, 各级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构不再受理, 由 有关办案单位按《中央政法委关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 的要求逐级上报终结。

篇二: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制度

关于转发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听证工作制度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

 ------------------------------------------------------------------------------ 作者:

  日期:

 2014-07-25

  区级政法各部门党组(党委)

 :

 现将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听证工作制度的指导意见》(政法(2007)

 22号)

 转发你们, 并就贯彻落实有关事项通知:

 一、 要高度重视, 积极做好组织推动工作。

 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听证工作制度的指导意见》, 对做好当前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针对性。

 实践证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听证工作制度是及时发现问题、 切实解决问题, 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妥善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有效工作机制, 也是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 实现息诉罢访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二、 要尽快制定听证工作制度和具体操作规范, 进一步明确组织领导机构、 听证审批程序和落实措施。

 按照中央政法委的《指导意见》 精神, 尽快建立起本部门涉法涉诉信访听证工作新机制, 认真组织实施。

 近期, 各部门要选择一批重点案件, 特别是上级交办的案件,符合听证条件的未息诉罢访案件, 都要组织召开听证会, 充分发挥听证工作制度在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中的重要作用, 尽快促使一批案件息诉罢访。

篇三: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制度

论坛 /2008 年 / 第 4 期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事关全社会的发展和政治稳定的大局,是当前公安、检察、法院(下称公安司法机关)的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近几年来,随着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旧城改造和企业改制等工作的不断推进,社会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利益冲突碰撞激烈,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日益凸显,赴省进京上访人数不断增多,这不但给我市行政机关工作秩序带来了严重影响,而且对建立良好的投资环境产生了严重影响,从而对我市的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的障碍。笔者认为 , 要从根本上破解涉法涉诉信访难题,有效遏制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高发频发的势头,绝不能就信访抓信访,必须从现有的涉法涉诉信访制度中找准症结所在,创新机制,改革和完善制度,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才能达到为党分忧解难,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目的。一、当前涉法涉诉信访制度及存在的问题所谓涉法涉诉信访,就是作为社会主体的人(广义上的)认为其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控告、起诉,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后,对处理不服,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近几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纵深发展,我国的经济得到了长足发展,国民生产总值明显提高,综合国力加强,但社会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利益冲突激烈 , 出现了信访呈高发频发的态势。为了规范信访秩序,国务院出台了《信访管理条例》,公安司法机关按照要求建立了一系列的制度。主要为:(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探索稳控措施一是成立涉法涉诉工作组。成立了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能力强、善于做信访工作的工作人员为成员的工作组。二是明确专人负责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信息收集和上报。三是召开联席会议。由公安司法机关召集上访对象住所地的镇乡办事处基层组织联席会议,共同制定、探索有力的稳控措施。(二)落实责任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中,公安司法机关领导率先垂范,亲自包保上访户,负责联系上访户的稳控工作。一是把中央、省、地交办的上访户进行分户包保。二是深入排查,摸清情况。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交办案件的排查和梳理工作。对上访对象反映需要进一步调涉法涉诉信访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聂 健法治园地LegislativeField ■6262

 乌蒙论坛 /2008 年 / 第 4 期查核实的信访问题进行排查;对已通过法院判决,上访人仍不服,继续重复上访的信访问题进行排查;对已作出信访处理,上访人不服,仍无理缠访、闹访的信访问题进行排查。三是召开联席会议,落实责任制,加大矛盾纠纷的处理力度。对排查出来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后,由“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提出具体要求,并层层分解落实到责任人,追溯问题源头,弄清问题症结,做到事事有人管,件件有着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三)先入为主,预防在前,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上访对象的思想工作,将上访的关口前移稳控工作中,把抓稳控延伸环节作为一项主要措施,要求工作组成员正确认识和把握职能发挥与向外延伸的关系,努力实现司法程序穷尽与各种手段穷尽的有机统一,并积极探索建立协同各种社会力量联合会商、共同接访、合力稳控、多头化解的社会稳控化解机制和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甄别机制。对涉法涉诉案件按照不同的性质和具体情况分类处理,因案施策,努力做到“四个到位”:对上访群众诉求合理的解决到位;对要求过高的教育到位;对无理纠缠的稳控到位;对触犯法律的处置到位。对于能够在司法程序内解决的尽量纳入司法程序处理,将矛盾化解在处理案件的全过程中,防止诉讼行为变成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对于诉求合理不合法,程序内无法解决的,但信访对象确有实际困难和问题需要解决的,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处理。(四)加强信息报送制度,及时掌握涉法涉诉上访人动态及时掌握上访人员动态才能对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进行科学决策。近几年来,信访对象总结出了中央召开“两会”、国家举办国际性会议是他们要求解决问题的黄金时间,他们往往都利用这段时间给党和国家施加压力,寻求解决诉求。为此,公安司法机关采取了有力措施,把掌握信息,把握动态作为工作的基石。一是明确专人负责收集、上报信息。二是要求各组包保人要随时保持联络通畅。三是各基层组织包保负责人对包保对象情况每天早上、中午、下午、晚上分四次向相关各工作组联系人报告情况,遇有特殊情况立即报告,无情况的也要实行“ 0 ”报告制度。四是各工作组对包保对象情况每天分早上、中午、下午、晚上四次向专门负责人报告情况。五是对赴省进京上访可能性大的上访户安排内线专门监视,有特殊情况立即报告。(五)经费到位,确保稳控工作落到实处经费是开展工作的保障。为此,公安司法机关在经费十分紧张的情况下,仍挤出一定的经费用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开展。(六)建立健全信访案件流程管理,规范信访案件处理程序建立健全信访案件办理登记、督办、流程管理等制度,及时、认真办理党委、人大和上级等有关部门交办的信访案件。一是建立交办信访案件登记制度。二是建立涉诉信访案件督办制度。明确专人具体负责督办每一起信访案件。三是建立涉诉信访案件流程管理制度。涉诉信访案件必须按流程规定的时间、程序进行处理,并及时进行反馈,确保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七)认真落实答疑制度,努力减少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一是坚持合法性、合理性、灵活性的原则,认真开展答疑工作,对于当事人所提出的与案件有关的问题或疑问,负有答疑责任的工作人员要以对当事人负责、对案件负责、对法律负责的态度认真对待,并在规定期限向当事人作出书面解答,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推诿或拒绝答疑。二是答疑必须有的放矢,依法依理进行解释、说明;注重解决问题,说服当事人息访,促进案结事了,使当事人真切感受到法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从而消除对抗情绪、化解矛盾,进而减少和杜绝涉法涉诉信访和申诉缠访事件的发生。三是对案情复杂或有较大影响案件的书面答疑应报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发。书面答疑材料应送有关部门备案。四是答疑必须做到有理、有据、有节,严禁使用不文明语言和“不服你可以申诉”、“不懂你可以去看判决书”等刺激性、怂恿性语言敷衍、搪塞当事人。五是对在答疑过程中发现案件错误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领导或分管领导,并写明处理意见或建议。通过上述措施的落实及有关部门的配合 , 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制度应该说比较健全,措施得力。虽然如此,但我们还应当看到 , 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制度法治园地■ LegislativeField6363

