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经济开发区违法闲置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6篇

来源:事迹材料 发布时间:2022-09-05 17:20:03 点击:

县经济开发区违法闲置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6篇县经济开发区违法闲置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 1老城经济开发区低效企业整治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澄迈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实施老城经济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县经济开发区违法闲置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6篇,供大家参考。

县经济开发区违法闲置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6篇

篇一:县经济开发区违法闲置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

老城经济开发区低效企业整治 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 年)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澄迈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实施老城经济开发区“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战略的决策部署,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宏观调控提升土地利用效益的意见》(琼府〔2018〕3 号)文件精神,深入开展老城经济开发区低效工业、仓储用地整治,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优化空间资源配置,拓展产业发展空间,推动老城经济开发区产业转型升级,努力构建高质量发展的现代经济体系,结合老城经济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因地制宜 、分类施策。坚持问题导向,根据低效企业宗地情况、产生原因,因地制宜、因企施策,坚持用地性质不变结合规划布局,鼓励企业自主提升,制订“一企一方案”,依法依规分类施策、转型提质。

 (二)

 坚持 整体推进 、分步 实施 。老城开发区范围内全面排查低效用地企业,高标准整体推进整治提升。结合低效土地企业亩均情况,三年内分步推进亩均税收低于标准内低效企业整治提升。

 (三)

 坚持多措并举、奖优罚劣。集中力量、集聚资源、集成政策,对成效明显的给予政策激励;成效不明显或不配

  2 合的,加强倒逼规范。

 二、低效企业认定标准 (一)整治范围。老城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土地用途为工业、仓储用地的企业,且亩均税收低于年度标准的企业。认定标准为:

 1.2021-2023 年亩均税收标准分别为 0.5 万元/亩、1 万元/亩、2 万元/亩; 2.符合以下情形的企业,经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暂不纳入认定范围:

 (1)地块因拆迁、收储或用于市政设施建设,实际确已不生产或不再用于工业、仓储用途的; (2)已进行闲置土地认定,认定闲置原因为政府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对于因政府原因导致土地闲置,暂无法开发建设的,待消除政府原因后,应及时纳入认定范围。

 (3)因规划调整等政府原因导致企业无法动工开发的; (4)电厂、燃气、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处理、港口等承担公共事业服务职能或公益性质企业; (5)《关于印发<海南省建设用地出让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琼国土资规〔2018〕7 号)文件印发后取得土地并签署《海南省产业项目发展和用地准入协议》的用地企业。

 (6)其他确不宜开展整治的对象。

 (二)销号标准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经区低效企业整治提升专项工作组认定,可视作销号并移出当年低效企业库:

  3 1.亩均税收达到规定的年度标准;

 2.被优质企业兼并重组,经二级市场交易转让、实际经营情况确已变更的,或拆迁、收储的。

 (三)主要指标认定

 1.用地面积:是指企业实际占用土地的面积,分资规部门已登记和未登记的用地面积。已登记用地面积指企业经资规部门登记或批准的工业和仓储两类用地的土地面积;未登记工业用地面积指企业租用或其他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面积;因道路建设等公共设施占用的,占用部分给予扣减;企业因政府原因造成超过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竣工期限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临时性扣减。

 2.税收数据:由实缴税收和部分税收政策还原税额组成。实缴税收是指纳税人当年累计在我区实际缴纳的各项税(费)额合计数。部分税收政策还原税额包含:①纳税人当年已实际缴纳,因享受税收优惠而予以退还的税额;②纳税人当年因购置货物用于厂房建设或作为生产设备而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由县税务部门进行核实。③生产型出口企业当年度新产生的调库数。对于纳税人缓缴的税款,税务机关按税款进行还原。

 3. 其他:①同一企业名下多宗土地且连片的,认定指标统一进行核算(关联企业且土地连片的,经企业同意后可统一进行核算);②承租企业相关数据并入土地使用权所属企业核算。③对于《关于印发<海南省建设用地出让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琼国土资规〔2018〕7 号)文件印发前

  4 取得土地的企业,土地自实际交地起,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在 2022 年之前的纳入认定范围,竣工期限在2022 年及之后的于竣工期限的次年纳入认定;合同未约定竣工期限的,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 5 年。

 三、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通过“加大投资”“技术改造”“产业升级”“招商引资”“兼并重组”“转让盘活”“收购收储”等多种途径,力争到 2024 年,完成亩均税收 2 万元以下低效企业整治提升工作,亩均税收达到 2 万元及以上。

 (二)年度目标

 2022 年,年底实现亩均税收低于 0.5 万元的低效企业亩均税收达到 0.5 万元及以上;2023 年,年底实现亩均税收低于 1 万元的低效企业亩均税收达到 1 万元及以上;2024 年,实现全部低效企业亩均税收达到 2 万元及以上。

 每年,老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核算评价最新结果和相关标准,报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对低效企业名单作动态调整。

 四、工作举措 (一)引导提质增效。老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与低效企业签订产业履约监管协议,并按照整治提升年度目标设置年度亩均税收标准,要求低效企业限期达到标准。分行业开展入企业调研,帮助低效企业找出“病因”,对症施策,制定“一企一策”。

 “一企一策”方案实施期间,确实对生产

  5 经营活动有影响的,经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亩均税收标准可适当降低。

 鼓励有条件的低效企业结合实际通过“加大投资”“技术改造”“产业升级”“招商引资”“兼并重组”等方式,开展自我整治提升。引导企业开发和引进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好的新产品、新技术,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亩均效益。充分发挥招商引资的促进作用,腾出空间,充分利用存量厂房,做好优质项目招引和落地。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对低效用地企业进行兼并重组,促进整合利用。县税务局要加强政策宣传、细化纳税辅导,帮助纳税人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引导其主动申报、依法纳税。

 (二 )加强倒逼规范。对不落实整治提升“一企一策”方案、未达到年度整治提升目标的低效企业,执行“五个一律”,即:对涉及擅自挪作他用、违法用地或违法建筑等行为的,依法从严处理,对依法应当拆除的,一律依法拆除;对存在消防和安全生产隐患的,一律责令立即或限期整改,涉嫌违法的,一律依法从严查处;对涉及经营、环境等违法行为的,一律依法从严查处;对依法可以采取节能限电措施的企业,一律从严采取节能限电措施;对存在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的,一律依法从严查处。

 (三)开展 收购收储 。鼓励县属国有企业对合法取得工业、仓储用地的低效企业,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属物)进行收购。收回的低效工业、仓储用地,再开发时优先用于工业、仓储项目。县资规局牵头对在村庄边界,符合土

  6 地复垦要求的零星低效工业、仓储用地进行梳理,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收储、复垦,复垦盘活的用地指标,优先用于新增产业项目。

 五、实施步骤 (一)摸底认定阶段(2 2022 年 年 6 6 月)

