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培训学校章程7篇

来源:事迹材料 发布时间:2022-09-24 14:00:04 点击:

艺术培训学校章程7篇艺术培训学校章程 上海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艺术培训学校章程7篇,供大家参考。

艺术培训学校章程7篇

篇一:艺术培训学校章程

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指引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提供培训服务,更好地保障学员、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的规定,制订《上海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包括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股东、非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以下统称“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线上或者线下方式面向中小学生、通过线下方式面向学龄前儿童实施文化艺术类培训活动的(相关机构统称“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本标准准备提供服务所需的培训场所、从业人员、设施设备、服务内容等,并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的要求进行登记。

 需经相关部门前置审查、审批、备案的其他特殊文化艺术类培训活动,不适用本标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设立原则)

 设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发挥积极作用。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进入的领域,不得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第三条 (举办者)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根据登记类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应规定。

 第四条 (机构属性)

 举办者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选择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营利性或者非营利性法人属性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向机构所在区的许可机

 关申请民办学校办学许可。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非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在民政部门登记。

 第五条 (举办者投入)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投入,应当与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对象、业务范围、业务规模、业务模式等相适应。举办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且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相关规定。

 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登记注册资本。在正式设立时,注册资本应当缴足。注册资本数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时间以及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非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开办资金为捐赠资金,以到账实有货币资金为准,应当履行法定验资程序,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等相关要求。

 第六条 (培训场所)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线下培训业务的,应当具有稳定的培训场所以及与其培训规模、培训对象、培训内容等相适应的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安全防护等条件。

 培训场所确保不拥挤、易疏散,符合国家防疫卫生安全要求。不得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开展培训活动。

 举办者以自有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办学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以租赁场所办学的,应当与房屋产权所有人或者其受托人依法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一般应自申请设立之日起不少于 2 年。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含培训点)线下培训场所,实际培训场地面积一般不低于 100 平方米。其中,培训用房面积不得少于培训场所总面积的三分之二。同一培训时段内,舞蹈类、戏剧类学员人均面积不低于 6 平方米, 且至少可以容纳 10 人,教室天花板顶离地至少 2.65 米及以上;其他文化艺术类培训学员人均面积应当不低于 3 平方米。开展寄宿制培训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还应当配备与学员规模相匹配的生活与运动场所,学员人均宿舍建筑面积不得少于6.5 平方米。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鼓励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通过购买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将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区登记为住所。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可以在住所所在区内按照相应设置标准设立培训点,并且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办理相应的办学许可和登记手续。

 第七条(线上培训)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线上培训业务的,应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具备自有或者租用的性能可靠的服务器,并且服务器必须设置在中国内地;依法取得 ICP(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证明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以上(含)定级备案证明和等级测评报告。

 线上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其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并且向住所地所在区的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具备相应权限的内容审查账号。线上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提供直播培训服务的,还应当具备即时阻断互联网直播、及时消除违法、违规直播内容、防止信息扩散的技术能力。

 线上文化艺术类培训平台应当具备信息储存功能。平台上的培训内容及相关数据信息须留存 1 年以上,其中直播教学的影像须留存至少 6 个月;用户行为日志须留存 1 年以上。线上平台应当具备护眼功能和家长监管功能。

 第八条(设施设备)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与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规模等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且应当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采光和照明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在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且配备数据存储设施,视频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 30 天。

 音乐类培训教室应做好室内音效和隔音设计,一般应配备保障教学的音乐器材、多媒体等教学设施。

 舞蹈类、戏剧类培训教室地面应铺设舞蹈专用地胶或地板,应配备通长照身镜和可升降把杆等设施。

 美术类培训教室应配备足够的灯光照明设施。

 第九条(机构名称)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机构名称,机构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等组成。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非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

 第十条(业务范围)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业务范围(经营范围)应当与民办学校办学许可相匹配,与培训对象、培训内容等相匹配。其中,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经营范围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非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业务范围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

 培训点的办学内容不得超过所属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内容。

 第十一条(组织机构)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机构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要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者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者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机构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应当及时建立党组织。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支持党组织的活动。

 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以及机构章程约定,设立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等机构。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按照机构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或者校长(经理)担任。

 非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以及机构章程约定,设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等机构。非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按照机构章程的规定,由理事长或者校长(行政负责人)等担任。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无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有 5 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与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规模等相适应的从业人员队伍,包括专兼职培训人

 员、安全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聘用和管理应当符合《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聘用外籍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学、教研人员应熟悉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具备 1 年及以上从教或教育实习经历,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 2.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3.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文化艺术类中级及以上专业职称; 4.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省级及以上文化艺术类协会、学会或专业机构成员。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培训点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 50%。线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 5%。教学、教研人员的基本信息(姓名、照片等)、教师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

 第十三条(收费管理)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执行政府制定的培训收费管理政策,与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合作,开立预收费专用账户,执行预收费银行定期划扣机制。鼓励文化艺术类校外

 培训机构实施培训后收费。

 第十四条(章程)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制定章程。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章程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非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章程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规范开展培训以及管理活动。

 第十五条(管理制度)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的要求,结合机构实际情况,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行政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收退费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培训材料管理制度等。开展线上培训活动的,还应当制定用户信息保护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含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信息审核、信息安全管理、值班巡查、应急处置、技术保障等内容)、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等。

 第十六条(培训内容与计划)

 文化艺术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遵循学员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向学员提供适合的培训内容,不得存在违反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迷信等情形。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制定与培训对象年龄、认知程度等相适应的培训计划。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选用与培训对象、培训内容等相匹配的培训材料,版权、内