 乌蒙论坛 /2008 年 / 第 4 期还有不够完善的方面,体现在:工作制度还停留在部门各自为阵,没有一个长期的协调统一部门负责协调和监督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中出现的 “三不管”空档;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还没有真正建立起多头并举处理大信访的工作格局;人民群众的法律素养没有提高导致对法律认识错误,法律的预防、指引、规范、教育作用没有发挥好;中央和地方对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处理上脱节;《信访管理条例》施行后规避法律的非正常访幕后操纵者没有深挖,涉法涉诉信访的根基没有动摇。上述问题的存在,造成部分有理的信访对象问题得不到真正的解决 , 一些信访对象无理缠访 , 其要求不可能得到支持却长期上访的怪现状。涉法涉诉工作形势依然严峻 , 我们的工作制度仍不容乐观,需要不断完善。二、当前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前已述及,当前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任务十分严峻,我们的制度还有不完善的地方,要有针对性地从不足的地方入手,以改革和完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一)加强干部对信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近几来,我国的信访工作不容乐观,可以说,除了上世纪八十年代对文化大革命中出现的问题上访第一个上访高峰期外,现阶段是我国上访的第二个高峰期,这些问题的出现,广大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应当看到,这是一个正常的历史现象。我国正处在改革开放向纵深推进时期,各种社会主体之间利益的激烈撞击引发了一系列的矛盾,符合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事物总是在矛盾不断运动中前进的,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正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动力。从每年各地方政府投入信访工作人力物力情况看,每年开“两会”期间,各省都会有大量的人员进京上访,政府每次为接回这些上访人员,花费几十万元开支到京接上访人员,算一下成本,为解决一次上访,花的代价太大。与其把这些钱花在这方面,不如我们平时多做上访人员工作,说句不该的话,就是把这些钱给上访人员,可能都足以解决他们的问题。(二)建立一个统一协调、监督公安司法机关处理涉法涉诉信访的工作机构当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有控告公安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乱作为的,有反映检察机关不依法审查批捕、批捕有误的,有认为人民法院案件审理不公、执行不到位的。为处理涉及各自职能中出现的信访问题,公安司法机关各自都建立健全了部门处理信访工作制度,对与自身职能有关,属于职能范围内的信访问题进行处理。这样,公安司法机关在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过程中,虽然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中分工负责、互相监督、互相配合,但在现实社会中,对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信访问题,公安司法机关配合、监督上并不是很理想,往往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只注重处理自己职能范围内的事情,甚而有时对不属于自己职能范围内的事不但不函告有关机关,而且没有告知信访对象要向哪个机关要求解决。信访对象的问题没有得到满意的解决,他们就向上级直至赴省进京上访。现行涉法涉诉信访体制的缺陷要求我们在涉法涉诉信访制度方面要建立起一个由有关部门统一协调、监督的部门,对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进行统一协调监督,以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中出现部门职能交叉所致的“三不管”地带。笔者认为,这样的机构应由政法委来担当。机构建立后,对信访对象反映的情况,要明确专人跟踪到位,监督相关职能部门解决,涉及多个部门的召开联席会议,共商解决良策,直至信访对象的问题得到圆满解决。监督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公安司法机关联席会议,了解和商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三)完善多头并举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单靠一个部门的力量是难以达到预期效果的,它需要各单位、部门的通力合作,形成合力,才能共同做好稳控工作。应该说,能够解决信访问题的部门是很多的,小到村民委员会,大到中央国家机关,只要责任心强,有这方面的意识,都可以对信访对象作疏导解释工作,从而化解纷争,息诉罢访。从我国现行调解处理纠纷的体制来看,虽然从中央到地方都成立了相关部门,但各地具体情况参差不齐,做法不一,发挥的作用不尽相同。在当前信访工作十分严峻的现实情况下,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信访处理工作中的积极性意义十分重大。一是要充分发挥各级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下称“人大”)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法治园地LegislativeField ■6464

 乌蒙论坛 /2008 年 / 第 4 期中的有利作用。近年来,各级“人大”在人民群众中的地位得到了群众的认可。常听老百姓说 “有事找人大”、“人大是我们老百姓的贴心人,它能代表我们的心声”这样的话语。可见“人大”已逐渐在人民群众的心中树立起了可信任、信得过的这样一个理念。因此,发挥好“人大”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中的作用意义重大。遇到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多向人大领导汇报,争取他们给信访对象作工作,可能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二是利用好村民委员会调委员会及人民调解员的特殊地位,加强涉法涉诉信访调解工作。村民委员会调委会成员及人民调解员与信访对象生活在一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对他们的情况了解,深知他们的心理,好做思想工作,处理起来效果明显。三是用好各种社会资源。凡是与信访对象有一定的感情基础、有一定的亲情、友情、信访对象信得过的社会资源,只要有利于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解决,应想方设法与之沟通,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利用他们做信访对象的工作,可能也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四)加强普法工作,提高人民群众法律素养近几年来,我国的普法工作虽然每年都在开展,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对农村这一块,工作开展只浮于表面,没有真正发挥好作用,老百姓守法、学法、用法的意识没有真正树立起来,合法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知道怎样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当知道怎样保护时,可能又超过了诉讼时效而得不到保护。权益得不到保护,他们的想法就是到省、中央上访给地方国家机关施加压力。由于不学法,他们衡量自己应否得以保护的标准仍然停留在朴素的道德观念层面,没有和法律的规定对接起来,这就势必造成他们对法律的认识错误,导致行为时违法,行为后还不知自己已经坠入法网,踏上了犯罪道路。然而我国的法律又不因你对法律的认识错误而免除应当承担的责任。案件审结后,他们就会想不通而上访。曾有长期驻京上访多年这样的案例:信访对象糜某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因办打沙厂开山采石需要炸药,没有经过合法途径购买了 3 公斤炸药和一些雷管、导火索存放家中,后因政府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他家儿子与政府执法人员发生冲突而扬言要用炸药炸政府执法人员,政府执法人员以之为线索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结果案发。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

篇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制度

涉诉信访的性质及其工作制度        存在的必要性A ttr ib u te   o f  C om plaints  C o ncern ing   L aw   an d   L itig ation   an d   N ecessity   o f   Its  W o r k in g   S ystem滕晓慧1    姜言文2T E N G   X iao-   h u i1  JIA N G   Y an -   w en2(1.内蒙古财经学院, 内蒙古呼和浩特0 10 0 51:

 2.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 内蒙古呼和浩特010 03 0 )        [ 摘    要]涉法涉诉信访指民众在法律(不含信访法律法规)

 程序之外采用书信、 走访等形式, 就政法机关执法办案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控告、 检举和其他诉求的行为。它是民众的合法行为, 反映出政法机关执法办案水平与民众司法需求之间存在矛盾。

 目前, 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制度具有存在的价值基础和社会条件, 适应社会发展需要, 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关键词]涉法涉诉信访; 行政信访; 执法司法权; 权利救济; 息诉罢访[ 中图分类号]  D 632. 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 - 05 97 ( 2011)02 - 0014 - 06[ 收稿日 期]2011 - 01- 0 6[ 作者简介]滕晓慧(19 6 6 ~)

 ,女, 内蒙古财经学院法学, 教授; 姜言文(19 6 5~)

 ,男, 内蒙古自 治区总工会, 副主席。万方数据

 对于人民万方数据

 同时, 完善、规范万方数据

 建议的民万方数据

 着对各万方数据

 @ @ [ 1] 赵凌.国内首份信访报告获高层重视[ N ].南方周末, 20 0 4 -11  - 04 .@ @ [ 2] 张宇, 董鹏祥. 信访工作理论与实务[ M ]. 北京: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 0 08 .@ @ [ 3] 王亚明, 陈新民 .涉法信访的价值成因及改革设想[ J].政法学刊, 20 0 5, ( 8 ):

