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整治村规民约村环境整治村规民约及各项制度5篇

来源:事迹材料 发布时间:2022-09-23 10:40:03 点击:

环境整治村规民约村环境整治村规民约及各项制度5篇环境整治村规民约村环境整治村规民约及各项制度 环境整治村规民约及清洁卫生管理制度的通知 全体村民: 为切实做好本村环境整治工作,有效地改善村容村貌,提高村民生活质量,优化人居环境,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境整治村规民约村环境整治村规民约及各项制度5篇,供大家参考。

环境整治村规民约村环境整治村规民约及各项制度5篇

篇一:环境整治村规民约村环境整治村规民约及各项制度

整治村规民约及清洁卫生管理制度 的通知

 全体村民:

 为切实做好本村环境整治工作,有效地改善村容村貌,提高村民生活质量,优化人居环境,根据本村实际情况,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本村环境整治《村规民约》,请全体村民共同监督遵守。

  一、凡居住在本村内的全体人员都有责任和义务执行本村《村规民约》。

  二、积极参加卫生活动,参与和支持农村环境卫生改造,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三、落实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责任制,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杜绝垃圾乱扔、粪便乱排,柴草杂物等乱堆乱放现象。

  四、家禽家畜集中圈养,不得散养,死禽死畜要深埋。

  五、确保村内道路及两侧和公共场所卫生整洁,无私搭乱建现象、无柴草垛、无垃圾,保证道路畅通。

  六、保持河道及道路清洁,不得将垃圾、农药瓶和农田杂草等一切杂物倒入各大小河道与道路路面。

 八、自觉维护好村内公共设施的完好性,不得随意破坏垃圾箱、垃圾池等配套设施。

  九、村委会定期进行卫生评比,并把评比结果在公示栏上公布。被评为“不清洁”的农户给予相应处罚。

  十、违反上述规定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况给予处理,直至追究相关责任。

  十一、本村规民约如须修改,需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十二、村委会负责监督本村《村规民约》的实施,并有权对违反者采取处罚措施。

 十三、本村规民约自 X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

  X 镇 X 村民委员会

 X 年 5 月 1 日

篇二:环境整治村规民约村环境整治村规民约及各项制度

民约十条

 村规民约范文

  ?

 村规民约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份。村规民约是劳动人民在长时间的社会实践中逐步构成、代代相传、约定俗成的调剂个人之间、部落之间社会关系的规范。本站为大家整理的相干的村规民约10 条 村规民约范文,供大家参考选择。村规民约 10 条 村规民约范文为了推动我村民主法治建设,保护社会稳定,增进经济发展,规范村民清洁乡村卫生行动,改良村容村貌,推动“生态乡村”建设,建立良好的民风、村风,创造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经全部村民代表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规民约。

 1、社会治安 ?

 1.村民要学法、知法、遵法、自觉保护法律尊严,积极同 1 切背法犯法行动作斗争。

 2.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3.自觉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履行公务。

 4.严禁偷窃、敲诈、侵占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严禁替罪犯藏匿赃物。

 5.严禁非法生产、运输、贮存和买卖爆炸物品;经销烟火、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须经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私藏枪枝弹药,拾得枪枝弹药、爆炸物品,要及时上缴公安机关。

 6.爱惜公共财产,不得破坏水利、道路交通、供电、通讯、生产等公共设施。

 7.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准藏匿、

 毁弃、私拆他人邮件。

 8.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严禁侵害他人庄稼、水果及其他农作物,加强畜生看管,严禁放浪猪、牛、羊。

 9.严禁使用对身体有害的催化剂或化学药剂对茶叶、水果、蔬菜等进行杀虫催红催熟;严禁在茶叶制作加工中使用色素、香精、滑石粉等;严禁制作加工或销售地沟油;严禁销售病、毒死畜生、家禽,或用病、毒死畜生、家禽制作食品进行销售;严禁打鸟、打猎、电鱼、药鱼。

 对违背上述社会治安条款者,触犯法律法规的,报送司法机关处理。还没有触犯刑律和治安处罚条例的,由村委会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2、消防安全 ?