 容等各方面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

 第十七条(实施日期)

 本标准自 2022 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

篇二:艺术培训学校章程

省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规范我省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审核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所称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依法依规设立,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的,从事音乐、舞蹈、美术、戏剧戏曲、曲艺等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

 招收 3 至 6 岁学龄前儿童和高中阶段学生的培训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

 二、设立条件 申请举办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具备相应条件;

 (二)具有符合本指引规定的举办者; (三)具有合法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规范的机构章程和健全合规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具有与培训类别、层次、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五)具有与培训类别、层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 (六)具有与培训类别、层次、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条件的固定培训场所及设施设备; (七)具有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及材料;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举办者 (一)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自然人。举办者是社会组织或企业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举办者是自然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二)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三)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培训机构,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

 (四)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培训宗旨、业务范围、出资比例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四、机构名称

 (一)培训机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总局 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其中应含有“培训”两字,不得含有可能引发歧义的文字或者含有可能误导公众的其他法人名称,避免与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类学校名称相混淆。

 (二)本指引实施前已登记设立的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其名称规范的,可以沿用;存在第(一)项中等不规范情形的,名称应按照相关登记或管理工作规定进行更名。

 五、组织机构与章程 (一)培训机构应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应当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二)培训机构应制定章程,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以及国家、省的其他相关规定。

 (三)培训机构应当制定并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健全合规的规章制度。

 (四)培训机构应依法依规设立决策机构,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行政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决策机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该培训机构董事长、理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担任。

 (六)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执行(行政)机构,执行(行政)机构主要负责人依法行使教学和行政管理权。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无违法违规办学记录,年龄一般不超过 70 周岁,应为专职,且不得兼任其他组织或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六、从业人员 (一)基本要求 1.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应符合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要求,须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规章,具有良好的个人素质、思想品德、相应的专业技能和教学培训能力。

 2.聘用的教学教研人员应持有政府部门颁发或认可的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并从事与自己专业方向相一致的培训活动。

 3.聘用外籍人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籍人员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等证件。

 4.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

 (二)人员管理 1.培训机构应与聘用的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对初次招用人员,应当开展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

 2.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从业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在统一监管平台备案。

 七、注册资金与收费标准 (一)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培训项目、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注册资金应不少于 30 万元。

 (二)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云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接受预收费监管,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 年修订版),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管。

 八、场地设施 (一)培训场所 1.举办者必须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条件的固定培训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所),不得选用地下室、半地下室、架空层、医疗卫生用房、简易住房、违章建筑及其他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场所,对拟投入使用的场所要健全完善安全风险评估机制,不得选用年代老旧、建设标准低、失修失养,或者临时改建涉及拆改主体结构、达不到建筑安全标准的危房作为培训场所;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远离殡仪馆、危险化学品仓库、传染病院、监狱和看守所等建筑。

 2.招收小学生的培训机构,只能设置在建筑的 4 层及以下;招收中学生的培训机构,只能设置在建筑的 5 层及以下。

 3.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开办的,应提供开办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开办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限一般应不少于 1 年。

 (二)建筑面积 培训机构建筑面积应与开办内容和规模相适应,能满足教学需要,单独培训场所(不含两个以上教学点合计)建筑面积不少于 200 平方米,单独培训场所(不含两个以上教学点合计)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开办场所建筑面积的2/3,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少于 3 平方米,其中:舞蹈、戏剧类同一培训时段生均面积不少于 6 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三)设施设备 1.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资料等。采光和照明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

 2.音乐类培训教室应做好室内音效和隔音设计,一般应配备钢琴、多媒体等教学设施。

 3.舞蹈类、戏剧类培训教室层高应不低于 3 米,地面应铺设舞蹈专用地胶,应配备通长照身镜和可升降把杆等设施设备。

 4.美术类培训教室应有良好的天然采光,当采用人工照明时,应避免眩光。

 (四)培训安全

 1.培训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等,依法通过房屋安全鉴定、消防行政许可(备案),并取得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2.室内装修、装饰应使用不燃、难燃材料,采光、照明、通风、给排水达到相关要求。

 3.提供餐饮服务的,需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4.培训机构应将各类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项和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图及疏散通道指示图等悬挂在明显位置;设置醒目的安全指示标志,并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5.培训机构应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安全防范体系,培训场所必须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配备数据存储设施,视频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 60 天。必须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培训机构应对从业人员进行设施操作、消防安全、应急救护、传染病预防和处置等方面培训,同时应通过购买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九、培训内容 (一)培训机构应当发布招生简章,公布机构全称、招生对象、培训地址、学习形式与时限、收费项目与标准等内容。招生简章应当报属地县级文化和旅游、教育体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二)培训机构应当制定与其培训项目和专业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合理安排课程内容,课程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发布的《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项目分类鉴别指南》的要求,

 自觉按照“非学科类”的相关管理要求,规范开展培训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借文化艺术培训之名开展学科类培训。

 (三)培训材料须符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培训材料应当进行内部审核,并报属地文化和旅游、教育体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所有培训材料应当存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不得少于相应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 3 年。