 52.@ @ [ 4] 褚红军. 试论涉 诉信访处理机制的规范和完善[ A ]. 曹建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探索[ C ].北京: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 08 .@ @ [ 5]陈庆云.信访政策取向与制度创新问题研究[ J].法学杂志,2 0 0 5, ( 6 ):

 136 .@ @ [ 6]田文利. 信访制度改革的理论分析和模式选择[   E D / O L ].法律教育网, ht t p:

 / / w w w .  c h in a la w e du .co m .@ @ [ 7]王亚新.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与民事审判的交织——以“涉法信访” 的处理为中心[ J].法律适用, 2 00 5, ( 2):

 10 .万方数据

篇五: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制度

与法 ⋯ fal—v 而

 一

 创新机制推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 王丽青 连晨牧 ( 1. 362300 南安 市人 民检察 院 福 建泉州 2. 365000 梅 列区人 民法院 福 建三明 ) 信访 工作作为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党和政府 联系群众 的重要桥梁 、体察群众疾苦的重要途径。当前 ,法检 系统如何 以群众路线教育实践 活动精神为指导 ,结合涉法涉诉 信访工作现状,科学定位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不断创新涉法涉 诉信访工作机制 ,促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科学发展 ,显得尤为 必要 。

 一、 群众信访增 多的原 因分析 当前,群众信访所呈现的上升态势,究其原因:

 是 由于人 民群众科学文化素质、民主法制意识提高 ,维 权意识增强 ;有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 自己的合法权益 的观念 已经深入人心,此为积极因素。

 二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人和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社 会转型时期 ,各种利益格局发生变化 ,必然带来人民内部利益 纠纷 和矛盾增多。并不断以诉讼形式反映到 司法机关 ,形成信 访。

 三是 干部 的执政能力 、执法水平与党 的要求和群众 的期望 还存在不少差距 ,执法的不规范造成的司法不公 ,损 害了人民 群众 的利益 ,在法检机关受理 的各类信访 中这种情况 占有不小 的比例。

 四是有些案件当事人从 自身利益出发,偏听偏信 ,无端怀 疑办案人员违法办案 ,损害了 自己的权益 ,因而缠诉缠访 ,甚 至无端取闹。为扩大影响 ,向有关部门施加压力而进京访。

 二、创新机制 ,推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科学良性发展 当前 ,为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保证群众 的合 法诉求及 时得到解决 ,真正维护人 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就要认 真贯彻落实 中央关 于加强信访 工作 的一系列指示精神 ,以科学 发展观为指导,分析解决制约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发展的机制性 障碍,实现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科学良性发展。

 1. 建立案件质量保障、风险评估机制,从源头上防止和 减少群众上访的发生 是建立案件质量保障机制。质量是执法办案的生命线。

 案件质量不高 ,不但影 响法检机关 的权威和形象 ,而且可能直 接侵害涉案群众的合法权益,诱发上访问题的发生。从引发上 访的原因分析看 ,因办案质量不高所致涉法上访 的仍 占一定 的 比例 。因此,应当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涉法上访案件的发生 :

 ①提高执法质量 ,建立行之有效的案件质量保障机制 ,如业务 实训 、跟庭评议 ,案件质效考评 机制 ,从制度 上保证严格执 法、公正司法。②强化执法监督,加大各个环节的监督力度,

 确保执法办案 中的过错 、瑕疵得到依法及时纠正。③严格责任 追究 ,对冤假错案严查执法不公 、不廉 问题 ;对群众诉求不及 时受理、不按期办结的,依法追究相关办案人员的责任。

 二是建立风险评估机制 。办案人员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 ,

 应全面掌握案件 的社会背景 和矛盾焦点,就是否可能引发信访 作 出风险评估 ,并及时通报信访部门做好预防工作 ,信访部门 应 积极配合 ,共 同做好 当事人 的监测 、预警 、说理 、释 疑工 作,进一步增强信访的预警能力、应变能力和处置能力,及时 化解矛盾 、消除不稳定因素 ,促进执法办案法律效果与政治效 果、社会效果的统一。从源头上减少涉法涉诉上访的发生 。

 2. 提升控中窗1 :

 2服务水平,维护涉法涉诉信访的秩序 是 畅通 信访渠道 ,方便群众 上访 。首 先要健全来 信、

 一一一来访 、网上信访 、电话信访一体化接访 网络 ,为涉法涉诉信访 群众反映问题提供畅通便捷 的渠道。其次建立预约制。有些涉 法涉诉上访案件具有较强 的专业性 和复杂性 ,相关部门可按照 案情 ,约定具体时间地点 ,让有关业务科室与上访人面对 面交 流解答疑问。一方面便于接受群众监督 ,另一方面能够有针对 性地解答问题 ,使上访人心服 口服。再次变上访为下访 ,将诉 求解决在基层 。一方面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着力点 ,定期 带案下 访 ,及时化解矛盾 ;另一方面 以消除不稳定 因素为着眼点,深 入 乡村 、集镇巡 回接访 ,防止因接访空档而发生带气上访 、越 级上访 。

 二是培养接访 人才 ,提 高基层化解 能力 。信访工 作的不 断发展变化对法检机关的办案人员 的能力提出了新的更 高的要 求 ,其不仅要具备依法办案的能力 ,还要有擅做群众工作 的能 力 ;不仅要有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的能力 ,还要有敢于纠错 、

 善于监督的能力 ;不仅要有综合分析研究的能力 ,还要有善于 协调 的能力。因此 ,①加强政治素养教育 ,坚持贯彻全心全意 为人 民服务的宗 旨,热情作群众工作 ,②加强岗位培训与对外 交流活动 ,熟练掌握运用公共政策、法律、社会 、心理等各种 相关知识,做到与信访群众 “说得上话、讲得明理、疏得通 情 ” 。③接访工作是一项实践性 、经验性很 强的工作 ,要坚持 以老带新,充分发挥实践积累、经验传承的传帮带作用。

 3. 阳光接访,主动接受各界的监督 一是接受宣传、新闻媒体的监督,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可 以通过邀请新 闻媒体的介入 ,召开公开答复会 的方式 ,将信访 人的诉求 、法检机关的决定 、答复置于大众的视野 ,由社会大 众进行监督 ,有利于提高法检机关 执法 的透明度和信访人的认 可度 。同时 ,涉法涉诉信访工作需要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 的理解和支持 。要加强与宣传部门、新 闻单位的沟通 ,加大对 申诉新程序 、信访新规定 的宣传力度 ,使群众广为知晓 ;加强 法制宣传教育 ,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 。同时 ,增 强案件 当事人 的法治意识 ,理性对待纠纷 ,依法表达诉求 ,自

 觉接受政法机关依法律按程序作出的裁判 ,在全社会形成尊重 司法 、崇 尚法治的良好氛围。

 二是深化 执法公开 ,主动公开终 结性法律 文书 。深化 执 法公开,以 “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促廉洁” 的理念,坚持 “依 法 、全 面、及时 、规范 ” 的原则 ,努力 构建开放 、动 态 、透 明、便民的阳光执法司法新机制 。凡是法律规定应当公开的案 件信息 ,都及时在法检机关电子显示屏、公开栏上公开 ;终结 性法律文 书,依法在官方网站上公布 ,让群众看得到 ,监督得 了,通过法律文书的公开来加强对案件办理 的透明度 ,增加司 法 的公信力 ,拉近与群众之间的距离 ,提高群众对涉法涉诉信 访 问题处理 的认可度 。同时 ,可以设立监督信箱及意见箱 ,收 集群众对案件 、法律文书的意 见和建议 ,以及 了解法检机关法 律文书公开后的社会效果 。

 作者简介 :

 王丽青 ( 1982 ~),女 ,福建南安人,西北政法大学毕业 ,法 学本科,现为南安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

 连晨牧 ( 1988~),男,福建延平人,法学本科 ,现 为三明市 梅 列 区人 民法院执 行 员。

 2014 年第 4 期 职工法律天地 . 89 . .