 老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工作情况,成立若干工作专班,全面深入开展低效企业摸排,对照土地权属企业名单开展“拉网式”核查,全面梳理低效企业名单,低效企业名单经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核查认定后在县政府网站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最终确认名单在县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每年3 月前根据核算评价最新结果和标准动态调整低效企业名单。

 (二)动员推进阶段(2 2022 年 年 7 7- -9 9 月)

 1.签订协议。老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工作专班全面走访动员低效企业负责人,确保 7 月底之前与全部低效企业签订产业履约监管协议书,明确“一企一策”。产业履约监管协议和“一企一策”报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2.对照提升。开发区管委会各工作专班对照产业履约监管协议书和“一企一策”,按照明确的时间节点和要求,强化对低效企业整治提升工作督促、指导和服务,对整治提升成效明显滞后的应结合实际调整提质增效的路径和办法,确保全面完成整治提升目标任务。

 (三)集中督查阶段(每年 0 10 月- -1 11 月)

 开发区管委会各工作专班加强对低效企业整治提升情

  7 况开展跟踪督查,对三季度末仍未有实质性进展的低效企业,开展专项联合整治。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依法从严查处,确保年度任务完成。

 (四)考 核验收阶段(次年 1 1- -2 2 月)

 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开发区各工作专班开展年度考核验收,对符合销号标准的给予销号并移出当年低效企业库。开发区各工作专班牵头督促企业履行产业履约监管协议约定条款,对未能履约的低效企业,按协议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六、保障措施

 ( ( 一) ) 加强组织领导。

 澄迈县人民政府成立老城经济开发区盘活闲置低效用地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名单另行发文),负责对低效企业整治提升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系统谋划,组织研究制定重点工作任务;督促、检查、推动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组织开展考核评价。组长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兼任,副组长由分管县领导、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兼任,成员由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工信科局、县资规局、县综合执法局、县住建局、县市监局、县税务局、党政综合筹备组、经济发展筹备组、投资服务筹备组、招商筹备组、财政金融筹备组、环境保护筹备组、安全生产筹备组、综合执法改革筹备组、老城镇政府、大丰镇政府等相关单位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老城开发区管委会,由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

  8 责日常协调和推进低效企业整治提升工作。

 2.低效工业仓储用地整治工作由县发改委、县工信科局、县资规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司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税务局等职能部门与老城开发区管委会建立联系制度,并结合各自职能,综合施策,加大力度查处和整治低效工业、仓储用地企业。

 (二)

 注重政策引导

 对列入整治提升名单的低效企业,按照“正向激励、反向倒逼”原则分类引导。支持连片开发,对符合规划、连片40 亩以上、有改造建设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意愿的低效企业,支持其单独或联合相关企业整体开展存量工业仓储用地有机更新;优质企业对低效企业开展兼并重组收购并产生实效的、由老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一事一议”报县政府同意后给予产业扶持资金奖励;对自行整治提升且销号的低效企业,支持并帮助企业申报省县相关扶持资金;对未按要求开展整治提升的低效企业,加强执法力度,严格倒逼措施;开发区管委会牵头督促企业,对未能履行产业履约监管协议约定条款的低效企业,按协议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三)加强效能督查

 为确保低效工业仓储用地盘活利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县政府督查室将该项工作列入重点督查内容,对工作安排部署不落实或打折扣、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担当等不作为及“懒散拖”问题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9 (四)

 营造舆论氛围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注重加强正面引导,加大对低效企业整治提升工作的宣传力度。定期召开全区低效企业整治提升现场会,积极宣传低效企业整治提升中的成功做法和优秀典型,增强低效企业整治提升的信心和决心,为低效企业整治提升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篇二:县经济开发区违法闲置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

4- -35-Theory 理论探讨

 Theory 理论探讨

 闲置低效用地的大量存在不仅浪费了宝贵的土地资源,压占了大量政府征地资金,也沉淀了大量社会资金,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在严控建设用地规模甚至规模减量化的背景下,存量用地挖潜必将成为未来土地供应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途径。因此 , 从各地低效用地的处置政策入手,对各类认定标准和处置措施进行了梳理,提出低效用地处置盘活的政策建议,很有意义。城镇低效用地认定标准实践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对城镇低效用地进行了界定:城镇低效用地是指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已确定为建设用地中的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的城镇存量建设用地,且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通过对 13 个地区出台的相关文件的梳理可以看出,各地统筹考虑区域差异、产业差异、发展水平差异等因素,紧密结合本地实际,根据建设项目开发程度、利用强度、用地结构、产出效益、能源利用、环境效益等方面对低效用地进行了界定,并明确了具体的认定标准。各地对低效用地的界定和认定标准既有共性也有差异。从收集到的 12 个地区情况来看,分别以产业、制度、布局、集约化(投资强度、产出效益)、建设状况、经营情况、环保与安全以及能源等内容为导向,提出一些分类指标。就涉及的内容数量来看,以集约利用程度、按期建设状况、经营情况以及空间布局为主,环保、安全和能源等内容在个别地区有所体现;从不同内容的地区包含性来看,省级层面在产业、制度和布局等方面提出一些相对宏观或定性的概念描述,起到承上启下的桥梁性作用,地市和县市级层面则对指标临界值或限制程度做出定量的具体界定,往往具有因地制宜和地域性特征,便于操作与实施。低效用地认定一般也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绝对低效,即只要企业用地情况与某一项认定标准相符,就可认为是低效用地。该方法适用于对低效用地具有明确认定的县、市(区),评价对象是宗地,具有小尺度的地区绝对性特征。二是相对低效,即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差异和集约用地需求,从政策、产业、建设、经验、效益等方面设置一定数量的评价指标,建立评价指标体系,通过数学综合评价等方法,得到土地利用的低效度分值,划分低效用地等级,评价对象既可以是单宗地也可以是某个区域,具有大尺度的全域相对性特征。低效用地处置政策分析通过对山东、浙江两省和威海、厦门、芜湖、抚州、东阳、滕州等市低效用地处置措施进行统计分析,发现不同措施在不同地区出现的频次也有差别。协议收回和依法转让。这是采用频次最高的两种处置措施,在 8 个地区中出现的频次是 6 次。主要是对无力或不愿意继续加大投入的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使用权收回再重新出让,或者鼓励其将土地或厂房转让给实力比较强的企业,促进产业改造升级。自主改造和收购储备。这两种处置措施出现的低效用地认定及处置政策◎