 (四)培训时间不得与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 20:30 分。

 十、申请材料 申请举办培训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举办者为组织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举办者为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 (二)从业人员身份证、健康证明及相关从业资质证明。从业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教研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等; (三)办学场地证明(包含产权证明、租赁合同、安全合格证明、消防合格证明等其他必须的证明); (四)机构章程; (五)培训材料及教学计划; (六)注册资金验资证明; (七)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十一、审核登记 (一)培训机构的审核实行属地管理。培训机构举办者先到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办理名称预先登记后,再向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办材料,审核通过的,由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教育体育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出具同意举办的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核表。申请人持审核通过的设立审核表向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审核不通过的,受理机关应当说明理由。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分别负责登记并发放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上述职能部门应当明确申请材料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二)举办者完成登记注册后,向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进行备案。

 (三)培训机构必须办理完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手续,才能开展培训。

 (四)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培训场所、章程等相关事项发生变更或者办理注销的,应当报属地县级文化和旅游、教育体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五)培训机构开展线上培训活动的,应当在申请设立时说明,并办理线上培训审核。艺术类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上培训。

 (六)培训机构实行“一点一审”,一个固定且独立使用的场所只能申报设立一个培训机构,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应当另行申请。

 (七)培训机构实行年检制度,对经年检发现校外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收回同意举办的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核表,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二、其他事项 各州(市)可按照本准入指引的要求和当地实际,研究制订本地区文化艺术类非学科内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的具体设置要求、审核办法和流程,并报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云南省教育厅备案。

 本准入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指引施行前已设立的培训机构,必须在一年内按本指引要求,重新审核登记,规范到位。未按时重新审核登记的,不得继续开展培训活动。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指引由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云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篇三:艺术培训学校章程

省文化和旅游厅安 徽 省 教 育 厅皖文旅发〔2021〕81号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安徽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的通知各市文化和旅游局、教育局,广德市、宿松县文化和旅游局、教育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文件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双减”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我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结合我省实文件

 -2-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教育厅制定了《安徽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安徽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 安徽省教育厅2021年 12月 31日

 -3-附件 1安徽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一章 总则条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文件精神,规范我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制定本标准。条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举办,经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在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面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实施的,从事音乐、舞蹈、美术、戏曲戏剧、曲艺等文化艺术类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招收 3至 6岁学龄前儿童和高中阶段学生的培训机构参照本标准执行。条 第三条 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从严审批、规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文

 -4-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条 第四条 培训机构应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具备相应条件。第二章 举办者条 第五条 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二)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三)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条 第六条 举办培训机构的自然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二)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三)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条 第七条 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培训宗旨、业务范围、出资比例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条 第八条 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第三章 名称与章程条 第九条 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总局教

 -5-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条 第十条 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章程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关于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省其他相关规定。条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当制定并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师培训和考核制度、课程备案和公示制度等规章制度。第四章 组织机构条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培训机构应当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条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应当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行政主要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决策机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条 第十四条 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执行机构,执行(行政)机构主要负责人依法行使教学和行政管理权。行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 70周岁;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相关教育管理经验,不得兼任其他组织和机构行政负

 -6-责人。条 第十五条 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并在章程中予以明确。条 第十六条 培训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监事(会)。第五章 办学投入条 第十七条 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联合举办者出资计入培训机构注册资本的,应当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相应比例。条 第十八条 举办者应有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确保培训活动正常运行。开办资金数额应与办学规模相适应,单体培训机构开办资金一般不少于人民币 30万元。开办资金应当存入培训机构开户银行的基本账户,并出具有效证明。条 第十九条 举办者应当明确办学投入来源、资产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材料,并载明产权。所有办学投入,应及时过户到培训机构名下,落实法人财产权。第六章 培训场所条 第二十条 设立培训机构,应有与培训内容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培训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培训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办之日起不得少于 3年。条 第二十一条 培训场所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地下室、架空层、医疗卫生用房、简易住房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应当避

 -7-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远离殡仪馆、危险化学品仓库、传染病院、监狱和看守所等建筑。条 第二十二条 培训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关于消防、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要求;提供餐饮服务的,还应当符合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培训机构应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培训机构应当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培训机构应当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条 第二十三条 培训机构单独培训场所(不含两个以上教学点合计)建筑面积应不少于 300平方米,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场所总建筑面积的 2/3。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 3平方米,舞蹈类、戏剧类同一培训时段生均教学面积不少于 6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招收小学生的培训机构,教学用房不应设在四层以上;招收中学生的培训机构,教学用房不应设在五层以上。条 第二十四条 音乐、舞蹈、美术等专业教学用房及设施设备参照执行《中小学校设计规范》对专业教学的有关规定。培训机构的建筑每层应分设男、女卫生间;培训规模较小的,男、女卫生间可隔层设置。第七章 从业人员条 第二十五条 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应按照《安徽省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8-条 第二十六条 培训机构应当配备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具备相应培训能力、身心健康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和专兼职教学教研人员,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其中,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教学教研人员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持有政府部门颁发的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或具备与所教专业相符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 2%。条 第二十七条 培训机构应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财务人员,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条 第二十八条 培训机构聘任外籍教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聘用在境外的外籍人员。条 第二十九条 培训机构应与聘用的全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对初次招用人员,应当开展岗位培训。条 第三十条 教学教研人员的基本信息(姓名、照片等)、教师资格(资质证明)、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在监管平台备案。其他从业人员信息应在培训机构内部进行公示。第八章 培训内容条 第三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制定与其培训项目和专业相对应