 1.加强野外用火管理,严防山火产生。

 2.家庭用火做到人离火灭,严禁在将易燃易爆物品堆放户内、村(寨、屯)内,定期检查、排除各种火灾隐患。

 3.加强村寨防火设施建设,定期检查消防池、消防水管和消防栓,保证消防用水正常。

 4.每季度各屯展开 1 次消防演练,每一年在全村展开 1 次消防演练大比武。

 5.对村(寨、屯)内、户内电线要定期检查,破坏的要请电工及时修理、更新,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6.加强村民特别是少年儿童安全用火用电知识宣扬教育,提高全部村消防安全知识水平和意识。

 3、清洁乡村 ?

 1.各屯保洁员须遵照劳动纪律,按时打扫卫生。原则上每天须

 对村屯公路、巷道、球场、戏台等公共区域进行打扫,对垃圾分类外理、燃烧。值班村干要及时对保洁员当天的卫生工作进行检查,发现清洁不到位的,要催促保洁员进行清算。

 2.村民门前“3 包”制度。1 是 “包卫生”,即房前屋后地面干净整洁,无污水、垃圾、果壳、纸屑等杂物;垃圾实行定点投放。2是“包清运”即要及时清运房前屋后的垃圾堆、土堆、粪堆,确保房前屋后无垃圾杂物等。3 是“包秩序”即房前屋后的柴堆、建筑物料要摆放整齐,不得占道;房前屋后的花草树木要加强管护;房前屋后无乱搭乱建、乱拉乱挂、乱贴乱画等现象。

 3.村两委成员要做好示范带头作用,定期在各屯及小学展开清洁乡村宣扬教育活动,积极展开清洁乡村工作,定期发动组织组干、队干、积极份子及享受国家相干扶贫政策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展开全村性卫生清洁活动。

 4.每个月每户缴交垃圾处理费 2 元,每一年 24 元;单身老人每户每个月缴交 1 元,每一年 12 元(5 保户免交);小食店、小卖部、发廊,每间每个月缴交 5 元,每一年 60 元;小企业、加工业,每间每个月缴交 10 元,每一年 120 元。村民缴交的垃圾处理费专款专用,每季度公示款项用处。

 4、村风民俗 ?

 1.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动,建立良好的民风、村风。

 2.红白喜事由红白喜事理事会管理,喜事新办,丧事从俭,破除陈规旧俗,反对浪费浪费、反对大操大办。

 3.不请神弄鬼或装神弄鬼,不弄封建迷信活动,不听、看、传淫秽书刊、音像,不参加非法组织和邪教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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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弄宗派活动,反对家族主义。

 5.积极展开生态乡村建设,加强生态保护,弄好公共卫生,自觉整治村容村貌,严禁随地乱倒乱堆垃圾、秽物,修房盖屋余下的垃圾碎片应及时清算,柴草、粪土应依照规定堆放处理。

 6.建房应服从村落建设计划,经村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开工,不得违背计划或侵害 4 邻利益。

 背犯上述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出具检讨书,情节严重的交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5、邻里关系 ?

 1.村民之间要互尊、互爱、互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2.在生产、生活、社会交往进程中,应遵守同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发扬社会主义主义新风尚。

 3.邻里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同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村调解委调解,也可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建立依法维权意识,不得以牙还牙,以暴制暴。

 6、婚姻家庭 ?

 1.遵守婚姻自由、男女同等、1 夫 1 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2.婚姻大事由本人作主,反对包办干涉,男女青年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要求,提倡晚婚晚育。

 3.自觉遵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优生优育,严禁无计划生育或超生。

 4.夫妻地位同等,共同承当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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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父母应尽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制止轻视、虐待、抛弃女婴,破除生男才能传宗接代的陋习。子女应尽供养老人的义务,不得轻视、虐待老人。

 违背上述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公然检讨书,情节严重的交上级有关部门或提交司法处理。

 村规民约 10 条 村规民约范文为推动花园村民主法治建设,保护社会稳定,建设社会主义文明卫生新农村,应广大大众的要求和建议,特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 1 章 社会道德规范 ?