 张

  勇

  郑燕凤

  朱伟亚

 频次均是 5 次。自主改造主要是对已竣工投入使用的企业,因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没有达到约定或规定标准,经批准对现有厂房改建、加层改造、利用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土地投资强度和容积率,或者利用已有厂房兴办商务和信息服务、文化创意等第三产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收购储备则是政府因城市规划需要,将用于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土地,或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用于商品房及其他经营性项目开发的,政府通过补偿的方式,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并纳入政府土地储备。限期开发和兼并重组。这两种处置措施出现的频次均是 4 次。限期开发是对投资强度、建筑强度、产出效益达不到约定的企业,通过签订补偿协议的方式限期整改,对于未履约的企业追究其违约责任,还有的地方以收取保证金或违约金的方式追究未履约的企业责任;兼并重组则是鼓励优势企业对停产或半停产的效益低下的工业企业通过收购、兼并等方式进行整合重组,盘活存量土地。协议置换。这种处置措施出现的频次是 3 次。针对政府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异地搬迁、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政府以协议方式,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异地安排新的工业用地。其他方法。有的地区将低效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纳入银行的征信系统,限制其用电用能;有的地区是政府主动帮扶企业引入新的投资主体,对空闲未建土地分割出让;还有的地区采取了更加严格的处置方法,如媒体曝光、加大稽查力度、限制税收优惠政策使用和新增用地指标分配等方式,以此促进低效用地的盘活高效利用。政策建议低效用地认定难,处置更难。各地在实践中普遍存在认定标准明确但处置难的情况,特别是涉及到无偿收回的土地,受到责任认定、银行抵押、法院查封、二次转让以及物权法的约束,往往形成诉讼,时间拖得很长,处置效果非常不理想。与闲置土地相比,低效用地处置缺乏相关法律依据、认定标准和处置措施,既难认定,又难处置,实际操作起来难度非常大。因此,基于以上各地对低效用地的认定与处置实践的梳理,笔者提出以下低效用地的管理建议。科学制定认定标准。要统筹考虑区域差异、产业差异、发展水平差异等因素,本着界线清、可操作的原则,明确低效用地认定的具体标准、程序及再开发利用的具体措施。对于布局散乱、利用粗放、产出效益低、用途不合理的低效用地,可根据建设项目开发程度、利用强度、用地结构、产出效益、就业水平、工资水平、环境效益、能源效益等方面的情况,紧密结合本地实际,以宗地为单元进行认定。建立低效用地自动预警系统。低效用地盘活利用要充分运用先进信息技术手段,增强信息获取和分析能力。开展工业用地普查,开发建立工业用地调查数据库,将调查成果纳入信息化管理,并协调住建、发改、商务、税收等部门,实现用地、用电、用水、用能以及投入产出、税收和企业诚信等相关信息的实时录入与共享,实施工业用地利用状况动态监测监管,开展低效用地自动预警。强化政府主体责任。低效用地盘活利用必须由政府主导推动,强化政府的责任主体地位。这项工作涉及法律责任、经济利益分配和社会和谐稳定,是一项复杂性、艰巨性、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各地在实际工作中盘活闲置和低效用地问题复杂,涉及部门多,利益主体多,需要政府主导,综合运用经济、金融、财税、行政等多种政策杠杆,统筹组织各部门和社会各方力量共同推进。建立共同参与机制。低效用地盘活利用要充分调动政府、土地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积极性,吸引社会各方广泛参与。根据低效用地的宗地特性、产生原因做到“一地一策”,分类及时处置。要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和土地使用权人自主开发改造。创新土地储备新机制,充分发挥土地储备在低效用地盘活利用中的重要作用,助推低效用地再开发。(作者供职于山东省土地调查规划院)DOI:10.13816/j.cnki.cn11-1351/f.2018.06.012

 -34- -35-Theory 理论探讨

 Theory 理论探讨

 闲置低效用地的大量存在不仅浪费了宝贵的土地资源,压占了大量政府征地资金,也沉淀了大量社会资金,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在严控建设用地规模甚至规模减量化的背景下,存量用地挖潜必将成为未来土地供应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途径。因此 , 从各地低效用地的处置政策入手,对各类认定标准和处置措施进行了梳理,提出低效用地处置盘活的政策建议,很有意义。城镇低效用地认定标准实践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对城镇低效用地进行了界定:城镇低效用地是指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已确定为建设用地中的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的城镇存量建设用地,且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通过对 13 个地区出台的相关文件的梳理可以看出,各地统筹考虑区域差异、产业差异、发展水平差异等因素,紧密结合本地实际,根据建设项目开发程度、利用强度、用地结构、产出效益、能源利用、环境效益等方面对低效用地进行了界定,并明确了具体的认定标准。各地对低效用地的界定和认定标准既有共性也有差异。从收集到的 12 个地区情况来看,分别以产业、制度、布局、集约化(投资强度、产出效益)、建设状况、经营情况、环保与安全以及能源等内容为导向,提出一些分类指标。就涉及的内容数量来看,以集约利用程度、按期建设状况、经营情况以及空间布局为主,环保、安全和能源等内容在个别地区有所体现;从不同内容的地区包含性来看,省级层面在产业、制度和布局等方面提出一些相对宏观或定性的概念描述,起到承上启下的桥梁性作用,地市和县市级层面则对指标临界值或限制程度做出定量的具体界定,往往具有因地制宜和地域性特征,便于操作与实施。低效用地认定一般也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绝对低效,即只要企业用地情况与某一项认定标准相符,就可认为是低效用地。该方法适用于对低效用地具有明确认定的县、市(区),评价对象是宗地,具有小尺度的地区绝对性特征。二是相对低效,即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差异和集约用地需求,从政策、产业、建设、经验、效益等方面设置一定数量的评价指标,建立评价指标体系,通过数学综合评价等方法,得到土地利用的低效度分值,划分低效用地等级,评价对象既可以是单宗地也可以是某个区域,具有大尺度的全域相对性特征。低效用地处置政策分析通过对山东、浙江两省和威海、厦门、芜湖、抚州、东阳、滕州等市低效用地处置措施进行统计分析,发现不同措施在不同地区出现的频次也有差别。协议收回和依法转让。这是采用频次最高的两种处置措施,在 8 个地区中出现的频次是 6 次。主要是对无力或不愿意继续加大投入的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使用权收回再重新出让,或者鼓励其将土地或厂房转让给实力比较强的企业,促进产业改造升级。自主改造和收购储备。这两种处置措施出现的低效用地认定及处置政策◎