 -9-的培训计划、教学大纲,配备相应教材,合理安排培训课程内容。课程内容必须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要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教学培训全过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体现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办文化艺术类培训之名开设学科类课程内容。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 20:30。条 第三十二条 培训机构应当选用正式出版发行的教材。自编教辅材料应符合《安徽省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建立审核、选用及人员资质审查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在培训机构招生简介、网站平台上予以公示。所有培训教材、资料应递交属地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建立保管、备查制度,保管期限不少于材料使用完毕后 3年。条 第三十三条 培训机构严禁使用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训教材和资料,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严禁使用低俗违法、盗版侵权的培训教材和资料。第九章 审批登记条 第三十四条 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经所在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按照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要求进行法人登记。培训机构实行“一点一审”,一个固定且独立使用的场所只能申报设立一个培训机构,未经审批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登记

 -10-后方可开展培训。条 第三十五条 培训机构实行年检制度,对经年检发现校外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核准书,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章 附则条 第三十六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标准实施之前已设立的培训机构须在一年内按本标准要求,重新审核登记。未按时重新审核登记的,不得继续开展培训活动。条 第三十七条 利用其他经费来源举办的培训机构,参照本标准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当地实施细则,并报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条 第三十八条 本标准由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11-附件 2安徽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为规范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 《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制定本流程。一、名称预审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举办者至所在县(市、区)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名称预审核。营利性培训机构至市场监管部门办理,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至民政部门办理。二、设立申请举办者完成培训机构名称预审核后,向属地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安徽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附件 1);2.培训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3.从业人员身份证、健康证明及相关从业资质证明;填报《安徽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附件 2);

 -12-从业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行政主要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教研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等;4.办学投入的有效证明材料;5.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填报《安徽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教材备案表》(附件 3);6.举办者、培训机构法人、行政主要负责人社会信用证明,全体从业人员诚实守信和无犯罪记录承诺书;7.培训场所房产权属证明;租赁场地的,还应当提交租赁期不少于 3年的租赁合同(协议);8.培训场所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应当标明实际用于教学的区域、面积;9.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10.《设置标准》要求的其它材料。三、审批1. 受理。举办者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向举办者出具《受理通知书》(附件 4)。2. 审核。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申报材料审核和办学现场审核,出具是否符合设置条件的审核建议。3. 公示。对拟同意设立的培训机构,在培训场所和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官网公示 7个工作日。4. 审批 。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立培训机构的行政审批结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于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

 -13-起 30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批结论。四、法人登记办学审批通过后 20日内,举办者持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安徽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核准书》及其他法定登记材料,至相关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手续。营利性培训机构至市场监管部...

篇四:艺术培训学校章程

3 -

 河北省非学科(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 设置标准(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的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非学科(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所称非学科(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经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或者审批,在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民政部门登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由社会组织、公司或个人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举办的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包括音乐类(音乐基础知识教育、声乐类、键盘和管弦乐器类等)、舞蹈类(中国舞、国际标准舞、流行舞、芭蕾舞等)、美术类(中国画、西画、书法、篆刻、漫画、手工技艺、摄影等)、戏剧影视类(戏曲表演、影视表演、播音主持、编导等)等培训机构,包括以创新和跨学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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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为特征的新型艺术培训机构。

 本标准不适用于线上培训机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体育舞蹈类培训机构、民办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学科类培训机构以及职业资格认证、生活技能培训、家政服务(含托管看护)等非培训性质的市场服务机构。

 二、设立条件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的举办者; (二)具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具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具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五)具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六)具有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培训)计划及教材; (七)具有符合国家标准且与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八)具有与培训项目相匹配的办学资金; (九)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机构设置 (一)举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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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举办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该具有法人资格,须信用状况良好,无违法犯罪行为,未被列入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举办者为自然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不超过 70 岁。

 3.中小学校及其在职教师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不得举办、参与举办或实际控制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

 (二)机构名称 1.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名称应该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行政法规的规定。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外文名称需要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名称不得含有损坏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共道德、不符合民族和宗教习俗的内容,不得使用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不得使用“国际”“世界”“全球”“中华”“中国”“全国”“中央”等字样,不得带有中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政党、社团组织、军队编号的名称,不得使用大学、学院、中学、小学、幼儿园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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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机构名称,机构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等组成。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非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

 3.本标准实施前已经登记设立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其名称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继续沿用。

 (三)党组织建设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符合党组织组建条件的,应当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本培训机构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

 (四)开办资金及经费保障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稳定的经费来源。开办注册资本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注册资金原则上不少于 30 万元。资金须经法定机关验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

 (五)决策机构、章程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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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依规设立决策机构并制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行政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已成立基层党组织的,党组织书记应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决策机构。章程及管理制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中的要求。

 四、场地设施 (一)培训场所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并符合下列条件:

 1.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设施。场所的房屋产权清楚,如系租赁,租赁期不少于 2 年。

 2.用于小学生培训的教室不得超过 3 层(一、二级耐火等级)或 2 层(三级耐火等级),用于中学生培训的教室宜在 5 层以下,且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作为培训场所。

 3.施行“一点一证”,一个固定且独立使用的场所或培训点只能申办设立一个培训机构,且不能与学科类培训机构共同使用。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

 (二)场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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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培训场所建筑面积不低于 300 平方米(教学点或全部实施一对一教学的培训机构建筑面积不低于 150 平方米),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 3 平方米,其中:舞蹈类、戏剧类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 6 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三)设施设备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资料等。采光和照明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音乐类培训教室应做好室内音效和隔音设计,一般应配备保障教学的音乐器材、多媒体等教学设施。