篇六: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制度

涉法涉诉信访接待中心接访制度 一、 文明接访, 对群众来访, 热情和蔼, 态度诚恳, 切忌简单急躁, 生硬粗暴, 敷衍应付, 拖拉了 事, 做到“四个一样” 即“大事小事一个样, 生人熟人一个样, 干部群众一个样, 新户 老户 一个样”。

  二、 认真接谈, 指导来访人填好《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来访登记表》, 耐心听取陈述, 询问清楚来访人未谈清的问题,并当场作好必要的记录, 对上访人反映的问题, 能解答的当面解答, 对错误的、 无理的言行, 应当给予耐心疏导, 正面教育。

  三、 做好政策咨询和宣传工作, 积极向来访人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使上访者理解党的政策, 认真执行国家法规, 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四、 认真处理来访者的问题。

 符合政策该解决的及时与所涉政法单位联系, 妥善解决; 遇到集体上访要及时向领导汇报, 积极慎重, 尽快疏散, 防止矛盾激化; 对无理取闹,精神病人或其他意外情况的来访人, 应冷静分析, 采取措施,妥善处置。

 要特别重视初访问题, 努力控制越级上访, 力求减少重复上访。

 凡是接待过的问题做到件件有着落, 事事有结果。

  五、 认真做好领导接待日 的各项准备工作, 提前将通知送至接待日 领导, 对疑难问题该预约当事人, 并尽可能准备好材料, 填好《领导接待日 来访登记表》。

  六、 做好接访资料的整理、 归档工作。

篇七: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制度

管理工作制度

 为了 加强和改进新时期我市信访工作, 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推进实施全市社会稳定工程, 推动我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 特制定本制度。

 一、 信访工作职责 (一) 党政领导信访工作职责。

 信访工作是党委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 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 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⑴各级党政一把手是本地区信访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要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 统筹部署信访工作, 认真研究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⑵各级党政信访工作分管领导负分管责任, 负责谋划、 协调、 组织开展信访工作, 协调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 帮助信访部门解决实际困难。

 ⑶其他党政领导“一岗 双责”, 负 责分管战线信访工作的统筹部署, 以及疑难重点信访问题的处理工作。

 (二) 信访部门工作职责。

 市及县(市) 区信访部门负责本级信访事项的受理、 交办(转送) 、 督办和反馈(回复) 工作。⑴对信访案件合理性进行认定, 确认信访人诉求是否合理合法, 认定不了 的要与相关部门沟通咨询并上报领导认定。

 ⑵对信访案件责任进行划分, 做好处置分流。

 ⑶做好案件的备案和督办, 向市四大班子及纪检、 组织部门主要领导通报案

 件交办和督查督办情况, 并认真履行“三项建议” 权。

  (三) 信访工作职责主体划分。

 坚持“属地管理、 分级负责”, “谁主管、 谁负责” 的工作原则。

 ⑴属县(市) 区的信访问题, 由县(市) 区独立负责处理并负责稳控, 党政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⑵属市直行政部门的信访问题, 由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并负责稳控, 党政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⑶属政法系统的信访问题, 由市委政法部门负责牵头处理, 公、检、 法部门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中央和省下交的涉法涉诉案件, 由市委政法委分流处理。

 ⑷属地、 属事交叉的信访问题, 属事单位是处理问题的责任主体。

 ⑸属地、 属事交叉的信访问题, 属事单位是稳定的责任主体; 属事单位是外省、市的, 属地要承担起稳定责任; 上访人已成为社会人的, 属地要承担起稳控和化解责任。

 ⑹对部门 解决不了 的信访问题, 要逐级上报, 直至提交市委常委会; 对一时解决不了 的信访问题, 要研究拿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步骤。

 (四) 信访评估与绩效考评。

 各级党委、 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坚持科学决策、 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 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 把维护最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充分考虑信访稳定因素, 重视听取信访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依法进行信访评估, 注重从源头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的发生。

 要完善信访工作绩效考评体系, 把信访稳定工作情况纳入党委、 政府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体系, 实

 行信访工作一票否决。

 二、 信访诉求渠道 (五) 畅通信访诉求渠道。

 各级信访机构要认真履行信访工作职责, 健全和完善科学规范的受理、 交办、 督办、 回复群众信访事项的工作规则和制度, 确保信访事项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⑴高度重视群众来信办理工作, 认真拆阅登记、 告知、 转办(交办) 、 督办, 努力做到“件件有着落、 事事有回音”。

 ⑵加强群众来访接待工作, 完善工作环节, 实行首问责任制, 提高群众来访一次性办结率, 确保群众诉求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严禁限制和干涉群众正常信访活动。

 ⑶加强市长信访电话平台建设, 构建行政首长信访电话网络, 发挥其解决关系群众生活热点信访问题的便捷作用。

 ⑷加大行政首长电子信箱“网上信访” 案件办理力度, 引 导群众更多地以电子邮件等形式表达诉求。

 ⑸建立健全人民建议征集制度,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

 ⑹加强信访信息综合、 分析和研判, 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

 ⑺加快全市信访信息系统建设, 确保资金投入, 实现信访事项办理、回复及查询网络化。

 (六) 完善党政领导信访接待日 制度。

 ⑴定期开展领导信访接待日 活动。

 市级党政领导每月 开展一次信访值班接待来访群众活动; 县(市) 区党政领导每半月 一次; 乡 镇(街道办)党政领导每周一次。

 市及县(市) 区直部门领导干部接待来访

 群众活动参照此要求自 行确定。

 ⑵参加信访接待日 的领导干部为本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 由信访部门安排采取轮流接待的办法, 严格按公布的时间、 地点到岗接待。

 如遇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到岗接待的, 向党政主要领导请假并及时告知信访部门, 由信访部门提前告知群众。

 ⑶要通过当地广播、 电视、 报纸等新闻媒体, 提前将党政领导信访接待日 活动的时间、 地点、 姓名 和职责分工等信息公布于众, 接受群众监督。⑷党政领导信访接待日 的主要内容:

 现场或预约接待来访群众; 接听和办理行政首长信访电话; 批办群众来信、 电子邮件和人民建议; 研究解决重大疑难信访事项; 听取信访部门汇报, 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⑸党政领导信访接待日 接待受理的信访案件, 列入市委督查室督办范围。

 ⑹信访部门 负 责向 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反馈党政领导信访接待日 制度执行和案件处理情况。

 ⑺县(市) 区委书记大接访活动作为 党政领导信访接待日 重要内容, 必须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长期深入开展。

 (七) 严格落实领导包案责任制。

 对涉及所分管部门新发生的信访问题, 必须组织落实包保责任。

 对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 上访老户 历史积案, 以及越级来市到省进京的上访案件和群众集体上访案件, 切实落实“三包一保” 责任制, 即包调查、 包处理、 包结案, 保稳定。

 要做到一包到底, 直到案结事了 、 息诉罢访, 努力把信访事项解决在基层, 把信访

 人稳定在当地。

 (八) 建立和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

 ⑴建立和完善信息网络机制, 充分发挥信访信息员 作用, 及时发现各种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信息。

 ⑵建立和完善维稳预测预警机制, 对可能引 发大规模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 倾向性问题, 做到早发现、 早报告、 早化解。

