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委员会议事规则7篇

来源:事迹材料 发布时间:2022-09-10 11:45:04 点击:

工会委员会议事规则7篇工会委员会议事规则 中共西南林业大学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理顺管理关系规范党委议事行为保证决策科学、民主推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会委员会议事规则7篇,供大家参考。

工会委员会议事规则7篇

篇一:工会委员会议事规则

西南林业大学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理顺管理关系规范党委议事行为保证决策科学、民主推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对学校总体工作具有最高决策权讨论决定关系学校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党务工作 支持校长依法履行教学、 科研、 行政管理职权。凡属“三重一大”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必须提交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按照党政职责和班子成员分工组织实施。在议事、决策和组织实施上既要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又要注意区分党政职能充分发挥党政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三条

 学校党委议事、决策的基本形式是党委会、党委扩大会、书记办公会。

 二、党委议事的议题 第四条

 研究制定学校学习、 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上级有关部门会议、文件精神的办法和措施。

 第五条

 研究制定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方案和措施。

 第六条

 研究部署学校党委及行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工作。

 第七条

 讨论决定学校发展战略及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校园发展规划科研规划学位点建设方案和党委年度工作计划。

 第八条

 讨论决定学校以人事分配制度为重点的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调整方案教育教学改革方案学科、专业设置和调整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第九条

 讨论决定学校的干部选拔、任免、考核、奖惩、交流、培养、教育和监督以及后备干部、人才引进方案。

 第十条

 讨论决定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涉及全校整体工作的学术组织负责人和成员。

 第十一条

 讨论决定学校办学规模及年度招生计划和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方案。

 第十二条

 讨论决定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基建项目单项资金 100 万元以上大宗设备、物资采购单项资金 100 万元以上修缮项目单项资金 50 万元以上其它大额度资金单项 50 万元以上的使用预算外支出单项资金 20 万元以上的使用。

 第十三条

 讨论决定学校外事活动、 出访人员和国内外重要合作交流协议等。

 第十四条

 讨论决定学校思想政治工作、 德育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等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讨论决定学校下级党组织的重要请示、报告事项。

 第十六条

 讨论决定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的重要请示、报告事项。

 第十七条

 研究学校稳定工作、 统一战线工作和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十八条

 研究报请上级党委审批事项 以及党委领导班子认为应当提交党委集体研究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三、党委议事的原则 第十九条

 党委会、党委扩大会原则上每月召开 1—2 次特殊情况可根据需要适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委托副书记主持。

 第二十条

 党委会、党委扩大会必须达到法定或内部规定人

 数。即 1/2 以上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要有 2/3 以上党委班子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列席会议人员一般为党办主任、党委秘书和有关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具体列席人员或扩大范围由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议题和工作需要确定。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参会人员一般不得缺席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当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会后由会议主持人或委托党委秘书向未到会的党委班子成员通报会议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党委扩大会必须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党委扩大会必须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党委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集中多数人的正确意见 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党委班子成员人数的 1/2 通过方可形成决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实行票决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班子成员人数的 2/3 通过方能作出决定。

 党委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 本人应当主动回避。

 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对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当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沟通意见、统一认识后再复议对党委集体讨论研究作出的决定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应当坚决贯彻执行对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在党委决策前还应当认真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

 会议提出的各种意见及主要理由 应当如实记录。

 讨论干部任免还应当如实记录干部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十三条

 凡前次党委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 1 人动议 并在会前征得 2/3 以上应出席会议党委班子成员的同意。

 第二十四条

 对应当经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事项而未经集体讨

 论党委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决定和个人分工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区别情况开展批评教育或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党委会、党委扩大会情况及会议决议、决定没有明确传达任务或不能外传的与会人员应当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向他人泄露违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党委议事的程序

  第二十六条

 党委会、党委扩大会的议题由党委班子成员提出报党委书记审定。

 第二十七条

 会议材料由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准备材料应当翔实、规范并要明确提出本部门本单位的意见、方案供会议讨论参考重大议题应当提出两种以上意见或方案报党委分管领导审核后交党委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会议通知及相关协调工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并将会议议程和有关部门单位提交的会议材料于会前分送党委班子成员。

 第二十九条

 党委召开会议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并作出决议、决定有关议题和工作由相关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汇报党委分管领导加以说明或更正。

 第三十条

 会议记录由党委秘书负责并根据会议要求草拟《党委决定事项通知》或《党委会议纪要》报党委书记或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书记签发。

 第三十一条

 党委作出的决议、决定需要在全校范围内部署安排的党务类工作由书记办公会部署安排行政类事务由校长办公会部署安排。涉及学校全局和事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议、决定由党委书记或委托副书记根据实际情况在全校干部会议、党员会议、教职工大会上进行传达或通报。