 舞蹈类、戏剧类培训教室层高应不低于 3 米,地面应铺设舞蹈专用地胶或地板,应配备通长照身镜和可升降把杆等设施。

 美术类培训教室应配备足够的灯光照明设施。

 (四)安全保障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场所应符合消防、环保、卫生、安全等管理规定要求,办学场地应达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要求,并依法通过房屋安全鉴定(取得产权证后未改扩建且房屋使用年限未达到设计使用年限 2/3 的免鉴定)、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或消防安全评估)。采光、照明、通风、排水良好,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培训机构。要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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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置演练,学员上课期间,学校要有固定的保卫工作人员确保学生人身安全。培训机构可通过购买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五、从业人员 (一)基本条件 1.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培训能力。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教学人员、教研人员和其他人员。管理人员是指培训机构的行政管理人员;教学人员是指承担培训授课的人员;教研人员是指培训研究的人员;其他人员为助教、带班人员等辅助人员。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不得为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

 2.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聘用和管理应当符合《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聘用外籍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培训机构的教学、教研人员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熟悉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具有 1 年及以上从教或教育实习经历,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 (2)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文化艺术类中级及以上专业职称; (3)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省级及以上文化艺术类协会、学会或专业机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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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人员配备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须根据所开设文化艺术类专业培训项目及规模,配足配齐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其中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 50%。专业理论课、专业课的配备标准比照执行艺术类学校同专业师生比要求,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 5%。

 (三)人员管理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与聘用的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对初次招用人员,应当开展岗位培训。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对拟招用从业人员进行违法犯罪信息查询。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从业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备案。

 六、培训项目内容及材料 (一)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发布招生简章,公布机构全称、招生对象、培训地址、学习形式与时限、收费项目与标准等内容。招生简章应报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二)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制定与其培训项目和专业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合理安排课程内容,课程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不得以任何形式借文化艺术培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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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开设学科类课程。

 (三)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制定与培训课程相配套的课程标准,培训教材必须是正式出版物。培训教材及相关资料、视频等应当报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四)所有培训材料应当存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不得少于相应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 3 年。

 (五)培训时间不得与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8:30,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 20:30。

 七、收费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规范收费。按要求签订教育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凡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营利性培训机构,应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合理定价收费;凡经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培训机构,按照统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该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 个月的费用,机构预收费资金统一纳入我省规定的资金监管平台进行资金监管。

 八、审批登记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举办者应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办材料,教育行政部门或负责行政审批部门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出具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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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分别负责登记发放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上述职能部门应当明确申请材料清单并向社会公开。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登记,办理许可手续后才能开展培训。

 九、附则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各市可根据本设置标准,结合实际,研究制订本地区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准入的具体要求,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在本标准施行前已设立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要按照标准认真对标进行达标建设,不断规范办学行为。

 培训对象为 3 至 6 岁的学龄前儿童、普通高中学生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参照本标准执行。

篇五:艺术培训学校章程

兵山市民办社会艺术教育中心三年发展规划

 指导思想 以教育发展纲要为指导,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下一个艺术人才就是你” 为办学理念, 以培养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为目标, 坚持艺术文化两条腿走路, 查漏补缺, 因材施教, 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培训机构 。

 育人为本、 德育为先, 实施素质教育, 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 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一部分

 学校现状分析 1. 规模状况

 我校全称调兵山市民办社会艺术教育中心, 是专门从事艺术课培训的学校。

 学校坐落于调兵山市兀术古城脚下, 毗邻调兵山风景区, 教学设施高档, 教学环境优雅, 学校位置视野广阔, 是读书学艺的优良场所。

 2、 有利条件 学校师资力量雄厚, 专职教师 9 人, 全都是大学本科艺术系毕业, 确保学生,有针对性的学习。

 学校教育教学设备基本齐全, 设有肚皮舞教室、 播音主持室、舞蹈室, 钢琴声乐教室等; 校门口环境优雅, 停车, 晨练, 练嗓都是很好的选择。

 第二部分

 学校远景和理念 一.

  学校定位 学校的理想目标:

 科学的管理内涵; 优秀的教师队伍; 文明的学生素养; 鲜明的教学特色; 始终以“下一个艺术人才就是你” 为办学理念, 为社会输送更多的优秀学子为办学目标。

 二.

 学校远景 1.

 奋斗目标:

 科学治校, 师资优良, 提高质量, 打造品牌, 创调兵山艺术培训强校。

 2.

 学校形象:

 校风严, 学风浓, 教风实。

 入学低起点, 出校高质量。

 3.

 教师形象:

 师德风范:

 人格高尚, 言传身教, 关爱学生, 公平坦诚。

  学识才智:

 学识广博, 教艺精湛, 善于学习, 智慧不衰。

  仪表风度:

 语言典雅, 举止高雅, 气质文雅, 服饰大雅 4.

 学生形象:

 品德素养:

 志存高远, 明礼诚信, 自尊自强, 和谐交往。

  学业追求:

 勤学笃行, 拼搏进取, 求真求实, 发展创新。

  形象气质:

 朝气蓬勃, 仪表整洁, 热情大方, 乐观向上。

 5.

 员工形象:

 积极进取, 团结协作, 乐于奉献, 热情服务, 优质高效。

 三.