 第 1 条 坚决拥戴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紧密团结在以____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严格遵照党纪国法。

 第 2 条 严禁参加邪教组织,不弄宗派活动 ,各村民要自觉抵制邪教宣扬。

 第 3 条 村民之间要团结友爱,和睦相处,坚决杜绝 1 切打架斗殴、酗酒滋事、撒泼骂街行动。

 第 4 条 严禁以发传单的方式侮辱、诽谤他人。严禁利用网络等平台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第 5 条 坚决保护社会稳定。坚持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原则,有事逐级反应解决问题,严禁非法煽动、串连他人信访,严禁阻碍公务人员履行公务。

 第 6 条 严禁偷窃、敲诈、哄抢、破坏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破坏水利、道路交通、供电、通讯生产等公共设施,严禁黄、赌、毒。

 第 7 条 保护社会安全。严禁在户内、村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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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8 条 讲求公共卫生,保护生态环境。严禁随便堆放、燃烧秸秆等垃圾杂物,秸秆必须还田,严禁乱砍滥伐树木。严禁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随地乱倒垃圾,垃圾要分类入箱。

 第 9 条 全民做好各自庭院、厕所、厨房等卫生,做到“4 美乡村、5 美庭院”。

 第 10 条 严禁借贷不还,不取信用,不讲信誉。

 第 2 章 村风民俗规范 ?

 第 101 条 提倡节约节俭。喜事新办,丧事简办,只待内亲,不待乡亲。丧事乐队谢绝低俗表演,发大孝只限内亲小辈。

 第 102 条 宴请限定 1 事 1 天 1 地办理,坚决反对分批次、多地方或“化整为零”的方式大操大办,反对浪费浪费。

 第 103 条 严禁封建迷信,不听、看、传、淫秽书刊、音像。

 第 3 章 传统孝道行动规范 ?

 第 104 条 宏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子女应尽供养老人的义务,父母应尽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积极参加各项“孝老敬亲”活动。

 第 105 条 提倡新老 2104 孝,保护和保障好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子女要主动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鼓励和支持老年人参加文体文娱活动。

 第 106 条 积极展开“文明家庭”活动,婆媳之间要真心相待,每一年底推荐评选“好媳妇”“好婆婆”。

 第 107 条 自觉遵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改变“传宗接代”老旧思想,提倡男女同等,优生优育。

 第 4 章 党员干部行动规范 ?

 第 108 条 党员干部要率先遵章守纪,不得违背计划生育,不得

 违背社会公德,勇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争做新风榜样。

 第 109 条 严禁党员干部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亲朋好友谋取利益。制止侵害大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第 210 条 党员干部要积极参加每周的清洁家园义务劳动,为广大村民做好先锋带头作用。

 第 5 章 背约处理 ?

 第 2101 条 凡违背本村规民约的,除触犯法律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村民委员会可做出以下处理:

 1、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

 2、要求写悔过书,并在村内通报; ?

 3、取消享受或暂缓享受村里的优惠待遇。

 4、每违背 1 条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

 凡违背本村规民约要进行处理的,必须在调查核实后,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集体讨论决定,不得擅自处理。

 凡被依法处罚或违背本村规民约的农户,在本年度不得参与评获“先进、文明户、5 好家庭户”等荣誉称号。外来人员在本村居住的,参照履行本村规民约。

 本村规民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村规民约 10 条 村规民约范文为保障我社区居民更好的实行村民自治,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束缚”,从而依法由村民办理自己的事情,创建和谐宜居环境,把我村建设成为美丽宜居新农村,特制定此村规民约,希望广大党员干部及村民大众共同遵照履行。

 1、制止侵占、买卖国家依法征收还没有用完的土地,确需耕种的,必须与相干单位签订协议。并且当国家或集体需要时,必须无偿

 归还。

 2、依法使用宅基地,服从村落建设计划,不侵害整体计划和邻里利益。

 3、矿产资源和水利资源属于国有,凡我村辖区内所属的矿产和水资源,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为己有或私自开采。

 4、“保护公路,人人有责”。自觉遵照交通安全,制止占用公路晒谷、筹办酒席、堆放建筑材料等。

 5、村民大众要自觉发扬传统美德,尊老爱幼、孝敬父母、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6、村民之间要团结友爱,和睦相处。对酗酒滋事、打架斗殴、侮辱诽谤他人、辱骂他人不听劝阻,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7、遵照社会公德,自觉保护社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履行公务。严禁侵害、侵占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破坏公共设施,严禁毒鱼、电鱼、炸鱼。

 8、每一个村民都必须养成良好的卫生与环保习惯。自觉保护环境卫生。凡本村公路沿线及河道,制止任何人乱扔乱到垃圾,生活垃圾必须入桶或入池。建筑垃圾必须运至垃圾填埋场。