 第三十二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对党委的决议、决定事项进行

 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

 五、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共西南林业大学委员会议事规则 试行 》 同时废止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 《规则》不符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B2E6H9LcO fRjUmXp!s&v )z0C4F7IaMdPg SkVnZq $t*x-A1D5G 8KbNeQiTlWo# r%v (y+B3 E6H9LcOgRjUmY p!s&w)z1C4F7JaMdPhSkWn Zq$u*x -A2D5G8KbN fQiTlX o#r%v(y0B3 E6I9 LcOgRjVmYp!t &w)z1C4G7JaMePhSkWnZr$u*x+A2D 5H8KcNfQiUlXo#s%v)y0B3F6 I9LdO gRjVmYq!t &w-z1C4G7JbMePhTkWn Zr$u (x+A2 E5H8KcNfRiUlXp#s %v)y0C3F6 IaLdOg SjVnYq!t*w-z1D4G8JbMeQhTkWo Zr%u(x+B2 E5H9KcNfRiU mXp#s&v)y0C3F7 IaLd PgSjVnYq$ t*w-A1D4G8JbNeQh TlWoZr%u (y+B2E6H9KcOfRjUmXp !s&v)z0C4F7IaMdPg SkVnYq$t*x -A1D5G8JbNeQiTlWo#r%u(y+B3 E6H9LcO fRjUmYp!s&w)z0C4 F7JaMdPhSkVnZq$ u*x-A2D5G8KbN fQiTlXo#r%v(y +B3E6 I9LcOgRjUmYp !t&w )z1C4F7JaMePhSkWnZq$u* x+A2D5H8KbN fQiUlXo#s%v (y0B3F6 I9LdOgRjV mYq!t&w -z1C4G7JbMePhTkWn Zr$u*x +A2E5H8KcN fQiUlXp#s%v )y0B3F6 IaLdOgS jVmYq!t*w-z1D4G7JbMeQhTkWo Zr$u (x+B2E5H9KcNfRiUmXp#s&v )y0C3F6Ia LdPg SjVnYq!t*w-A1D4G8JbMeQhTlWo Zr%u(x +B2E6H9KcOfRiUmXp !s&v)z0C3F7 IaMdPgSkVnYq$t *x-A1D5G8JbNeQi TlWo#r%u(y +B2E6H9 LcOfRjUmXp !s&w)z0C4F7IaMdP hSkVn Zq$t*x-A 2D5G8KbNeQiTlXo#r%v(y+B3 E6I9 LcOgRjUmYp !t&w)z1C4F7JaMdPhSkWnZq$u *x-A2D5H8KbN fQiTlXo#s%v(y 0B3E6I9 LdOgRjVmYp !t&w -z1C4G7JaMePhTkWnZr$u*x+A2 E5H8KcNfQiU lXo#s%v)y 0B3F6I9 LdOgSjV mYq!t&w-z1D4G7JbMePhTkWo Zr$u (x+A2 E5H9KcNfRiUlX p#s&v)y0C3F6 IaLd PgSjVnYq !t*w-A1D 4G8JbMeQhTkWoZr%u(x+B2E5H9KcO fRiUmXp#s&v)z0C3 F7IaLd PgSkVnYq $t*w-A1D5G8JbNeQh TlWo#r%u(y +B2E6H 9LcOfRjUmXp !s&v)z0C4F7IaMdPg SkVn Zq$t*x-A1D 5G8KbNeQiTlW o#r% v(y+B3 E6H9LcOgRjU mYp!s&w)z1C4F7JaMdPhSkWnZq$u* x-A2D5G8KbN fQiTlXo#r%v(y0B3 E6I9 LcOgRjVmYp!t&w)z1C4G7JaMePhSkWnZr$u*x+A 2D5H8KcNfQiUlXo #s%v%v )y0B3F6I9LdOg SjVmYq!t&w-z1D4G7JbMePh TkWnZr$u(x +A2E5H8KcN fRiUlXp#s%v)y0C3F6Ia LdOgSjVnY q!t*w -z1D4G8JbMeQhTkWoZr%u (x+B2E5H9KcOfRiUmXp#s&v )z0C3F7Ia LdPgSjVnYq$t*w-A1D4G8JbNeQhTlWo Zr%u(y+B2 E6H9KcOfRjUmX p!s&v)z0C4F7 IaMdPgSkVn Zq$t*x -A1D5G8KbNeQiTlWo#r%u(y +B3E6H9 LcOfRjUmYp !s&w)z0C4F7JaMdPhSkVn Zq$u*x -A2D5G8KbN fQiTlXo #r%v (y0B3E6I9 LcOgRjVmYp!t&w)z1C4F7JaMePhSkWn Zq$u*x+A2D5H 8KbNfQiUlXo #s%v(y0B3F6I9 LdOgRjVmYq!t&w-z1C4G7JbMePhTkWn Zr$u (x+A2 E5H8KcNfRiUlX p#s%v)y0B3 F6IaLd OgSjVmYq !t*w-z1D4G 7JbMeQhTkWoZr$u(x+B2 E5H9KcNfRiUmX p#s&v)y0C3F7 IaLd PgSjVnYq$ t*w-A1D4G8JbMeQhTlWo Zr%u(x +B2E6H 9KcOfRiUmXp!s&v)z0C3F7IaMdPgSkVnY q$t*x-A1D 5G8JbNeQiTlWo# r%u(y+B3E6H9 LcOfRjUmY p!s&w)z0C4F7 IaMdPhSkVn Zq$t*x -A2D5G8KbNeQiTlXo#r%v(y +B3E6 I9LcOgRjUmYp !t&w )z1C4F7JaMePhSkWnZq$u *x+A2D5H8KbN fQiTlXo#s%v(y 0B3E6I9 LdOgRjVmYp !t&w -z1C4G7JaMePhTkWnZr$u*x+A2 E5H8KcNfQiU lXp#s%v)y 0B3F6Ia LdOgSjVmY q!t&w -z1D4G7JbMePhTkWo Zr$u (x+A2 E5H9KcNfRiUlXp#s&v)y0C3F6 IaLd PgSjVnYq !t*w-A1D 4G8JbMeQhTlWoZr%u (x+B2E6H 9KcOfRiUmXp#s&v)z0C3 F7IaLdPgSkVnY q$t*w-A1D5G 8JbNeQhTlWo#r%u(y +B2E6H9 LcOfRjUmXp !s&w)z0C4F7 IaMdPhSkVn Zq$t*x -A1D5G8KbNeQiTlWo#r%v(y +B3E6H9 LcOgRjUmYp!s&w )zI6I9 LcOgRjVmYp!t&w)z1C4G7JaMePhSkWn Zr$u*x +A2D5H8KcNfQiUlX o#s%v(y0B3 F6I9 LdOgRjVmYq!t&w-z1C4G7JbMePhTkWn Zr$ u(x+A2 E5H8KcNfRiU lXp#s%v)y0C3 F6IaLdOgSjVnYq !t*w-z1D4G7JbMeQhTkWo Zr$ u(x+B2 E5H9KcNfRiUmXp #s&v)y0C3F7 IaLdP gSjVnYq$t *w-A1D4G8JbNeQh TlWoZr%u (y+B2E6H9KcOfRiUmXp !s&v)z0C3F7IaMdPg SkVnYq$t*x -A1D5G8JbNeQiTlWo#r%u(y+B3 E6H9 LcOfRjUmYp!s&w )z0C4F7JaMdPhSkVn Zq$u*x-A2D 5G8KbNeQiTlX o#r%v(y+B3 E6I9 LcOgRjUmYp !t&w)z1C4F 7JaMePhSkWnZq$u*x +A2D5H8KbNfQ iUlXo#s%v(y0B3F6I9 LdOgRjVmYp !t&w -z1C4G7JaMePhTkWnZr$u*x+A2 E5H8KcNfQiU lXp#s%v)y0B3 F6IaLdOgSjVmYq !t*w-z1D 4G7JbMeQhTkWoZr$u(x +B2E5H9KcNfRiU lXp#s&v)y0C3F6IaLd PgSjVnYq !t*w-A 1D4G8JbMeQhTlWoZr%u (x+B2 E6H9KcOfRiUmXp !s&v)z0C3F7 IaMdPgSkVnYq$t*w -A1D5G8JbNeQhTlW o#r%u(y+B2 E6H9LcO fRjUmXp!s&w )z0C4F7IaMdPh SkVnZq$ t*x-A2D5G8K bNeQiTlXo# r%v (y+B3 E6H9LcOgRjUmY p!s&w)z1C4F7JaMdPhSkWn Zq$u*x -A2D5H8KbN fQiTlX o#s%v(y0B3 E6I9 LdOgRjVmYp !t&w-z1C4G7JaMePhTk TkWn Zr$u*x +A2E5H8KcN fQiUlXo#s%v )y0B3F6 I9LdOg SjVmYq !t&w-z1D4G 7JbMePhTkWoZr$u(x +A2E5H 9KcNfRiUlXp#s&v)y0C3F6Ia LdPgSjVnYq!t*w -A1D4G8JbMeQhTkWoZr%u (x+B2E5H 9KcOfRiUmXp#s&v)z0C3 F7IaLdPgSkVnY q$t*w-A1D5G 8JbNeQhTlWo#r%u(y +B2E6H9 LcOfRjUmXp !s&v)z0C4F7 IaMdPgSkVn Zq$t*x -A1D5G8KbNeQi TlWo#r%v(y +B3E6H9 LcOgRjUmYp!s&w )z1C4F7JaMdPhSkWnZq $u*x-A2D5G8K bNfQiTlXo#r%v(y0B3 E6I9 LcOgRjVmYp !t&w)z1C4G7JaMePhSkWn Zr$u*x +A2D5H8KcNfQiU lXo#s%v)y0B3 F6I9 LdOgSjV mYq!t&w-z1C4G7JbMePhTkWnZr$u(x +A2E5H8KcNfRiUlXp#s%v )y0C3F6 IaLdOgSjVnYq!t*w -z1D4G8JbMeQhTkWoZr%u (x+B2 E5H9KcNfRiUmXp#s&v )y0C3F7 IaLdPg SjVnYq$t*w -A1D4G8JbNeQhTlWo Zr%u(y +B2E6H9KcO fRjUmXp!s&v )z0C4F7IaMdPg SkVnYq$t*x -A1D5G8JbNeQiTlWo# r%u (y+B3 E6H9LcOfRjU mYp!s&w)z0C4 F7JaMdPhSkVnZq$ u*x-A2D5G8KbN fQiTlXo#r%v(y0B3 E6I9 LcOgRjUmYp !t&w)z1C4F 7JaMePhSkWnZq$u*x +A2D5H8KbNfQ iUlXo#s%v %v(y0B3F6 I9LdOgRjVmYq!t&w-z1C4G7JbMePhTkWn Zr$u (x+A2 E5H8KcNfRiUlXp #s%v)y0B3F6I...