 学校办学理念 1、 指导思想:

 面向全体, 因材施教, 发展个性。

 2、 育人目标:

 下一个艺术人才就是你

  3、 育人氛围:

  调兵山市民办社会艺术教育中心, 让每一个学生都能享受到成功的喜悦和欢乐, 让每一个学生的个性、 特长和潜能得到最大限度的挖掘和发展。

 4、 校训:

 思路决定出路, 努力决定未来

  6、 校风:

 勤奋进取, 求实创新

  7、 学风:

 学好特长, 全面发展

  8、 教风:

 没有学不会的学生, 只有不会教的老师 第三部分:

 学校发展规划 调兵山市民办社会艺术教育中心, 经过这些年的的不懈努力, 形成了良好的文化底蕴与办学治学传统。

 在学校现有基础上, 从学校管理、 师资队伍、德育工作、 教学工作、 教育科研、 学校文化、 办学规模及办学条件等几个方面,提出具体实施方案, 通过三年努力与实践, 使学校的管理制度更加完善, 教育科研更加深入, 学校文化不断发展, 师资水平不断提高, 教育教学质量和学生的综合素质不断提高, 办家长满意、 学生信赖以及社会认可的品牌学校。

 一.

 目标规划 1.

 加强学校文化建设, 更多了 解学生、 家长的需求, 了解社会的需要, 为教师专业成长和学生健康成才提供丰富的精神营养。

 2.

 加大宣传力度, 让更多的家长和学生了解新形势下, 培养一专多能复合型人才的重要性, 让学生选择学一门特长。

 同时也让更多的家长和学生了解调兵山市民办社会艺术教育中心的教育理念, 办学目标以及教育教学方法和成果。

 3.

 不断修订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引进激励、 竞争机制, 从“制度约束型” 逐步走向“文化渗透型” 管理模式, 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能力。

 4. 不惜重金培养和引进艺术人才, 建设一支富有凝聚力和战斗力的教师队伍。

 5.

 与时俱进, 加强师资培训, 不断提高专业水平。

 搭建学术研究平台, 创新知识体系, 不断改进教学方法, 研讨适合校情的, 符合学生实际的, 科学高效的教学模式, 逐步形成学校教学特色。

 6.

 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教学设施和教学器材要达到市内艺术培训学校一流水准。

 二.

 实施方案 以调兵山市民办社会艺术教育中心《办学章程》 为依据,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树立“下一个艺术人才就是你” 目标意识, 引领, 规范、 激励、 约束全体教职员工, 提高领导政治素质与业务能力, 提高执行力, 上通下达, 政令畅通, 促进学校多出人才, 出好人才。

 1.

 主要措施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和《教师法》 对员工参照事业

  单位工资标准实行“勇挑重担, 多劳多得, 讲究质量, 优劳优得” 的激励原则,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 先让每位员工成为学校的主人, 努力工作。

 通过激励机制留住和引进名优教师, 为调兵山市民办社会艺术教育中心保证师资。

 (2)

 定期召开学校校委会, 畅通民主渠道, 密切干群关系, 定期召开教师、学生、 家长恳谈会, 了 解情况, 沟通思想, 交流感情, 征集意见与建议, 共同制定出学校发展的美好愿景。

 大力弘扬关心集体、 热爱学生、 以校为家、 乐于奉献、积极为学校建设出谋划策之风, 把学校的发展和每一个员工的发展紧密地结合起来, 共创佳绩。

 (3)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全体员工精诚团结, 互相帮助, 形成强有力的战斗集体。

 坚持在工作中有不同意见保留, 选定时间召开会议讨论研究, 比如, 发现问题任何人及时补救, 不说长道短, 避免负面扩大化, 影响工作人员情绪, 从而影响工作进程。

 工作状况, 要求文字拿得出, 效果看得见。

 2.

 预期效果

 第一年

  2013 年 3 月---2014 年 3 月, 学校班型有一定的扩大, 学生总数达到

 人。

 第二年

  2014 年 3 月---2015 年 3 月, 大班学员能参加各项演出, 在社会上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三年

  2015 年 3 月---2016 年 3 月, 进一步扩大班型, 增加相应的艺术学科如古筝、 吉他等。

  (二)

 师资队伍 加强师资培训和引进, 促进教师专业化成长, 提高教师整体水平。

 1.

 主要措施 (1)

 制定《调兵山市民办社会艺术教育中心教师管理细则》、《调兵山市民办社会艺术教育中心教师评比考核细则》。

 (2)

 优化师资结构, 强化教育理念, 从多方位, 多渠道培养和引进人才。

 (3)

 有计划引进优秀教师、 招收优秀大学毕业生。

 对于新入校的教师, 要给其指定相应层级的指导教师, 帮助他们尽快与本校教学氛围与要求融合。

 促进青年教师尽快成长。

 教学不合要求, 学生反映不好的教师, 学校进行诫勉谈话, 提出改进要求, 在限期内达不到要求的, 予以辞退。

 (4)

 有计划聘请校外专家或本校领导、 教师, 每年对全体教师组织 2-3 次专题讲座, 对教师进行专业成长的集中培训, 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

 (5)

 学校定期组织学生文艺展示, 以学生的成绩给老师打分, 参照教师考核。

 (三)

 德育工作 对于教师除了 《教师法》 的要求外, 还要秉行“没有学不会的学生, 只有不会教的老师” 的教学理念; 对于学生要努力实践“下一个艺术人才就是你” 的奋

  斗目标。

 主要措施 (1)

 高度重视师德建设, 把提升教师职业道修养放在开展德育工作的首位。在全体教职工中继续提倡五种精神, 即“热爱学生, 献身教育的敬业精神; 诲人不倦, 严谨治学的求实精神; 淡泊名利, 勇挑重担的奉献精神; 团结协作, 互帮互学的团队精神; 坚持改革, 勇于开拓的创新精神; 不甘落后, 追求卓越的进取精神。” 并以学生评教、 教师自评、 小组互评、 领导评议等多种渠道, 引导教师提高认识, 将师德建设落到实处。