 9、森林防火人人有责。制止在林区草场等野外用火。因违背规定引发火灾,造成国家、集体或个人利益受损的,需补栽树木和赔偿经济损失;未成年人引发的损失追究监护人责任。

 10、制止无合法手续砍伐及运输林木,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干部门处理。

 11、严禁村民种毒、吸毒、贩毒,每一个村都有权制止、监督和举报。1 经发现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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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反对封建迷信和非法宗教活动,打击邪教组织。对非法宗教活动的组织者、操纵者、带头人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13、我村村民自觉保护社会稳定。群防群治、严厉打击背法犯法活动。

 14、凡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违背村规民约、影响村的发展和形象、不参加集体公益事业的,除取消各种评奖和各种救济扶持。

篇三:环境整治村规民约村环境整治村规民约及各项制度

环境保护村规民约

 为切实改善农村的环境面貌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 有效治理农业面源污染 力求经济效益的环境效益 “双赢” 确保村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环保工作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公约

  一、 农户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 提高法律意识、卫生意识、文明意识、环保意识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自觉做到“谁污染、谁治理、谁污染、谁付费”

  二、农户要搞好房前屋后的环境卫生和室内外卫生房前屋后的杂草要经常清除 消灭白色污染 杂物要堆放整齐 家畜应实行圈养争创卫生清洁户和文明家庭户。

  三、农户要做到生活垃圾日扫日清并将其倒入垃圾池(桶)每天由村保洁员进行集中收集处理 严禁将生活垃圾及柴灰直接倒入河道或四周空地造成对水面、周围环境的污染。

  四、消灭粪缸提高改厕率严禁继续使用粪缸特别是露天粪缸严禁将粪便直接倒入河道提倡使用家庭卫生厕所安装水冲式马桶建好标准化粪池粪池必须常年封盖不得外露。

  五、通村公路、村内主要道路、公共区域日常清扫保洁以及河道日常保洁和长效管理由村保洁员负责 村民应积极支持配合卫生保洁工作村每年组织人员进行集中性清理整治。

 六、在种植业上一律禁止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控制化肥使用

 强度提倡使用有机肥生产过程中废弃的农膜应收集处理不得留在田里 防止产生白色污染 违禁者 一律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七、畜禽养殖户不得将畜粪直接排入沟渠、河道建在河岸边的猪舍其通河的排污口一律封堵猪粪必须采取干、温分离并将猪粪还田、还地、还园建好一只相应规格的沼气池确保猪粪尿不随意排放任意流淌基本达到无害化排放。新发展的养殖户必须严格实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即在建造猪舍的同时按标准建造猪粪堆积池三格式化粪池并同时投入使用。

  八、农户应积极配合村庄的绿化工作鼓励农户在住宅四周种植花草树木绿化、美化村庄环境。

  九、每个村民都应自觉遵守本公约并有权监督本公约的实施对违反本公约的农户要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将按有关法规进行查处并限期整治。

  十、本公约适用于村民和暂住本村的外来人员并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一、本公约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篇四:环境整治村规民约村环境整治村规民约及各项制度

21 村规民约大全

  2021 村规民约大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觉性和能力,努力适应本村建设成为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乡村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二条本村规民约具有集体与村民、村民与村民之间的契约性质,对全体村民均有相同的约束力。全体村民都应当自觉遵守执行。入驻本村的外来人员参照执行本村规民约。

  第三条违反本村规民约,应承担相应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为:批评教育、赔礼道歉、违约行为公示或通报、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对违反本村规民约的行为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必须收集证据,查明事实,集体讨论,除予以口头批评教育以外,处理决定须以书面形式,应公平公正、合乎情理。处理决定和相关材料要全部存档。

  第五条本村的党员、干部和村民代表应当模范遵守和带头执行本村规民约。

  第六条全体村民要见义勇为,党员、干部、村民代表要带头作为,一旦发现违反本村规民约的行为,要大胆制止。对单独难以处置的情况,要及时报告村“两委”负责人,以防事态扩大。村民委员会对见义勇为,大胆制止违反本村规民约行为者予以表扬和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二章村民行为规范

  第七条 努力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乡村振兴建设事业。自党接受

 国家法律、法规和公民基本道德的教育,积极参加新知识和新技能培训,争做遵规守法、诚实守信的合格公民和勤劳致富返乡创业的新型农民。

  第八条 热爱家乡、热爱集体,积极支持和配合各级党委、政府涉及农业、农村、农民的工作,自党执行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和规定。

  第九条 自党保护耕地资源,支持全村土地有计划流转征用。村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都必须服从村里的统一规划和调整,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擅自在人口地及承包地开挖、取土乱建乱种乱养等。