篇二:工会委员会议事规则

部议事规则制度

 党支部的议事规则 8 8 篇

  【篇 1】党支部议事规则制度 党支部的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统一思想、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提高效率,切实为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提供制度保障,实现公司支委会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结合投资开发公司实际,现制定公司支委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依照《党章》、《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和实际制定。

 第二章议事原则 第三条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第四条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交流党建经验,关注党建说公众号) 第五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确保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第六条坚持发挥领导作用与董事长、经理层依法依章程行使职权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董事长或者经理层的决定。

 第三章议事范围

 第七条支委会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事项:

 (一)公司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公司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决定干部任免、奖惩或按一定程序向董事长、总经理推荐人选,对董事长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统战工作和群团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六)其他应由支委会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支委会参与本单位下列重大事项决策:

 (一)公司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公司生产经营方针; (四)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特别是涉及“三重一大”、“四资一项目”和担保、抵押等方面事宜; (五)公司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六)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下属企业的设立和撤销; (七)公司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八)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公司在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涉及企业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一)其他应由支委会参与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具体议事范围详见《中共天津临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支部委员会议事细则》。

 第四章议事程序和要求 第十条支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支委会由支委会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需提交支委会讨论的事项,会前应由有关部门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提出可供选择的方案或意见。

 第十二条支委会工作部门需提交支委会讨论的事项,应先向支委会书记报告后确定。

 第十三条其他方面需提交支委会讨论的事项,一般由支委会书记与行政领导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召开支委会之前,支委会书记应主动与行政领导就重要议题交换意见,沟通思想。

 第十五条支委会讨论的问题涉及支委会委员或其直系亲属切身利益时,有关支委会委员应回避。

 第十六条根据需要,有关部门提交的书面材料,可提前交支委会委员传阅。

 第十七条支委会必须保持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特别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支委会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到会,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必要时,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支委会议。

 第十八条支委会书记应组织与会人员认真讨论,在大家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会议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决定或决议。

 第十九条支委会表决可采取三种方式:口头表决、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支委会成员半数即予通过,未到会支委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个表决。

 第二十条支委会议在决定重大问题时,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对意见分歧较大而又非急需决定的事项,应在进一步调查研究和酝酿后,下次支委会再议。特殊情况下,也可将有关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二十一条议事和表决情况应由工作人员记录,并按规定归档。

 第二十二条任何支委会委员都不能代替支委会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必须由个人做出决定的,事后要及时向支委会报告。凡重大问题没有按议事规则进行民主讨论决定而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决定、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支委会委员要按照各自分工认真贯彻执行支委会的决定和决议,主动向支委会汇报工作。

 第二十四条支委会决议属于执行的事项,由支委会委员分工落实,支委会决议属于向董事长或经理层提出建议的事项,由有关部门具体办理。

 第二十五条支委会工作部门应及时对会议的决议决定、安排部署进行定期督办督查,并将情况及时向支委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支委会的决定、决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妥情况,支委会委员可提出复议意见,多数委员认为有必要复议时,可召开支委会进行复议。修改原决定、决议,要经过支委会集体讨论,任何人不能擅自修改。

 第二十七条支委会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保密纪律。凡需保密的议事内容和讨论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和传播,违者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由 XX 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篇 2】党支部议事规则制度 党支部的议事规则

  为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健全和完善 xxx 党支部集体领导体制,完善党支部领导下的党支部书记、董事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党支部领导核心作用,规范 xxx 党支部会议事程序,提高党支部会决策水平,保证党支部决策的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 xxx 工作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一、党支部会议

  党支部议事形式为党支部委员会议或党员大会。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议一般由书记主持,书记暂缺或因其他原因缺席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党员大会由全体党员参加,党支部委员会议由支部委员参加。在讨论和研究工作时,可邀请行政领导成员参加,必要时还可邀请上级党组织领导参加。

  二、党支部会议议事范围

  根据公司实际,xxx 会议的议事内容主要包括: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重要指示,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

  (二)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研究贯彻上级下达的重要工作任务的计划和方案;

 (三)党建工作、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纪检监察工作、群众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四)xxx 领导班子职责分工,机构设置、调整、变更、撤销和职责分工事项。

  (五)年度增减人员计划,中层及以下人员的任免、奖惩、调动,干部队伍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和晋职晋级方案。

  (六)xxx 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

  (七)财务预算、决算、大额资金的使用,煤交中心产业发展规划及政策。

  (八)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重大改革方案以及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十)需要提交党支部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三、党支部议事程序

  (一)会议议题由党支部书记根据上级指示要求和煤交中心实际情况确定,或由党支部委员向书记提出,书记确定;会议不搞临时动议。

  (二)议题确定后,报送党支部书记审定,并在会议召开前一天(紧急特殊情况除外)将审定后的议题通知各位委员或列席人员。对公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有关部室应事先做好调查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形成书面材料,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于会议前一周送审计监察部。凡未形

 成书面方案或意见的,审计监察部不予受理,党支部会议不予讨论。

  (三)围绕确定的党支部会议题,党支部委员要充分思考,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有关部室要提供决策参考材料。涉及干部选拔、调整、奖惩问题,人力资源部门要提供考察情况和意见。

  (四)党支部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会前应协调通气;党支部会议讨论时,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都要围绕议题,明确发表自己的意见、建议和看法,需要形成决议的议题,在充分讨论,认识基本一致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一般性问题可采取征求意见的方式表决;重大问题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决定干部的任免或提名,应对任免或提名人选逐个进行表决,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对有时间限制,必须及时做出决定,而有意见分歧时,或遇到对重要问题产生不同意见,且各方面意见人数比较接近的情况,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外,一般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统一意见后再表决。

  (五)在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决策与实施过程中,党支部应充分发挥党员的作用,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各项工作的完成。

 (六)党支部会议由审计监察部作好记录。党支部会议题一经决定,必须遵照执行,决定的事项,须编印《会议纪要》,经每位委员传签,并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分发给每位委员、有关领导及公司各部室。审计监察部负责决定事项的督查督办。

  (七)党支部会议议定的问题,各部室都应坚决贯彻执行,一般情况下不再复议。如有重大原则性失误,在实际工作中确实难以执行,必须复议时,由分管的委员向会议主持人说明原因,经同意后方能提请党支部会复议。

  四、党支部会议的议事原则和纪律

  (一)党支部会议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选拔任用干部等需要表决的重要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党委委员个人无权决定应由党委集体决定的重大问题,也无权改变党委会的集体决定。

  (二)党支部集体做出的决定,通过分工负责制进行实施,党支部委员按所负责的工作贯彻执行党委的决定,对执行情况,书记负有检查督促责任,审计监察部负责处理决定的执行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三)党支部会议准备讨论的事项或其他内容,会议召开前,知悉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会议以外人员泄露。如有违反,要追究当事人的失密责任。