 (2)

 树立“人人有才, 人无全才, 发展特长, 人人成材” 的育人思想。

 进一步研究适合学生需要的教育活动, 体现学校教育的阶段性、 完整性。

 逐渐形成本校的德育工作系统与特色。

 教育出的学生具有向上的精神面貌, 良好的文明修养,正确的集体观念, 合作的团队意识, 优良的文化素养, 广泛的兴趣爱好, 积极的进取精神, 灵活的应变能力。

 (3)

 成立家长协会, 建立联系机制, 共同研究学校发展及教育问题。

 每学期召开 1 次家长会, 广泛征求家长的意见和建议。

 教师加强与学生家长的联系, 争取家长配合, 共同教育好学生 (四)

 教学工作

 课程:

 架子鼓、 播音主持, 拉丁舞, 民族舞, 钢琴, 声乐专业等六大专业。

 一、

 播音主持 (一) 教学对象 喜欢爱好播音主持并且要有较好的普通话基础。

 (二) 教学目的和任务 播音主持艺术是一个建立在哲学美学、 新闻与传播学、 文学艺术、 语言学与应用语言学基础上的特殊专业。

 对于学生来讲, 学习这一学科是非常必要的。

 (三) 教学内容和重点难点 1. 主持人的体态语艺术。

 掌握体态语的基本特征, 训练良好的身体态势。

 2. 主持人的语体特征。

 讲授口语体在主持中的作用。

 3. 主持人的语言功力。

 培养学生良好的朗读能力, 在朗读中培养语

  感。

 二、

 声乐专业 (一) 教学对象 喜欢唱歌, 并且擅长唱歌的学生。

 (二) 教学目的与内容 1 . 正确的歌唱方法 2. 基本的乐理知识 3. 视唱练耳 (三) 教学重点与难点

  1. 歌唱的姿势很重要。

  2. 歌唱时的发音方法及呼吸技巧

 3. 乐理知识, 视唱练耳是很重要的课程。

 三、

 舞蹈专业 (一) 教学对象 喜欢, 爱好舞蹈的学生。

 (二) 教学重点与内容

  一、 第一过程要全面示范, 全面把动作做出来, 手、 脚、 身体和面部都同步进行, 它给学生的印象应当是美好的总体印象。

 这样做, 不仅让学生对舞蹈动作有全面的理解, 同时, 也对老师产生尊敬喜爱的心理, 使教师的威信一开始就牢固的树立起来。

 二、 第二个过程要使动作逐步简化, 有时可以用手比划。

 这样做可以锻炼学生的反应能力, 对学生智力的提高具有极大好处。

 开始是模仿, 要求学生模仿得越象越好。

 当学生逐步掌握了身体运动规律后, 模仿的对象开始淡化, 进一步调

  动学生的想象。

 当教师逐步过渡到很简化的示范时, 学生可以完全依靠自己的理解去塑造他自己了。

 舞蹈教师在施行口传身授教学法的“身授时” , 一方面要坚持舞蹈进修课, 坚持练功, 保持较好的体型和体力, 保持身体应有的舞蹈所需要的协调, 另一方面还要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 理论和文化修养。

 培养新世纪全面发展的花朵, 自己首先应当全面发展。

 总之, 我们要力争把调兵山市民办社会艺术教育中心办成一流的专门培训的学校。

  调兵山市民办社会艺术教育中心

  2013 年 3 月

篇六:艺术培训学校章程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开展校外培训机构

 (艺术、体育)规范审批工作的

 实施方案(试行)

 为全面推进“双减”工作落实落地,进一步做好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审批工作,根据《XX 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XX 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XX 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等通知,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考察 XX 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对教育事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促进校外机构依法办学,行政机构依规落实办学许可行政审批为目标,推进全县艺术、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审批工作,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提升人民群众教育满意度。

 二、目标任务

 拟计划于 2022 年 6 月底全面完成我县已设立艺术、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重新审核登记工作,有序开展新设立艺术、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依规落实审批工作。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行为,初步形成全县艺术、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良好生态。

 三、工作内容及责任分工

 (一)明确审批标准和流程。全县艺术、体育类校外培训审批要严格按照《XX 县艺术、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试行)》、《XX 县艺术、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执行。(责任单位:审批股、执法队、竞技股、艺术股、各乡镇有关部门)

 (二)材料审核。由 XX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校外培训机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针对各自职责开展材料审核工作,对照《XX 县艺术、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资料目录清单》,艺术股、竞技股对设立申请登记表、培训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相关信息材料、资质证明、办学投入证明、培训教材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把关;审批股、执法队对培训场所产权、结构、房屋安全、消防安全、聘用人员劳动合同、缴纳社保、相关机构设置等材料进行审核,将审核意见统一汇总至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审批股、执法队、竞技股、艺术股)

 (三)现场审核。由领导小组成员现场开展核验工作,对照《XX 县艺术、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现场核验清单》,艺术股、竞技股对培训机构基本信息、管理制度、组织构架、从业人员公示情况进行现场核验,审批股、执法队对教学场所设置标准、消防进行核验,各乡镇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全程参与现场核验工作。并将现场核验情况汇总至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是否符合设置条件的审核建议,呈请局党组研究。(责任单位:审批股、执法队、竞技股、艺术股、各乡镇有关部门)