  第十条 村民建房应服从村庄建设规划,未经村委会和有关部门批准,统一安排,不得擅自动工,不得未批先建。违反审批规定或损害四邻利益,村委会或上级有关部门可给予强制拆除。新建房必须尊重本村自然风貌,符合新建房标准要求。

  第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男女平等,尊老爱幼。新婚对象要严格遵守优生检服务项目,确保优生优育。育龄妇女要严格按照计划生育方面有关检查要求参加检查。

  第十二条 积极响应国家要求服兵役。凡是符合服兵役条件的青年,应积极参加兵役登记和体检严禁不参加登记、体检、故意做假体检不合格和拒绝应征入伍的行为。

  第十三条 尊敬长辈,积极参与关爱老人事业禁虐待、打骂、遗弃等伤害老年人的行为。

  第十四条 爱护未成年人,重视未成年人教育村组织鼓励家长培养子女上大学深造,对有子女被录取为全日制本科学校的家庭,有条件的村(居)要给予适当物

 质奖励。

  第十五条 处理好邻里和家庭关系。邻里之间应当团结友善,以礼相待,遇到困难要互相帮助,不损害对方利益,不偷盗、不损毁他人财物。家庭成员之间、村民之间发生民事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村调委会调解,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不得违反法定程序越级上访和聚众集体上访。村民不得个人或煽动群众到机关事业单位、学校、企业、村民委员会办公地、他人住宅和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制造事端、扰乱社会正常秩序。

  第十七条 树立新风尚、新观念,要移风易俗,“喜事新办、丧事俭办”,不铺张浪费。婚事办理坚持新事新办,废除陈规陋习,倡导举办集体婚礼、植树婚礼、体育运动等各种个性主题鲜明新型婚礼仪式。丧事办理以寄托哀思,葬好亡者为原则,坚持从简,举行“追思会”丧礼新模式,实行播放哀乐、鞠躬、默哀、佩带黑纱或白花等文明健康的丧葬礼仪,简化丧事程序。坟墓必须建在本村统一规划建设的公墓内,禁止散埋乱葬。

  第十八条不搞陈规旧俗,不搞宗族派性,反对家族主义,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不参加邪教组织和非法宗教组织活动,不沾染“黄毒赌”,不参与传销活动。不利用迷信活动造谣惑众,骗财骗物。不得捏造虚假事实欺骗群众,引发恐慌。不得诽谤他人,污辱他人人格。

  第十九条 要积极参与整治村容村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绿化花草,爱护树木,维护河道及住房周边的生态环境卫生,房前屋后一日一小扫,一周一大扫,做到无垃圾、无污水;禁止焚烧农作物秸杆;道路两侧不得堆放柴、土石等杂物;严禁向河道、沟渠乱丢垃圾、乱排污水;圈养家奋家禽,禁止散养生猪以及未经批准搞规模化畜禽养殖;严禁乱扔乱丢病(死)畜禽。不在道路绿化带内及花坛内乱种蔬

 菜等。

  第二十条 要爱护公共设施。不得损坏水利、交通、通讯、供电、供水、生产、休闲场所等公共设施,不私设障碍影响交通。

  第二十一条要增强社会责任感。对于各类安全隐患矛盾纠纷、各种可疑人员以及破坏环境、乱搭乱建、影响生态的行为,及时劝解阻止,或告知村民小组长、村“两委”干部。对于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报警。

  第二十二条 村民对村干部及其他各级公职人员执行公务有意见时,应当通过正当途径向其上级反映,不得污辱、诽谤、围攻和殴打执行公务的村干部及各级公职人员。

  第三章对违反村规民约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村规民约的,除触犯有关法律应由政府有关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和司法机关迫究刑事责任外,村民委员会有权根据客观事实和本村规民约的规定,酌情对行为人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对损坏村集体财物、设施的行为人,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对拒不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的,则在村公开栏上公示其违反本村规民约的行为(或通过村广播向全村通报),并以村民委员会的名义报请镇街有关部门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凡有家庭成员违反本村规民约的,该家庭当年不能参加市、镇(街道)、村(居)等各级各类先进推荐评比,同时不得享受村里的各项惠民待遇。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村规民约由本村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本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村规民约自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2021 村规民约大全

  为了推进我村民主法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规范村民清洁乡村卫生行为,改善村容村貌,推进“生态乡村”建设,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创造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经全体村民代表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规民约。