 (四)xxx 党支部会议实行议事回避制。如某议题涉及到党支部成员或其直系亲属,需要回避时,该成员应主动回避。

  (五)党支部委员代表 xxx 党支部发表的重要讲话、文章,事先必须经过党支部委员会讨论或各位委员传阅同意。

  (六)要充分发挥党支部集体领导的作用。每位党员都要围绕党支部的工作中心,按照党支部的决定,认真负责,大胆工作,关心公司工作全局,密切联系群众,经常深入基层,深入实际,了解新情况,研究新问题,为党支部的重大决策提供有价值的依据。

  五、议事规则的解释、变更与执行日

  本规则由审计监察部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若遇新情况或未尽事宜,由审计监察部进行补充完善并经党支部委员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 3】党支部议事规则制度 党支部的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支部委员会的能力建设,提高民主决 策、科学决策水平,贯彻民主集中制,发挥好学校党支部的 政治核心作用,特制定本制度和程序。一、 议事决策原则

  1、 坚持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统一的原则。党支部委 员在上级党组织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互相支 持、互相配合,防止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和个人分工不负责现 象,不断提高支委班子的整体合力。2、 坚持个别酝酿和会议决定相统一的原则。贯彻“集

  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要紧紧 围绕关系学校发展的方向、 方针,大事、大局的工作和议题,会前充分酝酿、会议充分讨论、会后共同贯彻,防止议而不

  决、决而不行、行无督查的现象,不断提高党支部集体领导 的效率。

  二、 议事决策制度

  1、 支部委员会议是党支部行使议事决策职责、体现集 体领导的主要形式。

  2、 支部委员会议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全体委员参加。

  3、 支部委员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才能召开,必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研究决定干部任免事项;讨 论涉及全局的重大议题时可根据需要邀请非支部委员的学 校行政班子成员列席;列席会议人员视需要会议召集人确 ^定。1

  4、 支部委员会议的议题书记确定;议题一般分为研究 决定、征求意见、情况通报三类。会议日期、地点、议题及 分类等一般应提前 3 天通知与会人员;不搞临时动

 议。5、 支部委员会议党支部承办并做好记录;各种意见和 主要理应当详实记录,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 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过程。关于重大议题、重要 干部任免等的讨论、审议情况,须在会后形成纪要。三、议事决策范围

  支部委员会议对涉及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大 工作任务部署,对涉及全局发展的重大工作决策、重大事项 安排、重要干部任免和预决算,以及上级领导机关规定,应 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的问题等进行讨论审议。具体范围如 下:1、 讨论和审定在学校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 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指示的意见。2、 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

  设和纪检监察、宣传思想、统一战线、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3、党支部、学校年度工作要点。

 4、重大改革举措。

  5、 向上级部门提出重要问题的请示、报告等。

  6、 教育经费预决算、教育资源布局调整、重大建设项目规划的审议。

  7、干部考核、举荐与奖惩。

  8、 党风廉政建设、行风政风建设、对党员的奖惩等工作。

 2

  9、 工会、...

篇三:工会委员会议事规则

XX 集团 分公司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职工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推进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

 XXXXXXXXXXXXXXXX文件

 XXXX〔20XX〕XX 号

 签发人:王某某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是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企事业单位一般召开职工大会。

 第四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保障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参与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尊重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合法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企事业单位与本单位工会应当协商制定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具体办法,并纳入本单位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

 企事业单位的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各级党委纪检部门、组织部门,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监察机关、人力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指导、检查、督促企事业单位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七条 上级工会应当指导和帮助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八条 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职工人数在一百人至三千人的,职

 工代表名额以三十名为基数,职工人数每增加一百人,职工代表名额增加不得少于五名;(二)职工人数在三千人以上的,职工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一百七十五名。职工代表人数超过四百人的,超出的代表人数可以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三)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职工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三十名。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列席代表。列席代表无表决权和选举权。

  第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至五年。职工代表大会因故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决定,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企事业单位、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会议,处理大会期间有关重大问题。主席团成员中,一线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职工人数在三十人以下的,可以选举大会执行主席一人,主持召开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立若干民主管理专门委员会(小组),组织职工代表开展民主管理专项活动,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专门小组(委员会)负责人由职工代表担任。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人选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按照基层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团(组)长。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法律法规规

 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外,根据职工代表大会授权,对需要及时处理的重要事项,企事业单位可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进行协商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联席会议由工会负责召集,由职工代表团(组)长、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负责人、主席团成员、工会委员会委员参加。

 第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下属的分公司(厂)、 子公子司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行使与其管理权限相对应的职工民主管理权利。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经费由企事业单位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十四条 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以及与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代表,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职工代表应当采取自荐报名、资格审查、竞选演讲、投票选举、公示确认的方式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

 选举职工代表一般以农场有限公司、管理区、作业站或分厂、车间、工段、部门、班组、科室等为选区。

 第十五条 选举应当有选区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候选人应当多于本选区应选人数并获得选区全体职工半数

 以上赞成票,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当选为职工代表。选举结果应当公布。规模较大、管理层次较多的企业的职工代表,可以由下一级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向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选举单位职工的监督。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其中,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一般不得超过职工代表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职工代表的构成应当以一线职工为主体。有女职工和 在本单位有一年以上固定职业的从业劳动者的企业,职工代表中应当有不低于女职工在本单位所占比例的女职工代表和 适当比例的从业劳动者职工代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领域的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应当以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为主体。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二)对涉及本单位发展和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三)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民主管理活动,以及与职工代表履职相关的培训、检查和对企事业领导人员进行评议和质询等活动;(四)因职工代表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不得降低其工资和其他福利

 待遇。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一)学习、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做好本职工作;遵守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提高自身素质,积极参与企业民主管理;(二)依法履行职工代表职责,联系选区职工,听取职工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客观真实地向企事业反映,表达职工的意愿和要求;(三)参加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执行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四)及时向选区职工通报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职工评议和监督;(五)模范遵守单位规章制度,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应当由原选区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及时补选。选举结果应当公布。职工代表因无故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代表职责而被撤免的,应当经原选区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四章

 职

 权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审议建议、审议通过、审查监督、民主选举、民主评议等职权。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一)企事业单位的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和重要决策,企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关于企业投资和重大技术改造、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等情况,企业公积金的使用、企业改制等方案,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企业公积金的使用等报告;(二)企事业单位制订、修改、决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企业用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情况,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情况,改革改制中职工分流安置、经济补偿等劳动关系变更的方案;(三)工会与企业就职工工资调整、经济性裁员、群体性劳动纠纷和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职业危害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的情况;(四)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联席会议协商处理的事项;(五)国有及其控股的企业、事业单位财务预决算等重要事项;(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其他事项。企事业单位决定改制、合并、分立、搬迁、停产、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问题,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其他形式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一)涉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事项的集体合同草案事项的集体合同草案;(二)工资调整机制、女职工权益保护、劳动安全卫生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三)企事业单位因劳动关系变更方案引发群体性劳动纠纷,依照规定开展集体协商形成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四)国有及其控股企业的薪酬制度,福利制度,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职工教育培训制度,改革改制中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和时间的调整方案,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等重大事项,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五)事业单位的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收益分配的原则和办法,职工生活福利制度,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产实施方案中职工的裁减、分流和安置方案,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一)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二)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三)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四)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执行、社会保险费交缴、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使用等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下列人员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一)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成员;(二)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依法进入破产程序企业的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根据授权推荐或者选举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评议:(一)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二)国有、及其控股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事业单位负责人,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其他人员;(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其他人员。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须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第二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议题和议案应当由企业工会听取职工意见后与企业协商确定,并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职工代表。

 第二十九条 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书面材料,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送交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团(组)应当组织职工代表讨论,由工会及时汇总