 张

  勇

  郑燕凤

  朱伟亚

 频次均是 5 次。自主改造主要是对已竣工投入使用的企业,因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没有达到约定或规定标准,经批准对现有厂房改建、加层改造、利用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土地投资强度和容积率,或者利用已有厂房兴办商务和信息服务、文化创意等第三产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收购储备则是政府因城市规划需要,将用于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土地,或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用于商品房及其他经营性项目开发的,政府通过补偿的方式,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并纳入政府土地储备。限期开发和兼并重组。这两种处置措施出现的频次均是 4 次。限期开发是对投资强度、建筑强度、产出效益达不到约定的企业,通过签订补偿协议的方式限期整改,对于未履约的企业追究其违约责任,还有的地方以收取保证金或违约金的方式追究未履约的企业责任;兼并重组则是鼓励优势企业对停产或半停产的效益低下的工业企业通过收购、兼并等方式进行整合重组,盘活存量土地。协议置换。这种处置措施出现的频次是 3 次。针对政府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异地搬迁、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政府以协议方式,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异地安排新的工业用地。其他方法。有的地区将低效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纳入银行的征信系统,限制其用电用能;有的地区是政府主动帮扶企业引入新的投资主体,对空闲未建土地分割出让;还有的地区采取了更加严格的处置方法,如媒体曝光、加大稽查力度、限制税收优惠政策使用和新增用地指标分配等方式,以此促进低效用地的盘活高效利用。政策建议低效用地认定难,处置更难。各地在实践中普遍存在认定标准明确但处置难的情况,特别是涉及到无偿收回的土地,受到责任认定、银行抵押、法院查封、二次转让以及物权法的约束,往往形成诉讼,时间拖得很长,处置效果非常不理想。与闲置土地相比,低效用地处置缺乏相关法律依据、认定标准和处置措施,既难认定,又难处置,实际操作起来难度非常大。因此,基于以上各地对低效用地的认定与处置实践的梳理,笔者提出以下低效用地的管理建议。科学制定认定标准。要统筹考虑区域差异、产业差异、发展水平差异等因素,本着界线清、可操作的原则,明确低效用地认定的具体标准、程序及再开发利用的具体措施。对于布局散乱、利用粗放、产出效益低、用途不合理的低效用地,可根据建设项目开发程度、利用强度、用地结构、产出效益、就业水平、工资水平、环境效益、能源效益等方面的情况,紧密结合本地实际,以宗地为单元进行认定。建立低效用地自动预警系统。低效用地盘活利用要充分运用先进信息技术手段,增强信息获取和分析能力。开展工业用地普查,开发建立工业用地调查数据库,将调查成果纳入信息化管理,并协调住建、发改、商务、税收等部门,实现用地、用电、用水、用能以及投入产出、税收和企业诚信等相关信息的实时录入与共享,实施工业用地利用状况动态监测监管,开展低效用地自动预警。强化政府主体责任。低效用地盘活利用必须由政府主导推动,强化政府的责任主体地位。这项工作涉及法律责任、经济利益分配和社会和谐稳定,是一项复杂性、艰巨性、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各地在实际工作中盘活闲置和低效用地问题复杂,涉及部门多,利益主体多,需要政府主导,综合运用经济、金融、财税、行政等多种政策杠杆,统筹组织各部门和社会各方力量共同推进。建立共同参与机制。低效用地盘活利用要充分调动政府、土地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积极性,吸引社会各方广泛参与。根据低效用地的宗地特性、产生原因做到“一地一策”,分类及时处置。要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和土地使用权人自主开发改造。创新土地储备新机制,充分发挥土地储备在低效用地盘活利用中的重要作用,助推低效用地再开发。(作者供职于山东省土地调查规划院)

篇三:县经济开发区违法闲置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

XX 县经济开发区违法闲置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

  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原国土资源部令第 53 号令)及《XX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XX 市优化营商环境十大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X 政办发〔2019〕X 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通过清理处置县经济开发区违法闲置低效用地,加快土地利用方式转变,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服务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的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原则。县经济开发区违法闲置低效用地清理认定和处置必须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置适当、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既要依法依规,又要尊重历史,充分考虑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全面清理,不留盲区原则。对县经济开发区所有违法闲置低效用地进行全面清理;三是以用为先、分类处置原则。以促进土地和厂房的重新利用为主要目标,依据土地开发现状和实地核查情况,划分违法用地、闲置用地、低效用地、“僵尸

 企业”等四类情形,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分类管理、分类指导、分类清理。做到“一地一策”、“一企一策”分类处置;四是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要求不避难、不护短,真实准确反映利用状况,对违法闲置低效用地实行督办,公开信息、公正执法、公平处理;五是盘活存量、节约集约的原则。对清理出来的违法闲置低效用地,科学制定处置方案,最大限度提高再利用的水平。

  二、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县经济开发区违法闲置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开展,县城投公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 XX 县分局、县发改局、县招商和投资促进中心等部门为责任单位,县纪委监委督办。

  (二)实施步骤。

  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1.宣传发动阶段。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宣传相关政策,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各派驻工作队进入包保宗地开展工作。

  2.调查核实阶段(2019 年 1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1 月 30日)。统一登记造册,建立县经济开发区违法闲置低效用地台账。在已掌握信息的基础上,各派驻工作队深入包保宗地了解情况、分析研究、协商沟通,按照“一地一策”、“一

 企一策”要求现场调查核实后,按程序进行认定,拟定包保宗地的详细处置方案,报县经济开发区违法闲置低效用地清理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

  3.组织实施阶段(2019 年 12 月 1 日至 2020 年 11 月 30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清理出来的涉嫌违法闲置低效用地的,逐宗到现场调查核实后,再按程序进行认定。“一地一策”、“一企一策”详细处置方案报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各派驻工作队按照既定的推进计划和时间节点,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统筹抓好工作落实,逐宗处置到位。

  4.结账销号阶段(2020 年 12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每宗地块清理处置情况进行实地验收,对处置到位的进行销号,对未完成任务的加强协调督办,确保清理处置工作全面彻底。建立健全违法闲置低效用地清理整治工作长效机制,总结推广清理处置工作经验。

  三、具体措施

  (一)全面清查,建立台账。采取查阅资料、现场踏勘、通知约谈等方式开展县经济开发区违法闲置低效用地清理,彻底查清权益人、位置、面积、批准用途、出让金缴纳额、开发利用现状、合同履约情况、土地和厂房闲置时间及原因等、企业税收情况。根据清理结果,建立县经济开发区违法闲置低效用地清理台账。

  (二)严格政策,分类确认。

 1.违法用地。对未经批准通过非法渠道占用土地的,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业用地的,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企业用地,依法认定为违法用地。

  2.闲置用地。认定县经济开发区闲置用地以宗地为单位。土地出让合同等法定文书约定分期开发的,按分期开发日期、范围认定闲置时间和闲置面积。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

  ①超过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②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3.低效用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低效用地:

  ①未按期完成开发建设。即已动工开发建设面积超过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超过总投资额25%,但在规定的建设工期内(或虽未规定建设工期,但开工时间超过 3 年),仍未完成全部开发建设的;

  ②投资强度不达标。即虽未达到闲置土地认定标准,但投资强度、建筑系数、容积率等控制指标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合同未约定的,依次以地方投资准入标准、国家最低

 标准为依据),仍有调整利用空间的建设用地;

  ③连续停产满 1 年。即企业连续停产满 1 年的工业用地。

  4.“僵尸企业”。对已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主要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维持经营,在运营中盈利能力差又缺乏战略安排, 在日常经营中不经常使用厂房或出租厂房,收益率较低的企业,初步认定为涉嫌“僵尸企业”。

  四、严格程序,依法处置

  根据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据部门职能职责,指定专门人员,组建工作专班,加大对相关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清理整顿力度,综合施策加大处置力度。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严格依法调查各宗地块情况,严格按照程序依法处置;县税务局要清查各类企业税收状况,依法催收催缴;各金融机构要加强对闲置低效用地企业、“僵尸企业”信贷管理,对该类企业授信、用信有效管控。