  一、社会治安

  1.村民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2.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3.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4.严禁偷盗、敲诈、侵占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严禁替罪犯藏匿赃物。

  5.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经销烟火、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须经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私藏枪支弹药,拾得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要及时上缴公安机关。

  6.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道路交通、供电、通讯、生产等公共设施。

  7.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

  8.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严禁损害他人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加强牲畜看管,严禁放浪猪、牛、羊。

  9.严禁使用对身体有害的催化剂或化学药剂对茶叶、瓜果、蔬菜等进行杀虫催红催熟;严禁在茶叶制作加工中使用色素、香精、滑石粉等;严禁制作加工或销

 售地沟油;严禁销售病、毒死牲畜、家禽,或用病、毒死牲畜、家禽制作食品进行销售;严禁打鸟、打猎、电鱼、药鱼。

  对违反上述社会治安条款者,触犯法律法规的,报送司法机关处理。尚未触犯刑律和治安处罚条例的,由村委会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二、消防安全

  1.加强野外用火管理,严防山火发生。

  2.家庭用火做到人离火灭,严禁在将易燃易爆物品堆放户内、村(寨、屯)内,定期检查、排除各种火灾隐患。

  3.加强村寨防火设施建设,定期检查消防池、消防水管和消防栓,保证消防用水正常。

  4.每季度各屯开展一次消防演练,每年在全村开展一次消防演练大比武。

  5.对村(寨、屯)内、户内电线要定期检查,损坏的要请电工及时修理、更新,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6.加强村民尤其是少年儿童安全用火用电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体村消防安全知识水平和意识。

  三、清洁乡村

  1.各屯保洁员须遵守劳动纪律,按时打扫卫生。原则上每天须对村屯公路、巷道、球场、戏台等公共区域进行打扫,对垃圾分类外理、焚烧。值班村干要及时对保洁员当天的卫生工作进行检查,发现清洁不到位的,要督促保洁员进行清理。

  2.村民门前“三包”制度。一是 “包卫生”,即房前屋后地面干净整洁,无污水、垃圾、果壳、纸屑等杂物;垃圾实行定点投放。二是“包清运”即要及时清运房前屋后的垃圾堆、土堆、粪堆,确保房前屋后无垃圾杂物等。三是“包秩序”

 即房前屋后的柴堆、建筑物料要摆放整齐,不得占道;房前屋后的花草树木要加强管护;房前屋后无乱搭乱建、乱拉乱挂、乱贴乱画等现象。

  3.村两委成员要做好示范带头作用,定期在各屯及小学开展清洁乡村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开展清洁乡村工作,定期发动组织组干、队干、积极分子及享受国家相关扶贫政策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开展全村性卫生清洁活动。

  4.每月每户缴交垃圾处理费 2 元,每年**元;单身老人每户每月缴交 1 元,每年**元(五保户免交);小食店、小卖部、发廊,每间每月缴交 5 元,每年**元;小企业、加工业,每间每月缴交**元,每年**元。村民缴交的垃圾处理费专款专用,每季度公示款项用途。

  四、村风民俗

  1.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

  2.红白喜事由红白喜事理事会管理,喜事新办,丧事从俭,破除陈规旧俗,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大操大办。

  3.不请神弄鬼或装神弄鬼,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听、看、传淫秽书刊、音像,不参加非法组织和邪教活动。

  4.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家族主义。

  5.积极开展生态乡村建设,加强生态保护,搞好公共卫生,自觉整治村容村貌,严禁随地乱倒乱堆垃圾、秽物,修房盖屋余下的垃圾碎片应及时清理,柴草、粪土应按照规定堆放处理。

  6.建房应服从村庄建设规划,经村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动工,不得违反规划或损害四邻利益。

  违犯上述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出具检讨书,情节严重的交上级有关部门处

 理。

  五、邻里关系

  1.村民之间要互尊、互爱、互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2.在生产、生活、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发扬社会主义主义新风尚。

  3.邻里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村调解委调解,也可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树立依法维权意识,不得以牙还牙,以暴制暴。

  六、婚姻家庭

  1.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2.婚姻大事由本人作主,反对包办干涉,男女青年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要求,提倡晚婚晚育。

  3.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优生优育,严禁无计划生育或超生。

  4.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

  5.父母应尽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破除生男才能传宗接代的陋习。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不得歧视、虐待老人。