 整理职工代表团(组)的意见和建议。经征求职工意见后,提交上一级党、政、工主要领导和各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提出具体修改意见。职工代表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由企事业单位和工会根据职工代表意见进行协商修改后,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再次审议。

 第三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事项,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分项表决,并须获得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

 第三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和决议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后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三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的,企事业单位的工会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纠正,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会的要求予以纠正,并给予书面答复。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审议通过的,企事业单位就该事项作出的决定对本单位职工不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项对本单位以及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的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在职工代表大会筹备

 和召开期间,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开展职工代表的选举、撤换、培训等工作和代表团(组)长的选举;(二)负责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的筹备和组织工作,征集职工代表提案,提出职工代表大会的议程建议;(三)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组成方案和组成人员、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建议名单,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候选人建议名单;(四)代表职工与企事业单位开展集体协商,形成集体合同草案、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和起草说明、集体协商情况的报告,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厂务公开的实行情况等;(五)组织职工代表团(组)在会前和会中对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审议表决事项进行讨论,汇总整理意见,并与企事业单位协商修改;(六)负责职工代表大会其他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三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工会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下列职责:(一)动员职工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督促决议落实和提案办理;(二)建立与职工代表联系制度,受理职工代表申诉和提案,维护职工代表合法权益;(三)组织职工代表、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和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厂务公开实行情况等巡视、检查、质询和质量评估等日常民主管理活动; 第三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的工会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闭

 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会议有关情况报告上一级工会。建立和管理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档案。

篇四:工会委员会议事规则

学院 教职工代表大会议事与决策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便于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依照法定程序召开会议,行使职权,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教代会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改革开放,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学院、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

 第三条教代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四条教代会议事与决策的根本准则是:维护教代会职权的严肃性,保障代表的民主权利,维护学院和教职工的根本利益,正确代表和反映全院教职工的意愿。

 第五条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发扬民主,集体行使教代会赋予的职权,按照本规则议事。

 第二章职权 第六条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院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代表们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对待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负责执行和处理教代会作出的决议,认真处理代表的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

 第八条学院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各项职权,协助院长开展工作,教育教职工自觉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九条教代会工作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组织和代表教职工进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负责民主管理日常工作。教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审议的重要议案,由学院工会委员会召集教代会代表组长和专门工作委员会及有关党、政负责人的联席会议审议和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三章会议的准备

 第十条教代会召开之前,教代会主席团应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向党委汇报会议筹备情况; 提出会议议题和议程草案; 提出列席会议人员建议名单; 收集提案; 做好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教代会召开之前,各代表组长召集并主持代表组全体会议,对大会的议程、议题和报告进行讨论。教代会主席团会议根据各代表组讨论的意见,可以对上述问题作相应的调整,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教代会召开之前,举行预备会议,通过会议议程及其他事项。教代会主席团召集并主持预备会议。

 第四章会议的举行 第十三条教代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遇有重大事项,经院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四条大会举行期间,大会主席团可以授权教代会主席或副主席召开代表组长会议,就提案和有关报告审议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听取各代表组的意见,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报告主席团。大会主席团可以授权教代会主席或副主席在代表组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同时,根据代表的要求,组织专业代表组对有关议题进行审议,并将审议的情况报告主席团。

 第十五条大会主席团可以组织有关代表在教代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重点发言,就提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第五章工作报告的审议 第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时,院行政负责人或有关部门应向大会提出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各项工作报告经代表团审议讨论后,由学院党政办协助大会主席团将意见收集、归纳、整理。学院行政负责人及有关部门应对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给予充分重视,并及时将采纳、吸取意见和建议的情况反馈给教代会主席团。

 第六章需审议通过的事项 第十八条凡需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必须充分听取代表的意见,按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补充、修改后,提交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章需审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凡需提交教代会审议决定的事项,必须充分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志,维护教职工的具体利益,在充分采纳、吸收代表提出的意见,进行调整、修改后,提交代表大会表决。

 第二十条代表要求在教代会全体会议上发言,应提前提出请求,并报告发言内容,经大会主席团研究许可后,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临时要求发言的,须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

 第二十一条会议各项决议、决定草案,经主席团决定交各代表组审议。主席团根据各代表组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

 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第二十二条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由学院工会负责解释。

篇五:工会委员会议事规则

附錄附錄附錄附錄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2010 年 12 月 23 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 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促进职工和企业、 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共同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事业单位” )建立和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企事业单位一般召开职工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 或者职工大会, 下同)

 是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 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 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四条企事业单位应当保障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参与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 支持企事业单位合法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的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承担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有资产、 教育、 卫生等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 督促企事业单位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七条上级工会、 行业协会和相关企业联合组织应当指导和帮助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章职权第二章职权第二章职权第二章职权 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审议建议、 审议通过、 审查监督、 民主选举、 民主评议等职权。

 第九条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听取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以下简称“职工代表” )

 的建议:

 ( 一)

 企事业单位的发展规划, 年度经营管理情况和重要决策; (二)

 企事业单位制订、 修改、 决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三)

 工会与企业就职工工资调整、 经济性裁员、 群体性劳动纠纷和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职业危害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的情况; ( 四)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联席会议协商处理的事项; (五)

 国有、 集体及其控股企业财务预决算, 重组改制方案和重大改革措施, 申请破产或者解散等重要事项; (六)

 事业单位的财务预决算、 重大改革改制方案等重要事项; ( 七)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2 第十条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并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一)

 涉及劳动报酬、 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 保险福利等事项的集体合同草案; ( 二)

 工资调整机制、 女职工权益保护、 劳动安全卫生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三)

 国有、 集体及其控股企业的薪酬制度,福利制度,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职工教育培训制度, 改革改制中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 四)

 事业单位的职工聘任、 考核奖惩办法, 收益分配的原则和办法, 职工生活福利制度, 改革改制中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 五)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并接受审查监督:

 ( 一)

 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 (二)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 ( 三)

 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 四)

 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执行、 社会保险费交缴、 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使用等情况; ( 五)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下列人员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一)

 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成员; ( 二)

 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 三)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评议:

 (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 二)

 国有、 集体及其控股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事业单位负责人, 以及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其他人员; (三)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职工代表第三章职工代表第三章职工代表第三章职工代表 第十四条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实行常任制, 可以连选连任, 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

 选举职工代表一般以分公司、 分院( 校)

 、 部门、 班组、 科室等为选区。

 选举应当有选区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 候选人获得选区全体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

 选举结果应当公布。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的构成应当以一线职工为主体, 中、 高层管理人员不超过百分之二十,但跨地区、 跨行业的大型集团型企业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

 女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与本单位女职工人数所占比例相适应。

 教育、 科技、 文化、 卫生等领域的企事业单位, 职工代表应当以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为主体。

 第十六条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

 在职工代表大会上, 有选举权、 被选举权、 审议权和表决权; ( 二)

 对涉及本单位发展和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有知情权、 建议权、 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

 参加与职工代表履职相关的培训、 检查等活动; ( 四)

 因履职活动而占用生产、 工作时间, 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第十七条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

 学习、 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提高自身素质, 增强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做好本职工作; ( 二)

 联系选区职工, 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表达职工的意愿和要求; (三)

 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 四)

  3 及时向选区职工通报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 接受评议监督; ( 五)

 模范遵守单位规章制度, 保守商业秘密。

 第十八条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 应当由原选区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及时补选。

 选举结果应当公布。

 职工代表因无故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代表职责而被撤免的, 应当经原选区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

 第十九条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 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四章组织制度第四章组织制度第四章组织制度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二十条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名额, 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

 职工人数在一百人至三千人的, 职工代表名额以三十名为基数, 职工人数每增加一百人, 职工代表名额增加不得少于五名; ( 二)