  (一)查处违法用地。

  对调查认定的违法用地,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启动违法调查程序,认定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置决定,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杜绝发生新的违法现象。同时加强与企业沟通协商,引导企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二)处置闲置土地。

 闲置土地处置方式:

  ①超过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 1 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可采取如下方式进行处置:

  a.因土地使用权人原因土地闲置满 1 年不足 2 年的,按土地出让合同价款或者划拨土地价款的 20%征缴土地闲置费;

  b.因土地使用权人原因未动工开发满 2 年的,由政府依法无偿收回。

  ②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 1/3 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 25%,中止开发建设满 1 年的国有建设用地,或者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可采取如下方式进行处置:

  a.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开工期限只能延长 1 次且最长不得超过 1 年;

  b.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变更土地出让合同;

  c.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安排绿化、停车等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 年;

  d.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e.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按照“价值相当、用途相同、面积不扩大”原则,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

  f.监督转让。对不满足转让条件的闲置土地,如果原土地使用者短期无法落实项目而又有意向转让、出租闲置土地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土地转让或租赁协议,盘活利用土地;

  g.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

  (三)盘活低效用地。

  对调查认定的低效用地,参照“僵尸企业”用地处置方式,突出以用为先,注重政府引导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方式,采取分割招商、增资扩能、签订补充合同、导入产业、有偿收回、追回优惠政策、追究违约责任等方式促进高效利用,盘活土地资源。

  盘活低效用地处置方式:

  限期动工。因土地使用权人的原因,对闲置不满 1 年的,可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限期动工通知书》,要求在土地闲置届满 1 年前动工。项目动工时用地单位要书面通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现场确认。

  (四)推动涉嫌“僵尸企业”处置 。

 涉嫌“僵尸企业”处置,坚持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尊重企业自身意愿,由企业自主选择退出途径和方式,采取兼并重组、协议回购、帮扶解困、司法处置等多种方式分类妥善处置僵尸企业。

  支持县内外优势企业通过股权投资、资产收购、换股收购等多种方式对企业实施兼并重组一批;对部分涉嫌“僵尸企业”,根据企业意愿和评估情况协议回购一批;对有发展潜力的涉嫌“僵尸企业”的企业,根据企业真实发展意愿,采取帮助拓展融资渠道、引进合作伙伴,引导调整落后产能、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扶持兴办新型产业、配套产业扶持项目等政策措施,帮扶解困一批;对涉诉涉法的涉嫌“僵尸企业”,根据司法诉讼程序的进程和企业现状,从有利土地开发利用的角度,适时适度介入,司法处置一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部署。成立由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XX 为组长,县委委员、县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县长XX 为常务副组长的 XX 县经济开发区违法闲置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违法闲置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协调解决清理处置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指导并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二)组建专班,包保作战。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闲置用地处置组、“僵尸企业”处置组、信访维稳组等四个工作组。综合协调组由县政府办、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招商和投资促进中心等单位参加;闲置用地处置组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法院等单位参加;“僵尸企业”处置组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县法院、县司法局、县公安局、县城管执法局、县城投公司等单位参加;信访维稳组由县政法委、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信访局、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等单位参加。

  实行“一个部门牵头、一名单位领导主抓、一个工作专班负责、一包到底”的“四个一”模式,向各宗地块派驻工作队。工作队要严格按照包保宗地处置规范,核查用地涉嫌违法违规问题,加强与当事人沟通协商,制定处置方案,落实工作任务,坚决完成包保任务。各工作队在领衔领导的统一调度下开展工作,不达目标决不收兵,入驻时间直到完成清理处置任务、验收销号为止。

 (三)定期调度,销号落实。建立定期调度机制,领导小组一月一调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双周一调度,各工作组随时调度,及时通报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各类问题。建立结账销号机制,实行销号申报制度,坚持清理处置一宗、

 验收销号一宗,跟踪问效推动落实,坚决防止问题反复和遗留。

  (四)实事求是,强化监督。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清理为切入点,认真组织开展违法闲置低效用地清理工作,全域覆盖、不留盲区,摸清底数,确保清理结果全面、准确。对清理出来的违法闲置低效用地,要以公告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立足长远,构建机制。要加强土地供后监管,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监督企业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用地和按规划建设厂房。注重日常监管和防范,加强部门合作和信息交流,将县经济开发区违法闲置低效用地信息及时通报同级纪委监委、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环境保护、金融监管等部门,对有违法闲置低效用地的企业,限制其项目立项和融资。要建章立制,加强制度约束,通过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防止囤地炒地和浪费土地以及存在闲置厂房现象的产生。

篇四:县经济开发区违法闲置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

县我县盘活存量土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 年)

 为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要求,充分盘活利用全县存量土地资源,缓解当前我县用地供需矛盾,优化土地要素配置,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助推我县经济平稳运行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集约利用重要论述要求,围绕自治区 XX 市盘活存量土地工作部署,立足我县自然资源禀赋和社会经济发展实际,以节约集约用地为导向,促进批而未供、闲置土地、低效用地等存量土地资源的盘活利用,完善项目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保障方式转变,助推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稳运行、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协同参与。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强化统筹协调,凝聚工作合力,稳步有序开展;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和行政协调,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鼓励土地

 权利人和相关市场主体参与存量土地盘活利用。

 (二)依法依规,以用为先。坚持依法依规供地、用地,严格规范运作;严格界定存量用地范围,严禁擅自扩大政策适用范围和违规操作;坚持以用为先、合理使用,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

 (三)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坚持因地施策、因地制宜,区分情况分类处理,适时制定专项政策;充分掌握用地实际情况,合理研究盘活方案,以销号制形式成熟一个推进一个,保证工作规范运作、切合实际。

 (四)增存挂钩,严格奖惩。在安排下一年度计划时,对完成年度“增存挂钩”任务的乡镇奖励 10%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未完成的乡镇核减 20%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明确各地盘活存量用地具体任务和奖惩要求,严格落实奖惩措施。

 三、总体目标和任务要求 到 2023 年,力争实现全县盘活存量土地 5460 亩以上;全县“增存挂钩”中批而未供土地处置率每年达到 18%以上,闲置土地处置率每年达到 25%以上;全县单位地区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率不低于 9%,单位工业增加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率不低于 10.5%,形成节约集约、高效开发、持续利用的土地资源配置格局,主要任务如下:

 (一)全县批而未供土地得到充分盘活利用。对自 2009年 1 月 1 日起,经国务院、自治区政府、市政府依法批准仍未实施供应的建设用地,开展土地征收专项行动,集中力量攻坚解决征地拆迁问题,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前期开发进度,落实用地达到净地可供应和开发条件;同时,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用地供应和开发步伐,提高土地资源配置质量。对确实难以解决征拆问题的用地,符合条件的予以撤销用地批文,妥善退腾用地指标,调整用地布局。