 ⑶建立和完善矛盾纠纷排查机制, 县(市) 区、 市直部门每半月 排查一次, 乡镇、 社区每周排查一次。

 ⑷建立和完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充分发挥县、 乡 两级社会调处服务中心作用, 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稳定在当地。

 ⑸建立和完善应急处置机制, 对大规模集体上访, 启动应急预案, 逐级上报应急处置指挥部门。

 责任单位负责人要跟踪处理, 坚决防止由集体上访演变为群体性事件。

 ⑹建立和完善“三级终结” 机制, 依法做好信访事项办理、 复查、 复核工作。

 ⑺积极推行信访听证制度, 公开信访事项处理程序、 适用法律和政策依据, 切实提高信访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推进信访事项妥善处理。

 ⑻采用“教育、 疏导、 感化、 调处” 的工作方法和封闭式教学模式, 建立并办好信访学校, 对屡劝屡返的非正常上访人员 疏导教育、 稳定情绪。

 凡进入信访学校信访人的诉求, 全部纳入党政领导接待日 内容, 经领导接待并提出处理意见后, 交由市委督查室督办落实。

 三、 信访事项督查

 (九) 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工作机制。

 重点围绕中央和省以及市委、 市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对重大信访事项办理、 信访工作不力或被动的单位开展督导检查,实施“三项建议” 权。

 加大重点管理和诫勉谈话工作力度,对市直部门和乡 镇信访工作, 经综合考评其领导重视信访工作情况、 越级上访接待劝返工作主动性、 接待处理劝返工作能力、 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等综合因素, 对前 3 名 列为重点管理, 对 4 至 6 名 进行诫勉谈话。

 对工作被动、 越级访量居高不下, 或发生进京非正常上访并“回流”, 被省驻京信访工作组通报批评, 经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责任单位直接列为重点管理。

 (十) 建立信访督办“六联单” 责任机制。

 信访督查督办“六联单”, 即针对群众求决的重点信访问题或疑难复杂案件下发督查督办通知单一式六份, 主送案发单位责任主管部门主要领导, 抄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及市纪检、 组织部门主要领导, 报送市委、 市政府主要领导。

 “六联单” 标注战线主管领导和发案部门领导联系电话以及办理时限, 以增强领导干部处理信访问题的责任感、 紧迫感和透明度, 便于沟通案件处理情况。

 (十一) 建立信访“督查专员 ” 责任机制。

 为市政府领导配备处级信访“督查专员 ”, 提高市政府领导抓信访工作透明度, 形成处理信访问题监督机制。

 信访“督查专员 ” 实行

 战线负责制, 每名 信访“督查专员 ” 负责一条战线信访案件的处理工作。

 对需要市政府主管领导决策的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信访“督查专员 ” 要做好前期调查工作, 提出建设性处理意见供领导决策, 促进重大疑难信访案件快速高效解决。

 (十二) 完善信访联席会议制度。

 市委副书记是联席会议主要召集人, 政法委书记、 组织部长、 党委秘书长、 政府主管副市长为指定联席会议召 集人。

 县( 市)、 区党委副书记是联席会议主要召集人, 政法委书记、 组织部长、 主管县 ( 市)区长为指定联席会议召集人。

 根据当前时期信访突出问题,联席会议下设专项工作小组, 由政府各主管领导任组长, 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 其他相关单位为成员 ,

 专项负责归口 信访案件的督办落实工作。

 召集人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 部署阶段性信访工作, 组织研判解决重大疑难信访案件, 组织开展疑难复杂信访案件攻坚活动。

 四、 信访秩序维护 (十三) 信访秩序维护的责任主体。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是维护群众信访秩序的责任主体, 负责党政机关门前、 党政主要领导住地、 重大会议和活动场所、 信访接待场所、 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案发地等群众信访秩序的维护工作。

 (十四) 信访违法行为的处置。

 对群众信访活动中扰乱机关单位办公秩序、 扰乱其他公共场所秩序、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依法执行职务和妨碍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违反《治安

 处罚法》 行为, 依据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 公通字〔2008〕 35 号)进行处罚。

 违反《刑法》 行为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 市机关工作中心秩序维护。

 对到市机关工作中心门前群众非正常上访的, 属地公安机关要负责维护秩序,对告知和劝解后仍滞留的非正常上访人员 强制带离, 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置。

 其他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

 ⑴市信访部门负责告知走访群众到指定地点依法反映诉求, 协调责任地区或部门到现场劝离上访人员 , 负责分析研判并报告、 通报情况。⑵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对不属于信访接待的精神病患者、乞讨人员 、 危重病人的处置工作。

 ⑶责任地区或部门负责到现场劝离上访人员 , 并做好信访问题后续处理工作。

 (十六) 信访违法行为异地处置。

 对到省进京非正常上访过程中 的违法行为 , 构成依法处理的, 依据公安部公通字〔2008〕 35 号《指导意见》 中关于“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 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 的规定, 由属地公安机关到省进京向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充分收集固定相关证据, 依法予以处置, 并将案件处理结果及时通知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

 五、 驻京劝返带离 (十七) 驻京信访工作力量配备。

 按照省驻京工作组工作要求和北京实际工作需要, 成立驻京信访工作组, 负责驻京

 劝返带离工作。

 主要力量配备如下:

 ⑴市委政法委派住 1 名副处级干部, 负责组织协调公、 检、 法等部门劝返带离涉法涉诉及反映市公安系统问题的进京上访人员 , 责成责任单位做好处理和稳控工作。

 ⑵市信访办派住 1 名 副处级干部、 1名 工作人员 , 配备 1 台工作车辆, 负责我市驻京劝返日 常工作, 指挥调度驻京工作力量做好劝返工作; 负责联系省驻京工作组。

 ⑶市公安局派住 1 名 工作人员 , 抽调派住 4 名 干警,配备 1 台车辆, 负责对进京非正常访人员 违法行为收集固定证据, 根据公安部公通字〔2008〕 35 号《指导意见》 异地处置; 在市驻京信访工作组领导下, 配合各县( 市)

 区开展劝返带离工作。

 ⑷市检察院、 市法院各派住 1 名 工作人员 , 负责涉法涉诉上访人员 的劝返带离工作。

 ⑸各县(市) 、 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人员 力量, 负责本行政区域进京上访人员劝返带离工作, 并确定 1 名 政治素质高、 年富力强、 有责任心的联络员 参加市驻京工作组, 服从市驻京工作组统一指挥调度。

 ⑹重大敏感时期,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 增加人员 力量,确保驻京劝返带离工作的开展。

 (十八) 劝返带离工作责任主体划分:

 ⑴在佳木斯市范围内, 属事单位和部门是劝返带离的责任主体, 各县(市) 区要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进京上访人员 的劝返带离工作。

 属事单位要按照市驻京工作组的工作要求, 派人赴京配合属地做好进京上访人员 的劝返带离工作, 派人赴京处理进京上访人

 员 致伤、 致残、 致死问题, 并承担劝返带离费用。

 ⑵属事单位是外省、 市的, 属地要继续承担起稳控责任, 配合市信访部门请示省联席办和省驻京工作组, 推进问题加快解决。

 ⑶因企业改制、 事业单位改革等因素, 原单位已不存在, 上访人已成为社会人, 原责任单位已将诉求处理解决到位的, 或原责任主体因改革、 区划调整属事单位发生变化的, 属地要继续承担起稳控和化解责任。

  (十九) 进京上访人员 稳控措施。

 凡是进京上访人员 ,由市驻京信访工作组与 属地和属事责任单位在京填写交接单, 限定带离时限。

 由属事单位牵头、 属地配合, 共同做好在京期间稳控和劝返带离...