 职工人数在三千人以上的, 职工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一百七十五名;(三)

 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 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 职工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三十名。

 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列席代表。

 列席代表无表决权和选举权。

 第二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至五年。

 职工代表大会因故需要延期换届的, 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企事业单位、 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会议, 处理大会期间有关重大问题。

 主席团人数不得少于七人, 其中一线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立若干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

 , 组织职工代表开展民主管理专项活动, 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专门小组(委员会)

 负责人由职工代表担任。

 第二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外, 对需要及时处理的重要事项, 企事业单位可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进行协商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联席会议由工会负责召集, 由职工代表团(组)

 长、 民主管理专门小组( 委员会)

 负责人、主席团成员、 工会委员会委员参加。

 第二十五条企事业单位下属的分公司(厂)

 、 分院( 校)

 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行使与其管理权限相对应的职工民主管理权利。

 第二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的经费由企事业单位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五章议事规则第五章议事规则第五章议事规则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二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须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方可召开。

 第二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和议程, 由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

 第二十九条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书面材料, 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的七日前送交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团(组)

 应当组织职工代表讨论, 由工会及时汇总整理职工代表团(组)

 的意见和建议。

 职工代表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 由企事业单位和工会根据职工代表意见进行协商修改后, 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再次审议。

  4 第三十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事项, 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并须获得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

 第三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和决议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后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三十二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 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的, 企事业单位的工会有权要求纠正, 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会的要求予以纠正。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 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审议通过的,企事业单位就该事项作出的决定对本单位职工不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项对本单位以及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

 第六章工作机构第六章工作机构第六章工作机构第六章工作机构 第三十四条企事业单位的工会在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和召开期间, 履行下列职责:

 ( 一)

 组织开展职工代表的选举、 撤换、 培训等工作; (二)

 做好职工代表大会文件的准备工作; ( 三)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 民主管理专门小组( 委员会)

 成员候选人建议名单, 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候选人建议名单; ( 四)

 代表职工与企事业单位开展集体协商, 形成集体合同草案、 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和起草说明、 集体协商情况的报告等;(五)

 组织职工代表团(组)在会前和会中对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事项进行讨论, 汇总整理意见, 并与企事业单位协商修改; (六)

 负责职工代表大会其他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三十五条企事业单位的工会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履行下列职责:

 (一)

 动员职工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督促决议的落实和提案的办理; (二)

 建立与职工代表的联系制度,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提案, 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三)

 组织职工代表、 民主管理专门小组( 委员会)

 开展提案、 巡视检查、 质量评估等日常民主管理活动; ( 四)

 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六条企事业单位的工会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将会议的有关情况报告上一级工会。

 第七章区域性第七章区域性第七章区域性第七章区域性、 、 、 、 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七条社区、 产业园区、 商务楼宇等同一区域内的企业可以联合建立区域性职工代表大会。

 生产经营业务相同或者相近的企业可以联合建立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

 区域性、 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区域、 行业工会。

 乡、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推动区域性、 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建立, 支持和保障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八条区域性、 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听取区域、 行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报告, 区域、 行业劳动关系状况报告, 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 二)

 审议区域、 行业内企业有关劳动报酬、 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 劳动安全卫生、 保险福利、 职工培训,以及劳动定额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提出意见和建议; ( 三)

 审议通过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和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四)

 审查监督区域、 行业内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区域性、 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决定事项的情况, 履行区域性、 行业性集体合同情况; (五)其他应当由区域性、 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

  5 第三十九条区域性、 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和构成, 由区域、 行业工会与区域、 行业内企业协商确定, 并根据实际设立选区, 组织职工按比例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

 区域性、 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总数不得少于三十人, 其中企业经营管理者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 一线职工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

 第四十条区域性、 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集体合同、 专项集体合同以及有关决议应当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四十一条区域性、 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 议事规则、 工作机构的职责等参照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八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八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八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八章...

篇六:工会委员会议事规则

章 学校决策制度 第一节 党政决策制度 中共哈尔滨医科大学委员会议事规则 为了加强我校党委会的组织管理, 保证会议的质量和效率, 使党委会议事规范化、 制度化, 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 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中共哈尔滨医科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会)

 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贯彻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

 党委会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 研究决定学校建设和改革, 以及教学、 科研、 医疗和行政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及重大问题。

 党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

 重大问题要由党委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条 会议的召开 党委全委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经党委常委会决定或经三分之一以上党委委员提出, 可以临时召开党委全体会议或党委全体(扩大) 会议。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 召集并主持。

 参加校党委会的人员为党委委员, 党委会主持人或党委常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全委会议, 参与讨论研究有关议题。

 列席会议的人员, 可以在会上充分发言, 但无表决权。

 党委办公室秘书负责会议记录, 并由党委办公室整理会议记录。

 第三条 党委会议的任务 (一) 传达和讨论上级的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 结合学校实际, 作出相应的决定, 提出贯彻执行的意见。

 (二) 讨论决定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 发展规划及有关重大问题。

 (三) 审议通过党委年度工作要点和纪委年度工作要点。

 (四) 审议通过党委制定的工作条例和重要规章制度。

 (五) 讨论和研究有关加强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六) 听取党委常务委员会和学校行政领导的工作汇报, 研究党委的工作部署, 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七) 听取纪委的工作汇报, 讨论决定纪委提交党委会审议的有关事项。

 第四条 党委全体会议议题收集及准备工作 议题由党委常委会或由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出。

 列入议题的内容由主管书记

 或学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作好充分准备, 重要议题应在会前提供相关资料。

 每次会议要精选议题, 党委办公室要在会前将会议议题通知全体委员和列席人员。

 第五条 会议的要求 党委常委或学校领导应对有关议题作出说明。

 党委委员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 在意见基本一致后作出决定。

 如对有的问题意见分歧较大, 可暂不作决定,待进一步进行调查研究、 充分酝酿后再提交党委全体会议复议。

 党委全体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的执行情况, 应由党委常委会组织检查落实, 并向党委全体会议作出汇报。

 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有不妥之处, 可向党委全体会议提出复议。

 党委办公室应协助主管书记、 校长或常委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参加党委会议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不得擅自向外泄露会议研究的保密内容。

 会议需要表决的事项, 应有党委委员半数以上赞同, 方能作出决定。

 会议议题表决方式, 根据议题的内容, 由会议主持人决定。

  中共哈尔滨医科大学委员会常委会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提高会议质量和工作效率, 根据党委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和党政职能分开的原则, 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会议的召开 (一) 党委常委会议原则上每周二上午召开, 如遇特殊情况, 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

 (二) 党委常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也可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

 (三) 党委常委会议必须有党委常委会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到会方能召开。

 (四) 党委常委会每次召开会议的日期和议题除因特殊情况临时召集的外, —般应提前三天由党办通知与会人员, 需由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文件应事先传阅或分发。

 (五) 党委常委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可请有关同志列席。

 第三条 议事范围 (一) 中央、 省委等重要会议、 文件的传达、 学习和贯彻意见;

 (二) 党委和行政年度或学期工作计划总结;

 (三) 学校发展规划, 学校专业设置, 院、 处一级党政机构的设置与变动, 招

 生、 分配计划, 经费预决算;

 (四) 教学、 科研、 行政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重大问题;

 (五) 校管干部任免、 评聘、 调动和处理;

 (六) 学校党委主管和行政业务方面的重要委员会、 领导小组的建立、 调整与撤销;

 (七) 党的组织发展、 班子建设、 干部考察、 统战和老干部工作中重大问题;