 (二)闲置土地得到合理有效处置。对历年来累积已经实施用地供应,但到目前仍未开展建设使用,涉嫌构成闲置土地的用地持续开展分类处置工作;2021 年 9 月 30 日前完成 2020年审计发现闲置土地整改任务等已发现闲置土地的处置;促进已供土地及时开发建设,健全闲置土地预防和处置机制。

 (三)全县低效土地得到再度高效开发。对历年来已供用地实施建设使用,但利用粗放、亩产低效、结构散乱的用地,实施再开发再利用,探索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模式,完善土地二级市场制度,释放城镇建设用地利用空间和潜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四、工作内容与职责分工 以数据库、计划表、政策篮为抓手,通过技术支撑、时间支配、政策支持,在摸清我县存量用地家底的基础上,统筹协

 调土地资源布局,推动完善政策条款,分三阶段全面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一)制定措施计划阶段(2021 年 8 月)

 各地依据现有存量用地数据和信息,进一步摸清问题,把握需求,以宗地为单位逐一制定盘活存量用地具体措施以及主要领导为牵头的分层责任清单,分季度制定推进时间计划表,确保今年盘活存量土地任务全面完成,确保三年内完成辖区内存量用地盘活工作。各指挥部、各镇政府应于 2021 年 8 月 30日前将措施清单、时间计划表、责任清单汇交至县自然资源局。

 牵头部门:各指挥部、各镇政府;配合部门:县自然资源局。

 完成时限:2021 年 8 月 30 日前。

 (二)落实行动具体实施阶段(2021 年至 2023 年)

 1.落实盘活处置行动 由各指挥部、各镇政府、各有关单位根据县政府印发的盘活存量用地三年行动计划,落实具体行动开展存量用地盘活工作,按照销号制原则消化一宗销号一宗,并同步更新存量用地数据库。县自然资源局做好具体指导工作,完善处置程序,动态汇总更新各地闲置存量土地数据库信息。其他相关部门做好配合协助工作。

 牵头部门:各指挥部、各镇政府;配合部门:县发展改革

 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林业局、县商务投促局。

 完成时限:每年 11 月 20 日前完成当年计划任务。

 2.建立协调、通报、奖惩机制 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建立协调机制,各有关部门按照统一协调、相互配合、特事特办原则全力推进存量用地盘活工作,对盘活存量用地过程中发现的重点难点问题通过协调机制予以沟通解决;设立督查通报制度,对 XX 市每年下达的盘活存量土地任务,按完成 15%、40%、75%、100%的进度实施季度管控,原则上按月度对各地盘活存量用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价并予以通报,对连续 3 次不完成任务的乡镇、落实惩罚措施;建立考评奖惩制度,将存量土地盘活数量、单位地区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率与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指标奖励、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安排、能耗指标、林地指标奖励和年度综合绩效考评挂钩。

 牵头部门:县自然资源局、县督考办;配合部门:各指挥部、各镇政府。

 完成时限:2021 年 9 月 30 日前。

 3.出台政策 加大源头管控力度,强化建设用地批后实施,释放农村存量土地潜力,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能,针对盘活存量用地工作

 中存在的共性、多发、综合问题,在招商、林地报批、征地拆迁、环境评价、资金保障、土地储备、土地供应、供后监管等环节出台系列配套措施,落实规范性措施,优化服务与监管效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一是建立健全由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招商、园区管理机构等单位人员和有关专家参与的产业项目入园联合论证机制,从产业定位、发展规划、投资规模、投资强度、节约集约用地、节能环保等方面对建设项目进行论证,联合论证意见作为产业项目用地招拍挂和后期监管的主要依据,防止出现“囤地”、“圈地”的现象。二是逐步推广工业项目“标准地”、“拿地即开工”等土地供应模式,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三是按照“谁提出、谁监管、谁负责”原则,以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加投资监管协议为依据,建立工业用地联合监管机制。四是推动工业用地原址升级改造、扩容增效,加快低效工业用地改造步伐,同时加大产业园区多层标准厂房建设力度,着力提升产业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五是建立建设用地二级市场交易操作规则和市场服务体系,完善建设用地二级市场交易机构设置。六是积极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准备工作,建立完善适合我县实际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规则和服务监管体系。

 牵头部门:县自然资源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林业局、县商务投

 促局、XX 生态环境局;配合部门:各指挥部、各镇政府。

 完成时限: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 (三)经验总结完善制度阶段(2023 年 6 月至 12 月)

 1.总结经验 各相关单位总结我县盘活存量用地工作经验,结合自身实际分别提出两到三个典型案例予以经验推广宣传;县自然资源局分析全县盘活存量用地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经验做法、提炼特色亮点,汇编典型案例进行研究,积累可复制的利用模式,在全县予以推广实践。

 牵头部门:县自然资源局;配合部门:各指挥部、各镇政府。

 完成时限:2023 年 12 月 15 日前 2.完善制度 由县自然资源局对已出台规范性政策制度开展成效评估,将盘活存量用地工作成果转化为政策实效,完善制度设计。建立健全长效联动管理机制。

 牵头部门:县自然资源局;配合部门:各指挥部、各镇政府、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林业局、县商务投促局。

 完成时限:2023 年 12 月 15 日前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指挥部、各镇政府要将盘活存量用地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经费,统筹安排,周密部署,制定工作计划,理清责任链条,明确责任环节,积极稳妥推进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注重实事求是,确保行动成效。开展盘活存量用地专项行动根本目的是推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有效保障项目用地需求,助力我县社会经济发展。全县各有关部门要注重扎实推进、务求实效,以反映现实情况、解决实际问题、争取实用成效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社会经济建设发展带来实实在在的效益。

 (三)规范制度运行,严守廉政纪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执行各项措施,加强政策指导,完善办理程序,规范市场秩序,保证盘活存量用地工作规范健康开展;切实增强廉政意识,确保廉洁自律,盘活存量用地过程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保障政府、部门、土地权利人等各方利益。

 (四)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媒体舆论作用,大力宣传盘活存量用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及时宣传报道专项行动动态和成效,结合各类重要节点日期和重大活动等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加强舆论引导,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有利于改造开发工作的良好氛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正

 面典型案例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挖掘创新特色、推广典型做法、梳理经验做法、增加借鉴交流,加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培训力度,以良好的宣传效果推动存量用地专项行动取得更优成效。

篇五:县经济开发区违法闲置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

处置全省闲置国有资产资源专项行动方案为推进我省闲置国有资产资源清查处置工作,进一步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强化存量资产资源盘活、创新资源要素驱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资源效益,切实防范化解债务风险,特制定本方案。一、行动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闲置国有资产资源清查处置专项行动。全面摸清国有资产资源家底,加快清查处置闲置国有资产资源,加强国有资产资源监督管理,有效降低我省债务风险水平,有力支持稳增长、防风险、保民生,推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二、工作要求(一)统一领导。按照全领域、全口径、全覆盖的要求,统一部署开展全省闲置国有资产资源清查处置专项行动。清理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园区等闲置国有资产;提升国有企业存量资产使用效率;提高土地、矿产、林业、水利、能源等领域国有资产资源利用效益;挖据特许经营权有偿使用收入潜力等。(二)分类指导。在全面清查基础上,根据实物资产、债权、