篇八: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制度

法院关于实行涉诉信访责任制的规定

 人民法院关于实行涉诉信访责任制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涉诉信访秩序,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信访条例》、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和《郑州市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结合本院涉诉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涉诉信访工作坚持标本兼治,分工负责、协调配合,谁主管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 鼻 ,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 闽 相结合的原则。

  第 耻 三条实行涉诉信访工作 忆 责任制、信访责任一票 涵 否决制和信访责任追究 膳 制。涉诉信访工作纳入 乌 我院责任目标考评管理 汐 ,对涉诉信访工作中的 丛 失职、渎职行为,严格 瑚 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 纷 人员的责任。

  第四 孤 条实行涉诉信访案件流 摈 程管理制度。通过局域 召 网对全院涉诉信访案件 向 进行全程跟踪、监督、 吗 管理。

  第五条立案 差 庭负责涉诉信访案件的 落 登记、立案建档、分流 楷 、审查、督办、结案退 促 档和部分案件的处理工 跨 作;各业务庭在立案庭 星 的协调下,负责办理初 研 次涉诉信访案件;纪检 冷 组、监察室负责处理干 兽 警违法、违纪涉诉信访 置 案件。

 信访工作按照各 续 部门的管辖范围和职责 宣 分工,实行统一领导、 缄 归口管理、流程运作、 踊 分工负责、包案落实、 运 职责挂钩的管理模式进 绍 行工作。

  第六条各 慑 责任部门要立足于把问 倍 题解决在基层,将矛盾 划 化解在萌芽,提高初次 怜 信访案件的一次办结率 熙 和就地稳定率。认真落 瀑 实回访制度,预防新的 哭 矛盾产生。

 第二章涉诉 猿 信访事项的范围 第七条 别 本规定所称的“涉诉信 红 访事项”包括:

 各类正 毛 在审理案件的信访事项 孕 ; 各类生效裁判的申诉 鸭 或申请再审; 各类执行 吮 案件的信访事项; 上级 妄 法院交办的信访事项; 贷

 上级有关部门转办、督 疑 办的信访事项; 其它应 废 由本院处理的信访事项 逐 。

  第八条涉诉信访 搏 包括一般信访和重大信 度 访。重大信访是指集体 敬 上访、过激上访和其它 绪 案情重大的信访事项。

 枚

 集体上访是指五人 荒 以上共同来访反映同一 弗 事项的上访情形。

  曳 过激上访是指采取自杀 碧 自残、伤害或杀害他人 爷 、爆炸、投毒、冲击国 年 家机关、堵塞交通、非 缎 法结伙聚集等过激行为 侧 上访的情形。扬言采取 辜 过激行为上访的或有过 语 过激上访历史,仍有继 具 续上访苗头的或再次上 估 访的,视为过激上

 访。

 藻

 第三章涉诉信访工作责 体 任

  第九条涉诉信访 忆 工作在院党组的统一领 缄 导下,各部门分工负责 诚 ,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 卫 格局。

  涉诉信访工 喇 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信 洞 访工作遇到的问题。

 第 钡 十条院领导的涉诉信访 糊 工作责任:

  主管立 拔 案信访工作的副院长对 乍 全院涉诉信访工作负责 庸 。

  领导立案庭和涉 博 诉信访工作;协调处理 衫 由立案庭处理的重大涉 价 诉信访案件;处理院长 币 委托的其他涉诉信访工 伶 作。

  其他院领导对 甲 分管部门的涉诉信访工 栗 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顾

 协调处理分管部门的 著 重大涉诉信访案件;协 溢 调分管部门配合立案庭 赂 做好涉诉信访工作;处 横 理院长委托的其他涉诉 凤 信访工作。

  第十一 蜒 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 斋 门的涉诉信访工作负责 惑 ,是本部门涉诉信访工 睡 作的第一责任人。包案 脾 人员对其承办的涉诉信 淋 访案件负直接责任。各 癸 部门涉诉信访工作的具 惟 体责任是:

  政治处 扦 的责任:负责涉诉信访 先 工作人员的配备、奖惩 茹工作;落实信访工作责 额 任否决制度;其它应由 震 政治处处理的相关问题 恤 。

  办公室的责任:

 尧 涉诉信访信息、文件等 腔 材料的编号、

 核稿和打 蚤 印;涉诉信访会议的筹 蘸 备接待工作;其它应由 罕 办公室处理的相关问题 驳 。

  立案庭的责任:

 统 处理上级法院或领导机 损 关交办的申诉或再审案 祈 件;处理或协助处理涉 屎 及本院已审结案件的信 绽 访案件或本院作出的诉 单 前保全、不予受理等裁 使 定案件的信访问题;处 灯 理对本院生效裁判不服 渭 的申诉或申请再审案件 购 的接谈、审查,并决定 铰 是否驳回;及时转办、 幼 交办、督办院长、值周 戈 院领导和院长接待日期 缝 间院领导接访批转至各 乙 部门的有关信访事项; 灰 及时转办、交办、督办 磅 涉诉信访案件,并具体 刃 实施本院信访案件的流 蓉 程管理;其他应由立案 州 庭处理的信访工作。

 吱

 各审判庭的责任:处 倘 理本庭正在审理的案件 折 的信访事项,包括适用 轮 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措 割 施不当和案件久拖不决 狭 等引发的信访案件;处 洱 理涉及本庭已审结案件 业 的信访问题;其它应由 迹 审判庭处理的信访工作 统 。

  执行局的责任:

 宴 处理涉及本局各类执行 页 案件的信访工作;处理 罢 上级法院或领导机关交 擦 办的涉及本局各类执行 鼻 案件的信访案件;其他 窍 应由执行局处理的信访 鹰 问题。

  纪检组、监 刚 察室的责任:负责处理 孝 本院干警违法违纪引发 萎 的信访案件,对负有信 致 访责任的有关人员依照 孺 相关规定予以追究;监 碗 督本规定的实施;其它 触 应由纪检组、监察室处 白 理的相关问题。

 法 掌 警大队的责任:对在本 婿 院集体上访或过激上访 箩 的人员进行劝阻,对拒 惑 不听劝阻的上访人经院 宁 领导批准后采取相应强 磷 制措施;维护本院的信 购 访工作秩序;配合本院 辽 各部门处理信访工作; 懒 其它应由法警大队处理 延 的相关工作。

  第十 俗 二条本院已审、执结的 伺 案件,在 6 个月内发生 媳 信访问题的,由原办案 逞 部门负责接谈,立案庭 晰 配合。

  本院已审、 馒 执结的案件,当事人在 再 6 个月内初次来访的, 铂 由案件承办人负责接谈 厘 ;6 个月内两次以上来 掸 访的,由涉案部门负责 录 人负责接谈。6 个月后 巍 发生来访的由立案庭负 嫁责接谈。

 第四章信访案 犬 件的办理

  第十三条 邦 本院的信访接待室为信 贪 访人员反映问题的指定 蔗 场所,工作人员不得在 柯 办公区接待信访当事人 牙 ,不准独自一人对信访 僳 当事人进行接谈。

  鬼 第十四条信访人员到本 镁 院其他非指定场所信访 窜 的,值班人员或本院工 蛛 作人员应告知信访人到 矛 信访接待室反映问题。

 氖

 第十五条信访人员 掖 来访,立案庭应及时根 凰 据信访人员反映问题的 倔 性质和情况,依照第十 灰 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市通知相关部门或相关接 煌 待人员接谈。