 (八) 师生思想状况的调查情况和分析, 思想政治教育和宣传报道的要点;

 (九) 党风党纪、 廉政建设、 干部考察、 统战和老干部工作中重大问题;

  (十) 工会、 教代会、 共青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一) 政保工作和保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 国内外重要合作交流协议和公派出国团组或学习进修计划;

 (十三) 重要的改革方案与措施;

 (十四) 其他。

 第四条 议题的提出 (一) 党委常委会的议题—般由书记、 校长、 常委按照各自的分工提出, 也可以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提出有关议题的建议。

 (二) 党委常委会议题由党办收集, 由党委书记确定或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

 (三) 党委常委会的议题应符合议事范围的规定。

 下列问题可以不列入议题:

 1. 不属于常委会议事范围规定的问题;

 2. 按照分工可以由党委常委个人处理的问题;

 3. 可以由校长办公会议直接做出决定的行政、 业务问题;

 4. 上级或本校己明确具体规定的问题。

 第五条 议题的准备 (一) 已确定的党委常委会议的议题, 有关同志或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凡需党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 贯彻上级指示的意见或重要工作的情况汇报等, 须先经主管领导审核并同意, 重要议题在会议讨论前, 应经书记或校长同意。

 (二) 凡提交党委常委会议讨论的重要问题, 应写出书面材料或名单、 图表,由党办在通知会议的同时, 印发与会人员。

 因特殊情况临时召集的会议除外。

 (三) 重要议题或与师生切身利益关系密切的议题, 应在—定范围采取适当方式听取干部群众意见或进行可行性论证。

 (四) 凡需要党委常委会议做出决定但准备工作不充分的议题, 如需说明的重

 要背景情况不清楚, 需贯彻执行的上级文件或会议精神未提出可讨论的意见, 未听取群众意见或进行可行论证的等, 暂不列入会议议程。

 (五) 与会同志应提前准备好讨论意见。

 常委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 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 可在会议召开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六条 会议的进行 (一) 党委常委会议应按预先确定的内容和程序依次进行. 会上临时提出的议题除紧急情况经书记批准外, 一般不予讨论。

 (二) 会议发言应紧密围绕议题, 理由充分, 观点明确。

 (三) 党委常委会在决定问题时, 应当经过充分的讨论, 对重大问题需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如对重要问题产生不同意见, 双方人数接近, 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 应暂缓作出决定, 待进一步调查研究、 交换意见后再表决。

 第七条 会议纪律 (一) 出席会议应准时, 因故不能到会应事先请假并经书记批准。

 (二) 如无极特殊情况, 会议期间不接电话, 不接待来访, 不处理其他公务。

 (三) 党委常委会议的情况, 未经书记或副书记同意. 在正式向外公布前, 与会人员均须严守机密, 不得向其他人员泄露。

 第八条 会议决议的执行与催办 (一) 党委常委会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党委常委会的决议。

 如有不同意见, 或在工作中发现新情况, 可在党委常委内部提出讨论, 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 不得有任何与党委常委会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二) 需要组织实施的党委常委会有关决议, 由主管领导或会议指定的同志负责, 由有关职能部门具体办理。

 (三) 需以党委名义印发的党委常委会议通过的通知或决议, 由有关职能部门起草, 由党委书记签发, 或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四) 党委常委会议通过的有关行政工作方面的事项, 包括行政干部任免等,需要行文的, 以行政名义由校长签发。

 (五) 党委常委会决定的事项分别由党办、 校办按党政职能分开的原则负责催办。有关重要决定的执行情况, 应及时向党委汇报。

 哈尔滨医科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为了加强我校校长办公会议的组织与管理, 提高会议的质量和效率, 使校长办公会议事规范化、 制度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 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会议的召开 校长办公会议实行例会制, 一般每周召开一次; 如有特殊需要, 由校长确定临时召开。

 参加校长办公会议的人员为学校正副校长、 校长助理, 学校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

 如需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由会议主持人决定。

 会议由校长(或由校长委托的副校长) 主持召开, 学校办公室秘书记录。

 第二条 校长办公会的主要任务 (一) 学习、 传达、 贯彻上级部门的方针、 政策、 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 研究制定学校的落实措施。

 (二) 研究需要提交党委(常委) 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包括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 发展规划、 改革方案和实施意见、 学科建设、 师资队伍建设、 学校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年度经费的预决算、 重大分配政策等, 并根据党委(常委)会决议、 决定制定落实措施。

 (三) 研究决定需向上级部门请示、 报告的行政工作。

 (四) 研究制定学校行政性文件及各种重要规章制度。

 (五) 学校行政领导通报所分管 的工作, 讨论决定学 校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安排。

 (六) 规划和部署全校性行政工作, 检查、 考核学校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和学校重要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

 (七) 听取处级行政单位负责人的重要工作汇报; 审定学校召开的全校性业务工作会议。

  (八) 研究决定学校对各行政单位及师生员工的行政奖惩。

 (九) 研究处理学校日常工作中需要共同商定的有关问题及突发性的重要事件。

 (十) 其它需要校长办公会讨论的事宜。

 第三条 会议议题收集及准备工作 (一) 学校办公室每周向各位与会领导发校长办公会议题收集表, 由各位校领导提出要在校长办公会上讨论的议题, 由学校办公室汇总。

 (二) 议题经学校办公室汇总审核后报请校长审定, 确定校长办公会议题。

 (三) 凡需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的议题, 有关部门应提供所议问题的书面材料。

 书面材料的内容应包括汇报要点、 需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对所提问题解决办法的建议或方案, 一般由分管副校长汇报。

 会议一般不增加临时议题。

 (四) 需要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 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 在议题确定后由学校办公室提前一至二天通知每个参会人员。

 需要提请会议讨论的文件及有关必要材料, 由学校办公室汇总后, 提前送达参加会议人员。

 (五) 讨论某些重大问题, 也可由会议主持人决定是否通知议题涉及的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条 会议要求 (一) 校长办公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正副校长到会方能举行; 讨论重大问题, 需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正副校长参加才能举行; 不能出席会议的, 事先可以对该次会议的议题发表意见。

 (二) 校长办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每个议题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 由会议主持人集中作出明确的会议决定。

 对重大问题有不同意见时, 校长可以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三) 校长办公会形成的决议、 决定, 任何个人无权改变。

 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可以保留, 但任何个人必须无条件地执行会议决定。

 (四) 参加校长办公会的人员应自觉遵守会议纪律, 注意保守秘密, 会议认为不宜对外公开的问题, 不应向参加会议以外人员泄露会议内容。

 第五条 会议记录、 纪要及督办工作 (一) 学校办公室负责对每次校长办公会做好完整、 准确的记录, 并就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印发会议纪要、 确定会议精神传达范围。

  (二) 学校办公室应及时将会议的决议、 决定等向会议缺席人员通报, 需要上报上级单位的, 及时上报。

 (三) 学校办公室根据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情, 要进行跟踪督办、 检查落实情况,并及时把信息反馈给校行政领导。

 中共哈尔滨医科大学委员会常委会向 全委会报告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党委全委会的决策和监督作用, 使党内民主和监督经常化、 制度化、 规范化,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 , 结合我校党委工作实际,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常委会定期向全委会报告工作, 接受全委会监督。

 第三条 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的主要形式。

 (一) 常委会一般采取主持召开全委会议的形式, 向全委会报告工作, 原则上每半年向全委会报告一次。

 遇有重要或紧急情况可临时召集全委会议报告工作。

 (二) 全委会闭会期间, 常委会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纪要》 或《情况通报》 等方式, 向全体党委委员报告常委会的工作情况。

 第四条

 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委(组) 的方针、 政策、 决定和指示的情况。

 (二) 党委年度工作安排以及常委会在某一阶段内完成的主要工作和对下一阶段工作的安排和部署。

 (三) 学校改革发展中重大问题的决策、 重大事项的安排以及重大干部制度改革与人事安排。

 (四) 党委常委会抓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班子廉洁自律情况。

 (五) 其它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的程序与要求。

 (一) 全委会议由常委会主持, 全体党委委员出席会议, 根据需要纪委委员可列席会议。

 列席人员有发言权, 没有表决权。

 (...