 股权、特许经营权、未来收益权等不同资产特点,将国有资产资源科学分类,相应制定闲置国有资产资源清理盘活处置计划和任务清单。省直相关部门分类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资源清理盘活制度,积极给予市州、县市区指导和支持。(三)分级负责。省、市、县分级组织开展本级闲置国有资产资源清查摸底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类施策、有序处置。全面加强和规范国有资产资源监管,进一步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和处置收益,切实降低债务规模,防范化解债务风险。(四)分步到位。通过多渠道、多方式分批分步推进存量资产资源盘活,防止简单一卖了之。充分考虑市场供需因素,按照“成熟一个,处置一个”的原则,把握关键,精准挖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处置过程应公开透明,实现国有资产资源保值增值。(五)协同合作。各级各部门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加强对清查处置国有资产资源工作的支持力度,在合法合规基础上开辟盘活资产绿色通道,精简和优化办事流程,提高盘活工作效率。根据工作需要,协调各级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积极参与配合国有资产资源清查处置实施。三、清查范围清查范围包括全省各级政府拥有、管控的全部国有资产资源,具体闲置国有资产资源(含低效资产资源)标准由各相关省直单位在具体实施方案中分类明确,其中特许经营权由市州、

 县市区按照属地原则组织清理。主要包括以下五类:(一)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直接支配的各项国有资产,包括土地、房屋、车辆以及股权等。(二)企业国有资产。国有企业(含国有文化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重点关注平台公司股权、债权、经营性房地产以及预计可带来未来收益的资产。(三)国有资源资产。土地、矿产、林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可利用资产资源。系统梳理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林权、水权、采砂权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四)园区国有资产。全省各类园区,包括高新区、经开区、产业开发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综合保税区)的标准厂房、土地、港口资源等经营性资产情况。(五)其他特许经营权等国有资产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公共设施广告设置,加油(气)站、公共停车场经营,城市公园和景观名胜区等旅游资源开发经营,出租车辆运营,污水污泥处置经营,危险废物处置,地下管网运营,公交线路经营等可市场化配置的特许经营权,以及其他可利用的国有资产资源。四、工作步骤清查处置全省闲置国有资产资源工作从 2022 年 3 月开始,到 2022 年 12 月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一)动员部署阶段(2022 年 3 一 5 月)1. 建立工作机制。省级层面建立由省财政厅牵头的清查处

 置闲置国有资产资源工作协调机制,成员由省直相关单位组成。下设四个工作专班: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专班,牵头单位为省财政厅,其中省机关事务局负责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类,省教育厅负责教育系统类,其他省直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类;国有资源资产专班,牵头单位为省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其中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分别负责土地和矿产、水利、林业等自然资源领域,省能源局负责能源领域;企业国有资产专班,牵头单位为省国资委,其中省国资委负责国有企业,省文资委负责国有文化企业,省财政厅负责国有金融企业等;园区资产专班,牵头单位为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负责高新区、经开区、产业开发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综合保税区)等园区。各牵头单位要组建工作专班,抽调专人负责,统筹协调、调度对口资产资源清查处置情况。各市州、县市区可比照建立相应工作协调机制,成立工作专班,统筹兼顾做好相关工作。2. 制定工作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省文资委、省林业局、省机关事务局、省能源局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前分类分领域制定印发具体指导意见,包括主要任务、实施步骤、处置方式、责任分工、统计样表、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等。各工作专班按月汇总本领域全省实施进展情况。各市州、县市区结合本地闲置资产资源情况,于 2022 年 5 月 30 日之前制定印发本级具体

 清查处置实施方案。(二)组织实施阶段(2022 年 6 一 11 月)1. 全面清查 。以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组织开展全省闲置国有资产资源清理工作。省、市、县分级组织开展本地区闲置国有资产资源清查摸底工作,实现资产资源清查的全领域、全口径、全覆盖。其中,省本级清查由各工作专班分类组织开展,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形成省本级闲置国有资产资源清查情况,报省财政厅汇总。各市州、县市区结合实际组织开展本地区清查工作,有关闲置国有资产资源清查情况以市州为单位,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抄送省财政厅。2. 科学分类 。根据国有资产国家所有、政府分级监管体制,在清查闲置资产资源底数基础上,按照不同资产资源特性、使用现状,组织分类梳理实物、债权、股权、特许经营权、未来收益权等可盘活的国有资产资源。各地应结合本地区债务风险等级、化债任务和到期债务情况,统筹规划盘活工作,兼顾短期和中长期化债目标,形成可清理盘活资产资源清单,于 2022年 8 月 31 日前报本级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并抄送省财政厅。3. 高效处置。通过高效利用、有序处置、有偿使用、积极融资等多渠道、多方式盘活国有资产资源,能用先用、不用可售、不售可租、能融则融,充分发挥各类国有资产资源的效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1)市场化处置。对符合市场化处置的房屋、土地、企业股

 权等资产,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程序进行清理、盘活、整合和转让。以市场化方式出售的,可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进行,原则上不低于国有资产评估价值。债务较重的地区或部门要积极处置盘活债务项目自身对应的资产,如空闲标准厂房、无法形成有效供应的保障性住房等,专项用于偿还债务。(2)公开出租。对短期内不适宜出售变现的经营性资产,可采取委托管理、统一公开招租等经营方式,让渡一定时期的使用权,形成资产可持续收益。(3)有效利用国有资源、特许经营权。清理整治批而未供土地、闲置土地和违法用地等。加强矿业权、林权、水权、采砂权、能源资源等高效利用管理,严格相关交易行为监管,提高盘活收益。实行有偿使用的特许经营权项目应主要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价交易方式选定经营主体,进一步挖掘收入潜力。(4)资产证券化。加快探索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有效路径,在合理管控融资风险的前提下,借助资本市场进一步整合资产资源,提高资产流动性。4.收益管理。将全省各级政府隐性债务分解至形成债务的各相关主管部门,实行政府隐性债务“谁形成、谁化解”责任制。将国有资产资源获取的收入(含处置收入、出租收入等)以及特许经营权拍卖收入等,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统筹用于偿还本系统、本部门的政府隐性债务。鼓励各地以市州为单位,