  涉案 遍 部门接通知后应及时按 枣 本规定的要求安排接谈 我 人员,接谈人员必须在 爹 最短时间内到达信访接 呆 谈室或其他临

 时安排的 唾 接谈场所。

  第十六 舔 条发生重大信访事件的 蝎 ,值班人员或工作人员 洱应在第一时间内报告院 克 值周领导或在通知立案 瞒 庭信访接待室的同时, 懈 根据案件性质和情况通 鉴 知相关责任部门。涉案 灰部门的主管院领导和负 你 责人应带领相关人员在 掀 规定的时间内赶到现场 浑 进行处理。

  第十七 旺 条各部门和责任人在处 选 理信访问题时,应根据 狗信访人的请求事项和事 莽 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拄 及其它相关规定分别作 呐 出处理:

  院长在信 湃 访接待活动中受理的信 良 访案件,由院长办公室 臣 负责督办处理。值周院 绢 领导在信访接待活动中 秸 受理当事人的来信来访 壤 ,如果信访事项归属本 撂 人主管工作范围的,由 酵 值周领导负责安排相关 钨 人员解决;如果归属其 挽 它院领导主管范围的, 纠 交由院长办公室转交涉 诱 案部门主管院领导安排 苍 解决。

  其他人员在 胰 办理申诉或申请再审的 锌 来信或来访时,认为信 战 访当事人请求事项事实 泌 清楚,符合有关法律、 研 法规规定的,应写出书 呵 面建议,由立案庭统一 娜 进行复查。

  信访当 护 事人请求事项缺乏事实 斥 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 蓬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 哆 关规定的,应做好解释 又 疏导和服判息诉工作。

 吕

 第十八条立案庭应 真 将经过严格审核符合条 啼 件的、有上

 访隐患的信 鳃 访案件,按照“一访一 锭 号、一卷一档”的要求 括进行登记,建档立卷。

 困

 第十九条凡是进档 彦 立卷的信访案件,要纳 钥 入本院信访案件流程管 瘦 理系统进行统一管理, 舒 处理涉诉信访事项时, 什必须严格按照信访案件 额 流程管理系统的要求进 悄 行办理。

  第二十条 胀 进档立卷的涉诉信访案 都 件的范围包括:

  立 羚 案庭在日常接待中发现 衍 有上访隐患的,由庭长 油 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后 斋 ,予以立案的;

  院 园 长接待批示的案件,经 洪 审查后,予以立案的; 噬

 上级领导机关批转 退 的案件,经审核后,予 元 以立案的; 其他应当建 崖 档立卷的情形。

  第 郧 二十一条对上级领导机 烟 关批转的案件,经审核 类 没有进档立卷的,立案 谎 庭应将有关材料转到本 钳 院有关责任部门,限期 写 反馈处理意见,承办部 酵 门应在要求的期限内将 乙 案件情况以书面报告形 又 式报立案庭存档备查。

 雷

 第二十二条进档立 冉 卷的涉诉信访案件的办 灾 理,原则上由立案庭按 淫 照“首问首办”制进行 德 批转。作出裁判文书的 早庭和主审法官以及已执 竿 行完毕或正在执行中的 畏 执行案件的庭和执行法 夫 官分别是该信访案件的 挚 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 亨 。对交办的案件有争议 额 或意见,可书面报立案 鹅 庭,由立案庭协调或报 付 请主管立案信访工作的 憾 院长决定。

  第二十 插 三条涉诉信访案件承办 厢 人对其所负责的信访案 说

 件负全面责任,要根据 竣 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对 红 自己所承办的案件进行 垮 全面认真复查,包稳定 苑 、包结案、包息诉。

 噬

 第二十四条涉诉信访 蛰 案件承办人经过复查, 钡 认为原裁判处理正确的 斟 ,要做好信访当事人的 果 劝说工作,并与其签订 有 “停访息诉协议书”; 锌 认为原裁判存在问题的 蝇 ,应及时向院领导汇报 樟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 抡 行处理;对个别涉诉信 惺访老户,由责任单位和 械 责任人以书面形式向院 协 涉诉信访工作领导小组 弱 专题汇报,由院涉诉信 蜘 访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有 卉关规定进行处理。

  缸 第二十五条凡是进档立 声 卷的信访案件,自批转 殿 到责任单位之日起,三 酞 十日内结案;确因案情 畦 复杂、到期不能办结的 裴 ,由责任单位提前五日 框 写出延期申请,报主管 碗 信访工作的院长批准可 您 延长三十日;对于上级 湖 领导机关批转要结果的 枝 信访案件,要按时书面 铸 上报结果。

  第二十 缄 六条对不负责任造成当 矗 事人越级上访或重大信 焚访的案件,由立案庭负 镶 责进行“一案三查”, 氯 并按“一案三查”的要 延 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查结 窟 ,及时向主管院长报告 韩 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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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九: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制度

涉诉信访工作制度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

  意 见

  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 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 22‟号)和•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印发†涉法涉诉信访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政法„2009 10‟号)精神,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以“案结事了、息诉罢访”为工作目标,进一步改变执法理念,完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明确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责任,改进工作作风,有效规范上访秩序,从源头上减少和防止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产生,确保全市社会大局和谐稳定。现结合我市实际,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近期市委 1 政法委将组织工作组对涉法涉诉信访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督导、考评。

  一、健全和规范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交办制度

  由于当前我市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交办制度不够健全,领导交办的案件在落实上存在推诿扯皮、敷衍应付、久拖不办等情况,督查督办案件时又无具体制度可依,给我市涉法涉涉诉信访工作的造成很多负面影响,现就健全和规范我市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交办制度,明确以下意见:

  1、 领导交办案件的范围

  (1)中央、省、郑州市政法委交办的重要事项;(2)中央、省、郑州市领导及政法委领导批示交办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3)郑州市政法委交办的领导信函件;(4)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交办的涉法涉诉案件;(5)市委政法委主要领导批示交办的重要工作及涉法涉诉案件;(6)市委政法委主要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7)其他交办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2、案件的管理、交办、办理程序 

  (1)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实行政法各部门领导包案责任制,由市委政法委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督办。 

  (2)对上级政法委交办、上及政法委负责人交办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由市委政法委按程序呈市委政法委主要领导阅批;市委政法委主要领导批示后,及时移送市委政法委涉法涉诉办公室 2 登记立案。对于人民群众直接写给市领导的涉法涉诉信访件,经市领导及政法委主要领导批示后,由政法委办公室移送至政法委涉法涉诉办公室,涉法涉诉办公室根据领导批示意见确定是否立案,填写•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呈批表‣,经有关领导审批同意后即可立案。 

 (3)市委政法委涉法涉诉办公室对被立案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进行专门登记,及时以市委政法委的文件形式发出交办函,交由有关政法部门办理。 

  (4)承办政法单位收到交办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后,要按照“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方案、一抓到底”的要求,落实包案领导、经办单位和责任人员,并按规定认真办理。承办单位要在收到交办文件 3 日内将包案领导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处理预案等报送市委政法委。所有交办案件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结,提交办结报告。 

  (5)结案报告经包案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市委政法委涉法涉诉办公室;由市委政法委涉法涉诉办公室审核后,报市委政法委主要领导审批。市委政法委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市委政法委行文函复上级。 

  (6)对市以上(含市)交办并要报告结果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由市委政法委按规定归档备查。 

  3、办理要求 3

  (1)承办单位对于交办的重要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应当积极办理,并在上级交办之日起 15 日内向市委政法委书面报告办理结果。对于在 15 日内不能办结的,应当说明理由,报告办理进度。 