篇七:工会委员会议事规则

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2010 年 12 月 23 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 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促进职工和企业、 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共同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事业单位” ) 建立和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企事业单位一般召开职工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 下同)

 是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 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 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四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保障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参与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 支持企事业单位合法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条

 企事业单位的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承担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有资产、教育、卫生等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七条

 上级工会、 行业协会和相关企业联合组织应当指导和帮助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章

 职权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审议建议、 审议通过、 审查监督、 民主选举、 民主评议等职权。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听取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职工代表” )

 的建议:

  (一)

 企事业单位的发展规划, 年度经营管理情况和重要决策;

  (二)

 企事业单位制订、 修改、 决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三)

 工会与企业就职工工资调整、 经济性裁员、 群体性劳动纠纷和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职业危害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的情况;

  (四)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 联席会议协商处理的事项;

  (五)

 国有、 集体及其控股企业财务预决算, 重组改制方案和重大改革措施, 申请破产或者解散等重要事项;

  (六)

 事业单位的财务预决算、 重大改革改制方案等重要事项;

  (七)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并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一)

 涉及劳动报酬、 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 保险福利等事项的集体合同草案;

  (二)

 工资调整机制、 女职工权益保护、 劳动安全卫生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三)

 国有、 集体及其控股企业的薪酬制度, 福利制度,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职工教育培训制度, 改革改制中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四)

 事业单位的职工聘任、 考核奖惩办法, 收益分配的原则和办法, 职工生活福利制度, 改革改制中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五)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并接受审查监督:

  (一)

 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

  (二)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

 (三)

 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四)

 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执行、 社会保险费交缴、 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使用等情况;

  (五)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一)

 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

 成员;

  (二)

 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三)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评议: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二)

 国有、 集体及其控股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事业单位负责人, 以及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其他人员;

  (三)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实行常任制, 可以连选连任, 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

  选举职工代表一般以分公司、 分院(校)

 、 部门、 班组、 科室等为选区。

 选举应当有选区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候选人获得选区全体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

 选举结果应当公布。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的构成应当以一线职工为主体, 中、 高层管理人员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但跨地区、 跨行业的大型集团型企业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

 女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与本单位女职工人数所占比例相适应。

  教育、 科技、 文化、 卫生等领域的企事业单位, 职工代表应当以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为主体。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

 在职工代表大会上, 有选举权、 被选举权、 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

 对涉及本单位发展和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有知情权、 建议权、 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

 参加与职工代表履职相关的培训、 检查等活动;

  (四)

 因履职活动而占用生产、 工作时间, 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

 学习、 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提高自身素质, 增强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做好本职工作;

  (二)

 联系选区职工, 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表达职工的意愿和要求;

  (三)

 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

 及时向选区职工通报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 接受评议监督;

  (五)

 模范遵守单位规章制度, 保守商业秘密。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 应当由原选区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及时补选。

 选举结果应当公布。

  职工代表因无故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代表职责而被撤免的, 应当经原选区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 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二十条

 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名额, 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

 职工人数在一百人至三千人的, 职工代表名额以三十名为基数, 职工人数每增加一百人, 职工代表名额增加不得少于五名;

  (二)

 职工人数在三千人以上的, 职工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一百七十五名;

  (三)

 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 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 职工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三十名。

  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列席代表。

 列席代表无表决权和选举权。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至五年。

 职工代表大会因故需要延期换届的, 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企事业单位、 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 可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会议, 处理大会期间有关重大问题。

 主席团人数不得少于七人, 其中一线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立若干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

 , 组织职工代表开展民主管理专项活动, 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专门小组(委员会)

 负责人由职工代表担任。

  第二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外, 对需要及时处理的重要事项, 企事业单位可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进行协商处理, 处理结果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联席会议由工会负责召集, 由职工代表团(组)

 长、 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

 负责人、 主席团成员、 工会委员会委员参加。

  第二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下属的分公司(厂)

 、 分院(校)

 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行使与其管理权限相对应的职工民主管理权利。

  第二十六

 条职工代表大会的经费由企事业单位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须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方可召开。

  第二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和议程, 由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确定。

  第二十九条

 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书面材料, 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的七日前送交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团(组)

 应当组织职工代表讨论, 由工会及时汇总整理职工代表团(组)

 的意见和建议。

  职工代表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 由企事业单位和工会根据职工代表意见进行协商修改后,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再次审议。

  第三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事项, 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并须获得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

 第三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和决议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后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三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 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的, 企事业单位的工会有权要求纠正, 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会的要求予以纠正。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 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审议通过的, 企事业单位就该事项作出的决定对本单位职工不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项对本单位以及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的工会在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和召开期间, 履行下列职责:

  (一)

 组织开展职工代表的选举、 撤换、 培训等工作;

  (二)

 做好职工代表大会文件的准备工作;

  (三)

 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 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

 成员候选人建议名单, 董事会、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候选人建议名单;

  (四)

 代表职工与企事业单位开展集体协商, 形成集体合同草案、 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和起草说明、 集体协商情况的报告等;

  (五)

 组织职工代表团(组)

 在会前和会中对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审议表决的事项进行讨论, 汇总整理意见, 并与企事业单位协商修改;

  (六)

 负责职工代表大会其他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三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的工会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履行下列职责:

  (一)

 动员职工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督促决议的落实和提案的办理;

  (二)

 建立与职工代表的联系制度, 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提案, 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三)

 组织职工代表、 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

 开展提案、 巡视检查、 质量评估等日常民主管理活动;

 (四)

 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的工会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将会议的有关情况报告上一级工会。

 第七章

 区域性、 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七条

 社区、 产业园区、 商务楼宇等同一区域内的企业可以联合建立区域性职工代表大会。

 生产经营业务相同或者相近的企业可以联合建立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

  区域性、 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区域、 行业工会。

  乡 、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推动区域性、 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建立, 支持和保障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八条

 区域性、 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听取区域、 行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报告, 区域、 行业劳动关系状况报告, 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审议区域、 行业内企业有关劳动报酬、 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 劳动安全卫生、 保险福利、 职工培训, 以及劳动定额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

 审议通过区域性、 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和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四)

 审查监督区域、 行业内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区域性、 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决定事项的情况, 履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情况;

  (五)

 其他应当由区域性、 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第三十九条

 区域性、 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和构成, 由区域、 行业工会与区域、 行业内企业协商确定,并根据实际设立选区, 组织职工按比例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

  区域性、 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总数不得少于三十人, 其中企业经营管理者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 一线职工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

  第四十条

 区域性、 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集体合同、 专项集体合同以及有关决议应当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四十一条

 区域性、 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 议事规则、 工作机构的职责等参照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

 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市和区、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同...

推荐访问:工会委员会议事规则 工会 议事规则 委员会
上一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任务分工及责任清单最新8篇
下一篇:无烟党政机关建设工作实施方案2篇

Copyright @ 2013 - 2018 老骥文库网 All Rights Reserved

老骥文库网 版权所有 湘ICP备11019447号-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