 统筹资产资源处置收益,探索建立债务风险防控基金;引导国有企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积极参与,做大基金规模,必要时为平台公司即将到期但难以兑付的非标刚兑类债务提供短期债务平滑或信用保障,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三)总结验收(完善)阶段(2022 年 12 月)及时总结清理清查处置闲置国有资产资源工作,妥善处理实施中的难点、遗留问题。各市州牵头汇总本地区工作开展情况,于 2022 年 12 月 10 日前报省财政厅。省级各工作专班汇总省本级及市州情况,深入分析梳理,进一步健全完善有关管理体制机制,促进国有资产资源管理工作水平提升。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省委、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省级主管部门分类指导,省、市、县政府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省级层面建立清查处置闲置国有资产资源工作协调机制,由省财政厅牵头统筹协调,省直有关部门分块具体负责推进。省直有关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按照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工作专班深入抓的组织架构,精心制定相应国有资产资源专项清查处置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工作任务台账。各市州、县市区比照建立相应工作协调机制,全面开展清查处置,整合力量、统筹兼顾做好相关工作。(二)落实工作责任。根据全省部署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存量资产资源的盘活利用,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

 明确工作责任分工,高位推动、协调推进清查处置工作。按照“任务到项、项目到物、责任到人”要求,省财政厅定期调度通报。省直相关单位推动省本级资产资源盘活工作的同时,切实加强对市州和县市区的指导。(三)加强督查考核。建立清查处置闲置国有资产资源考核激励机制,各级将清查处置情况设置为绩效评估重要指标,并纳入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工作考核以及真抓实干督查激励措施。省人民政府适时组织对清查处置的数量与质量、效益与效果进行专题评估和指导督办,对工作推进不力、履行职责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四)开辟绿色通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市州、县市区政府开辟资产权证容缺受理绿色通道。在把握“三个不冲突”(与国土空间规划不冲突、与生态红线和耕地保护红线不冲突、与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不冲突入、 “两个安全”(消防安全、质量安全)的情况下,区分具体情形,分类施策,加速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涉及土地调规、变性、验收等问题,由所在地政府统一调度,一次性交办,相关职能部门精简和优化办事流程,合法合规提升资产价值。(五)严格监督管理。严格遵守国有资产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履行法定审批程序规范盘活处置,处置收入按规定足额上缴国库。加强同级审计监督,重点关注存量国有资产资源盘活执行和处置收益收支管理。对不作为、乱作

 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已批准处置但执意拖延不落实、不执行的,对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资产资源处置收益的,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篇六:县经济开发区违法闲置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

市开发区低效用地认定及处置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进一步提高开发区土地利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 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 号)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开发区用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经依法批准的开发区在其实际管辖范围内的低效用地认定及处置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低效用地认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低效用地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土地后,虽已开发建设但土地利用现状仍有调整盘活和提升利用空间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低效用地:

 (一)项目已动工开发建设,其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已超过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的三分之一且建设工程投资额(不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和向国家缴纳的税费)已超过总投资额的 25%,但开发建设未完全完工,且未经原用地批准机关批准已停止开发建设 1 年以上(含 1 年)的用地(以下称开发未完成土地)。

 (二)项目用地已经依约建成,但企业处于未投产、停产或半停产状态,或虽有生产但未缴纳过税收的时间达 2 年以上(含 2 年)、未达到土地出让、投资合同(协议)约定的每亩应缴纳税收的用地(以下称产出效率差土地)。

 (三)虽然企业生产正常、土地处于依法利用状态中,但比照项目土地利用现状,仍有调整盘活、提升利用潜力的用地(以下称集约程度低土地)。

 (四)项目用地已建成,主要用于出租的土地(财政或国有资本投资的除外,以下称诚实守信差土地)。

 各园区管委会应根据自身产业定位,以土地投入产出比为核心,结合投资强度、产出强度、税收、单位 GDP 占用建设用地规模等,制定本园区考核指标体系,建立低效用地认定标准。

 第四条

 开发区低效用地按以下程序认定:

 (一)调查取证。管委会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土地使用权人存在低效用地情形的,可通过现场排查、调阅资料、查询档案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土地使用权人也可主动向管委会提出申请认定为低效用地。

 (二)审核认定。管委会根据调查取得的证据,作出是否存在低效利用的结论,并出具认定意见,报市国土局和市经信委备案。

 各开发区可根据自身需要,进一步细化低效用地认定程序的工作环节。

 第五条

 凡被认定为低效用地的,自认定当年起,该建设项目不再享受我市税收、产业等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章

 低效用地处置

 第六条

 低效用地处置遵循依法依规、盘活存量、提升效率、集约优先、因势利导、利益共享、公开透明的原则。低效用地实施再开发的,应当符合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产业规划要求,功能分区明确、产业特色突出、土地集约利用。

 第七条

 开发未完成土地,按以下方式处置:

 (一)市、县(市)区国土部门、管委会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限期开发三方协议,约定继续开发并达到开发完成要求的相关事项,继续开发完成期限从三方协议签订之日起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原合同有约定开竣工期限的,相应予以调整)。

 (二)土地使用权人可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采取合作等方式引进其他单位投资共同开发。土地使用权人无法独立完成开发又不能引进其他单位投资开发的,由政府将未开发部分土地收购作为储备用地。

 (三)土地再开发在规定时限内未达到限期开发三方协议完成要求或土地使用权人拒绝签订三方协议的,经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国土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补偿。

 第八条

 产出效率差土地,按以下方式处置:

 (一)土地使用权人通过技术改造、转型升级等方式,改善自身经营状况,发挥土地最大使用价值。管委会可根据自身产业定位、企业行业分类、发展前途

 等,明确企业改善经营的具体指标,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限期提升土地利用效率协议。完成改善目标的期限,自协议签定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1 年。

 (二)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自主改善经营状况的,可以引进或向管委会提出申请,由管委会帮助引进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企业,通过合作或收购等方式进行腾笼换鸟。

 (三)因产业结构调整原因,土地使用权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使用土地应符合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产业发展要求,原则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权人也可以直接与政府协商,由政府收购作为储备用地。

 第九条

 集约程度低土地,按以下方式处置:

 (一)由土地使用权人书面申请,并与管委会协商拟定土地再开发方案,经经信、发改、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实施。

 土地再开发方案的实施应在不增加用地面积、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通过调整内部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二)鼓励土地使用权人追加投资,将腾出的土地扩大再生产用于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产业企业(如: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研发等)或现有已上市、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合作开发。

 土地使用权人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而提出部分土地由政府收购的,应当予以支持。

  (三)土地使用权人转让土地的,管委会、国土局要指导受让人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诚实守信差土地,按以下方式处置:

 (一)由管委会负责,责令投资主体限期解除出租合同(期限不超过 3 个月)。整改期间由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关限制其产权交易,不得转让或抵押。

 (二)土地使用权人逾期不解除出租合同或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国土部门依法将土地使用权人列入诚信黑名单,由联合惩戒单位依法采取措施,督促整改。对于违法建筑,依法强制拆除。

 (三)土地使用权人整改后有开发利用意向的,参照产出效率差土地的方式进行处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各开发区可结合本园区实际,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园区企业准入条件及低效用地认定处置的配套政策。

 第十二条

 在本办法执行过程中,若国家、省出台低效用地的新规定,本办法中所涉及的相关内容相应调整执行。

 第十三条

 园区外的工业用地,由属地政府负责,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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