  违反上述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公开检讨书,情节严重的交上级有关部门或提交司法处理。

  2021 村规民约大全

  为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提高全体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能力,促进全村的安定团结和三个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村实际,特制定本村规民约: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完成政府下达的各项任务。

  二、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敢于运用法律武器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三、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药品;不得私藏、买卖、加工枪支弹药。

  四、严禁种毒、吸毒、贩毒等一切涉毒活动。一经发现有涉毒行为的,立即向村委或公安机关举报。

  五、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大力倡导勤劳致富、守法经营,反对损人利己、不劳而获行为,有下列行为者,依照以下条款作相应处罚:

  1、凡占用、破坏国家、集体与个人木材、竹子、果树以及其他公私财物者,又不够刑事处分的,除追回赃物、没收作案工具、赔偿损失外,另处罚金200-1**元。

  2、不得随意侵占吞噬乡村公路、公共道路,以及其他承包户的田边地角,对田、土坎只能用刀割杂草,严禁用锄铲,违者除批评教育,赔偿损失外,并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另处罚金 50-**元。

  3、大力倡导植树造林、退耕还林,做好森林防火工作,严禁毁林开荒、带火种上山和失火烧山。严禁任何人在封山育林内割草、砍柴、放牧,轻者除批评教育外,另视情节处罚 50-**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失火所造成的烧山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重者根据《森林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

篇五:环境整治村规民约村环境整治村规民约及各项制度

人居环境整治制度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美丽宜居乡村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及其有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是指以村容村貌治理、厕所建设与改造、垃圾治理、生活污水治理为主要内容,对农村人居环境进行规划、建设、治理、管护和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村民主体、社会参与,因地制宜、规划先行、示范引领、建管并重、长效运行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市级统筹、县级抓落实、乡(镇)街道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作统筹协调机制,指导解决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中的重大事项。

  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能,做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具体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及有关单位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村民会议可以组织制定和完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方面的村规民约。

 第五条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综合协调、组织推动和监督检查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住建、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水利、文广旅、扶贫、卫生健康、教育、城市管理、公安、科技、妇联等部门和团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财政投入,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政府投入、受益主体付费、社会资金支持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进行定期督导、检查,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活动的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新媒体应当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进行宣传和舆论监督。

  教育机构应当依托课堂教学、校园文化、社会实践等平台,开展农村人居环境保护的相关教育。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农村人居环境的义务。对损害、破坏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行为,有权进行劝导、举报或者投诉。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

 术,提高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水平。

  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管理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各类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下列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有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具体包括:

  (一)供水、供电、排水、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二)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设施;

  (三)道路、绿地、绿化等设施;

  (四)畜禽粪污、病死畜禽、农作物秸秆、农业投入品包装等废弃物处理设施;

  (五)其他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有关的基础设施。

  第十四条 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五条 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根据需要可以跨区域共建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基础设施的所有权人可以对基础设施进行自行管理或者委托第三方代为管理,保证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管护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将下列事项纳入村规民约:

  (一)临街单位、个体商户和住户“门前三包”的行为规范;

  (二)村民清扫打理自家庭院、房前屋后和畜禽圈舍的行为规范;

  (三)生活垃圾、农业废弃物的处理和综合利用的行为规范;

  (四)遵守生活污水治理的行为规范;

  (五)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保护古树名木的行为规范;

  (六)爱护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的行为规范;

  (七)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奖励措施;

  (八)其他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有关需要纳入的事项。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监督举报机制,采取设立举报信箱、公布投诉电话等方式,及时受理并依法查处影响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建、林业和草原、水利、卫生健康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联合巡查机制,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机构,建立管理队伍,履行相关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可以聘任农村人居环境义务监督员,发挥日常引导和监督作用。

  第三章 村容村貌治理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实施村内道路硬化工程,主干道路应当配套建设排水、排污沟渠,并做好道路两侧的路肩美化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做好辖区内道路的养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开展环屯林、护路林建设,绿化美化村旁、宅旁、路旁及其他可以植树种花的区域。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乡村公共区域、闲置宅基地等清洁治理和公益卫生活动,保持乡村清洁卫生。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牌的设置及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户外广告、牌匾、标牌外观应当图案清晰、完整美观、安全牢固;存在安全隐患的,产权人或管理人应当及时加固或者拆除;残缺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