  (2)市委政法委要及时掌握了解有关政法机关的办理工作情况,可以听取有关政法机关对案件情况的汇报,并提出有关建议、意见;也可以向政法机关调查了解情况。 

  (3)市委政法委在交办的时间范围内,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电话催办和发催办函的形式进行催办。 

  (4)对超过时限不报结果,又不说明情况的,市委政法委应发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督办函,督促有关政法机关依法办理。

  (5)市委政法委涉法涉诉办公室负责对承办单位回复的报告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办理不当,可以要求原办理机关予以改进或重新办理。 

  (6)市委政法委定期通报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交办、催办、督办工作情况。对办理得好的政法单位和个案,通报表扬鼓励;对敷衍应付、久拖不办,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依照•市委政法委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过错追究办法‣(登政法字„2011 2‟ 号)追究责任。 

  二、规范涉法涉诉信访工作领导接访制度

  领导接访是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上访 4 群众合理诉求的重要渠道,是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助推器。一直以来,因未规范领导接访制度,导致上访人越级上访、无序上访、闹访、缠访、重访现象严重。现就规范相关制度,明确以下意见:

 1、政法机关领导采取集中接待和部门接待两种形式,以部门接待为主。集中接待一般在市委政法委信访接待室,或到政法各部门轮流接访,重点接待解决重大疑难案件、上访突出案件或政法部门无法单独解决,需要政法委统一协调的案件。政法各部门接待的地点设在各部门信访接待室,重点接待政法各部门按照法律程序正在运转或执行未结的案件。

  2、集中接访的案件,市委政法委加大督查力度,政法各部门加大办案力度,明确责任,案件办结情况或案件进展情况必须在下月接访之前上报市委政法委。在下次接访日时,对于接待过的案件又出现重访的,政法委对重访情况在全市进行通报,并挂牌督办。办案单位要说明具体原因,情节严重的,分别追究单位领导或办案人员的责任。

  3、政法机关领导集中接待工作每月一次,每月的第一个星期五为接待日(如遇特殊情况,接待时间另行通知),政法委书记主持接待工作,公、检、法、司各部门一把手参加,不得缺席(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到场的,须向市委政法委书记请假)。无故缺席一次的由政法委提出警告,无故缺席两次的由政法委进行全 5 市通报批评。

  4、政法各部门主要领导的涉法涉诉信访接待活动,每月不少于四次,具体时间由各部门自行安排,报政法委备案,各部门主要领导必须亲自到场接访,政法委对各部门主要领导接访情况进行督查,及时通报。对于日常接访工作,政法各部门应明确一名副职和专门科室负责人具体负责,保证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进一步规范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明确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责任,强力推动政法干警转变工作作风、改进执法理念、提高执法水平,从源头上减少和防止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产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信访条例‣、•中央政法委涉法涉诉信访责任追究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政法工作实际,现明确以下意见:

  1、政法各部门应当把预防和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内容,与本单位的年度重点责任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干警的政绩、工作考核紧密挂钩。对失职、渎职行为,要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2、政法部门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数量,在全省系统内季(年)度排名后 30 位或在郑州市排名后 3 位的,对政法部门及单位一把手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向市委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

  3、政法部门基层科、所、队、庭、室(办)年度内涉法涉 6 诉信访案件量排名在全市后三位的,对政法部门主管(分包)领导给予诫勉谈话,对基层科、所、队、庭、室(办)的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调换岗位。

  4、对交办信访案件不重视,超期不办,或弄虚作假,应付报结,导致重复上访的,对政法部门主管(分包)领导通报批评,对基层科、所、队、庭、室(办)的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或建议调换岗位。

 5、因办理的案件质量低劣,经案件评查组评查,认定在程序或实体上存在严重问题的,要求落实评查意见的同时,对主管(分包)领导给予诫勉谈话,对基层科、所、队、庭、室(办)的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6、因滥用职权、不作为或重大过失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发生给国家、集体或当事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对主管(分包)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对基层科、所、队、庭、室(办)的主要负责人停职检查或建议调换岗位。

  7、因执法不规范、不文明,作风粗暴,激化矛盾造成集体访、越级访或被媒体曝光,造成重大影响的,对主管(分包)领导给予诫勉谈话,对基层科、所、队、庭、室(办)的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停职检查或建议调换岗位。

  8、在重大节庆期间或其它重点敏感期内,因矛盾排查不细或对重点稳控对象措施不力,造成有重大影响的赴省进京信访事 7 项的,对包案领导通报批评,对基层科、所、队、庭、室(办)的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或建议调换岗位。

  9、接待信访人无耐心,敷衍塞责,推诿扯皮,致其越级上访的,对主管领导给予诫勉谈话,对基层科、所、队、庭、室(办)的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后果严重的建议调换岗位。

  10、对有过错责任干警的查究,由政法部门的政工、纪检、法制部门负责,查究结果在要求时限内书面上报政法委。

  11、过错责任构成违法违纪行为的,建议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政法委负责过错责任的认定,并提出追究意见,政法部门负责查究意见的落实。

  四、关于规范和完善政法各部门信访工作机构的意见

  为保证涉法涉诉信访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 22‟号)精神,政法各部门必须规范信访工作机构,完善各项制度,配齐配强工作人员,落实经费保障,改善工作条件,结合我市政法部门实际,具体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信访室设置要求

  (1)信访接待室应设立在门口等方便群众进入的位臵,根据需要可建立群众信访绿色通道;

  8

  (2)信访室面积应不低于 100 平方米,1 至 2 间办公室、1 间信息化、自动化良好的群众接待室,电话、电脑、打印机、办公桌椅、监控设施应配备齐全;

 (3)信访各项规章制度、职责任务、组织网络、工作程序、重点要点要装框上墙,并将工作人员姓名、职务、电话对外公布开,方便群众办事;

  (4)信访登记簿册等资料保存要设专门档案柜,符合保密要求;

  (5)领导接访公示栏要挂在醒目位臵,并及时公布领导接访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方便群众表达诉求。

  2、对信访工作人员要求

  (1)信访室应设主任 1 名,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 8 人,其中不少于 3 人从事接访工作;

  (2)从事信访工作的人员应具有 2 年以上政法或信访工作经验,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3)从事信访工作人员应热爱岗位、政治过硬、业务精通、吃苦耐劳,能牢牢坚持正义和真理不动摇,经得起信访工作的各项考验;

  (4)信访工作人员要保证上班时间正常在岗,不允许发现不了问题,不允许发现问题解决不了不上报;

  (5)信访工作人员电话及信访室值班电话应保持 24 小时畅 9 通,保证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能接受上访群众反映诉求;

  (6)信访工作人员应注重文明礼貌用语,不允许说“我不知道”、“不归我管”,必须首问负责;

  (7)要采用集训、轮训等多种方式,每年组织信访工作人员进行不少于 48 小时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的学习培训,促使信访工作人员知识结构、业务能力、为民意识等方面明显提高与改善。

  3、信访工作人员待遇落实及经费保障要求

  (1)对多年从事信访工作的人员要在政治、物质待遇上予以倾斜,在晋职晋级、优先提拔方面给予重点考虑;

  (2)信访工作经费、工作人员待遇列入财政预算,并有相应的车辆保障。

  3、其他要求 市直政法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化信访接待室的建设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信访接待室规范化建设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抓好落实,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市委政法委涉法涉诉办公室进行将采取督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政法各部门信访机构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考核排名,并将此作为一项硬性指标列入对政法各部门的年(季)度考核之中。对落实到位,表现优秀的单位进行全市通报表扬,对落实不力的单位进行全市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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