 (四)公示和审批。行政审批股对拟同意申请的培训机构进行网上公示,并将网上公示情况汇总至局党组,由局党组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作出行政审批结论。培训机构依规完成登记后向 XX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审批股提交申请备案办结,由审批股出具《办结通知书》,完成培训机构设立。(责任单位:审批股)

 四、工作步骤

 本工作步骤针对前期在 XX 县教育局依规设立的培训机构,新申请设立机构不受工作步骤约束,可随时递交审批申请。

 (一)材料递交审核阶段。(2022年4月19日至28日)原已设立的培训机构对照《XX 县艺术、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资料目录清单》整理材料,并将整理后资料递交至 XX 县

 文化旅游体育局校外培训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按照各自分工开展资料审核工作。

 (二)现场审核阶段。(2022年4月 29日至5月19日)申请设立的培训机构按照通知时间,对照《XX 县艺术、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现场核验清单》准备迎检工作,各现场核验小组对照《核验清单》,客观公正开展现场办学条件核验工作。

 (三)公示审批阶段。(2022 年 5 月 20 日至 6 月 2 日)结合申请资料及现场办学条件审核情况,对拟同意设立的培训机构,进行公示、反馈审批结论。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成立由局党组书记任组长,各党组成员为副组长,相关业务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 XX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校外培训机构领导小组。负责全县艺术、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工作,各乡镇(街道)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专人,全程参与本辖区内艺术、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工作。

 (二)强化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新闻媒体将艺术、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审批管理办法等信息进行广泛宣传,并提供业务咨询电话,开辟业务咨询窗口,提高政策知晓度。

 (三)强化物质保障,确保工作开展。XX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及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做好工作人员用车、置办办公用品等各项保障,确保校外培训机构改革工作平稳落地。

 六、XX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校外培训机构领导小组

 组

 长:XXX

 副组长:XXX

 成

 员:XXX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XXX 任办公室主任

篇七:艺术培训学校章程

江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精神,促进全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一、适用范围本指引所称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经由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从事中小学生音乐类、舞蹈类、美术类、戏剧类(戏曲曲艺)、其他艺术表演类等文化艺术类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与升学考试相关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不适用本指引。二、机构设置(一)

 举办者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自然人,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具备相应条件。

 2举办者是社会组织或企业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举办者是自然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联合举办的培训机构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 )机构名称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国家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本指引实施前已登记设立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其名称可以继续沿用。( 三 )开办资金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办学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稳定的经费来源。开办资金应不少于 30 万元。资金和资产须经法定机构验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 四 )法定代表人 、行政负责人 和 管理人员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

 3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校外培训机构董事长、理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担任。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应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刑事犯罪记录,无违法违规办学记录,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且有 5 年以上的教育管理经验。不得兼任其它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不少于 3 人的专职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和 1 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出纳不得兼任。( 五 )章程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制定章程,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关于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省里的其他相关规定。三、场地设施(一)场地性质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独立使用的固定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设施,不得选用工业厂房、居民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仓库、车库、夹层、违章建筑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举办者以自有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办学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限一般应不少于 2 年。

 4(二)场地面积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单独办学场所(不含两个以上教学点合计)建筑面积应不少于 300 平方米,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办学场所建筑面积的 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 3 平方米,其中:舞蹈类、戏剧类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 6 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培训对象含有 14 周岁以下学生的办学场所楼层不得高于 3 层。(三)设施设备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资料等。采光和照明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音乐类培训教室应做好室内音效和隔音设计,一般应配备钢琴、多媒体等教学设施。舞蹈类、戏剧类培训教室层高应不低于 3.5 米,地面应铺设舞蹈专用地胶,应配备通长照身镜和可升降把杆等设施设备。美术类培训教室应设北向采光或设顶部采光,应采用高显色性光源。(四)安全要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要求。办学场地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要求,并依法通过房屋安全鉴定、消防行政许可(备案),采光、照明、通风、给排水达到要求。要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

 5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培训机构须通过购买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四、从业人员(一)基本条件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培训能力,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其中聘用教师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持有政府部门颁发的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相应的职业(专业)证明。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籍人员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二)

 人员 配备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根据所开设艺术类专业培训项目及规模,配齐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其中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 50%。专业理论课、专业课的标准参照艺术类高校同专业生师比标准执行。专业理论课、专业课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 5%。(三)人员管理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与聘用的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对初次招用人员,应当开展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

 6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要求拟招用从业人员提供无违法犯罪证明和诚信等材料。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从业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在统一监管平台备案。五、培训内容(一)课程内容要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制定与其培训项目和专业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课程教学内容。课程内容需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要求,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提高学生审美和人文素养为落脚点,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办文化艺术类培训之名开设学科类课程内容。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 20:30。(二)培训材料要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须制订与课程相配套的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培训教材可选用正式出版物或自编教材,教材(含省编)及相配套的资料库、视频等培训材料应递交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正式出版的培训材料,在培训机构招生简介、网站平台上予以公示。采用自编教材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建立培训材料编写研发,建立审核、选用使用及人员资质审查等内部管理制度。所有培训材料应存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相应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 3 年。

 7六、审批登记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由所在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先审核并办理“办学许可证”,然后,再由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分别负责登记发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具体要求和流程由相关审批、登记部门制定。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登记后才能开展培训。七、附则本准入指引为基本要求,各设区市要结合实际,研究制订本地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的具体设置要求、审批登记办法和流程,并报省文化和旅游厅、民政厅、市场监管局备案。本准入指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在本指引实施前已设立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须在三年内按本指引要求,重新审核登记。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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