  第二十四条 畜禽养殖圈舍应当保持清洁卫生,有条件的乡(镇)、村可以依法规划建设标准化畜禽养殖小区,实现人畜分离。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改善卫生环境,消除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孽生条件。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影响村容村貌的行为:

  (一)随处便溺、乱扔杂物、随意堆放畜禽粪便和生活垃圾;

  (二)在村屯内院外乱堆柴草和杂物;

  (三)在公共设施、道路及墙体上擅自张贴和喷涂广告;

  (四)损毁公共绿地绿植、广场及其配套公共设施;

 (五)违规搭建生产生活用房和畜禽养殖圈舍;

  (六)其他影响村容村貌的行为。

  第四章 厕所建设与改造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持续推进农村厕所建设和改造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合理规划、布局、建设公共厕所,避免重复改造。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村民接受、经济适用、维护方便、不污染公共水体的要求,科学确定适合本地实际的建设和改造厕所模式。

  有条件的区域推进农村新建住房同步配套建设户用无害化卫生厕所。在污水管网设施不完善的区域,应当以户或者联户为单位建设化粪池和卫生厕所设施。化粪池的设置应当便于清理。

  第二十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健全新建和改造厕所长效管护机制。

  第五章 垃圾治理

  第三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地理位置等实际情况,推行适合农村特点的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方式,引导村民进行垃圾分类,建立健全垃圾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和监督管理机制。逐步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就地分类减量和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毗邻城市及垃圾处理场的村镇,可以组织将农村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距离城市较远、人口相对集中的村镇,可以采取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街道转运、县级处理的集中治理模式。偏远、人口分散的村镇,可以采取户分类、村

 收集、村处理的分散治理模式。不具备处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外运处理。

  第三十一条 实行农村垃圾清扫、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由责任人负责责任区域内垃圾的清扫和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村民的宅基地、承包地、居住地和畜禽养殖圈舍,村民或者使用人为责任人;

  (二)村范围内的道路、沟塘等公共区域,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三)集市、农贸市场,管理者为责任人;

  (四)旅游、餐饮、娱乐、商店等经营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为责任人;

  (五)公园、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管理者为责任人;

  (六)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该单位为责任人;

  (七)公路、铁路、机场、车站,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八)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

  第三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排查农村垃圾堆放点,清理整顿不符合要求的临时垃圾堆放点。

  第三十三条 农村垃圾的日常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定期清运,对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分装运输;

  (二)运输垃圾的车辆应当采取苫盖、密闭等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丢弃、扬撒、遗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三)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垃圾中转站、垃圾转运房(点)和周边环境干净

 整洁;

  (四)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禁止实施下列影响垃圾治理的行为:

  (一)在非指定地点堆放、弃置、倾倒、焚烧生活垃圾;

  (二)将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废物、工业废弃物、危险废弃物等向指定场所以外的农村转移、倾倒、填埋;

  (三)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场所或者改变其用途;

  (四)其他影响垃圾治理的行为。

  第六章 生活污水治理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农村的人口密度、自然环境和经济条件,科学确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

  鼓励城市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覆盖。对于不具备条件接入城镇污水管网的,鼓励和支持建设小型、分散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保证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十七条 禁止实施下列影响生活污水治理的行为:

  (一)向河道、湖泊、湿地、水库、沟渠等直接排放粪便、污水以及丢弃畜禽尸体,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二)向公共场所、村庄街道倾倒生活污水;

  (三)损毁污水管网或者处理设施,向其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四)其他影响生活污水治理的行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随处便溺、乱扔杂物,或者向公共场所、村庄街道倾倒生活污水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村屯内院外乱堆柴草和杂物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公共设施、道路及墙体上擅自张贴和喷涂广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清除,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公共绿地绿植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违规搭建生产生活用房和畜禽养殖棚圈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第四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村环境治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 202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制度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责任到人”的原则,在全镇推行“社区-村庄-农户”三级环境整治网格化管理制度。

  一、网格架构划分

 由镇政府统一组织,建立社区-村庄-农户三级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监管网格。

  一级网格:责任主体为社区,每个社区党委副书记为社区第一责任人,负责辖区内所有村庄。

  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村庄,村庄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采取“两委”干部包片区,党员联户,分片负责网格内监管任务。

  三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全体农户,实行“门前三包”。

  二、网格管理职责

 一级网格:做好承上启下职责,督促落实各项工作任务,调度汇总本社区村庄环境整治开展情况,组织开展考核工作,培育环境整治示范样板。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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